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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评事刘君石幢 北宋 · 王庠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六四
宋故大理评事□君以治平三年丙午岁正月六日葬于新郑县先茔之东北,以安氏祔焉。
既葬之十月,其妻薛氏率其子男立幢,刻陁罗呢梵咒于其上,所以□冥福而慰茔魄也。
君讳廓,字希圣,其先蒲中人皇祐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启手足于陕州之□□□□□□□□□,此不复纪。
□月壬午,子婿朝奉郎尚书都官员外郎、新差通判冀州军州事、上骑都尉、赐绯鱼袋王庠记。
河东郡薛氏、长男进士楫、次男进士延、长孙君谟、次孙君辅
彭文遘刊。
按:乾隆《新郑县志》卷二九《金石志》,乾隆四十一年刊本。
宋故朝散大夫尚书吏部侍郎致仕上柱国彭城郡开国公食邑三千一百户食实封四百户赐紫金鱼袋钱公墓志铭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九
公讳某,字资元,世家吴郡
吴越有国,诸钱疏宗皆见录。
曾祖某,祖某,独安素业,不求仕。
太平兴国中钱忠懿王入朝,越国废,考某始赴京师就职事,为左侍禁,今赠左武卫上将军
妣倪氏,追封淮阳郡太君
天禧二年进士高第,历汾、衡、韶三州军事推官,调吉州判官
三司举监开封府东明县盐酒税。
丁武卫丧。
吴中无旧业,家贫不知所归,闻陈州可居,奉其母僦屋以居。
性介洁,秋毫不以干于人,陈人推重之,遂卜葬而家焉。
丞相吕文靖公出镇陈,察公行厚,有经术,归朝,荐以为国子监直讲
秘书省著作佐郎
晏丞相陈州,辟签书镇安军节度判官公事。
吕文靖大名府,又辟公勾当粮料院
宝元中戎叛命,契丹来渝平,时三边多事,吕公当北门之重,意在得公幕府自助,故以是縻之。
吕公复入相,公以亲老不乐留河朔,移签书河南府判官赐绯衣、银鱼。
晏丞相为言其亲老,愿得近陈一官,徙通判颍州
过都,遂留删定一州县敕,寻权大理少卿,迁三司度支判官,擢授河北转运使
以亲老辞不行,改江南东路
皇祐初召还,详定一路敕。
未几,以选充天章阁侍讲
丁内艰
服除还朝,超拜天章阁待制,仍侍讲,就迁龙图阁直学士
久之,出知蔡州
阅岁徙知河南府西京留守司
就徙亳州,又改陈州
至未周月,召还,复兼侍讲知审刑院
屡请补外,得许州,兼京西北路安抚使
就徙颍州,再改陈州
逾年,复被召,因请老,以吏部侍郎致仕。
公幼而好学,长遂专精,自六艺之与先儒议说,造微析理,得圣人意为深。
仁宗时,天下靖安,留神经艺,日开迩英,延儒臣讲读经史。
公于是时以古学进侍经筵,其讲说敷引诸家,指其异同,以发其长义,辩而不给,简而易晓,故人主乐听而不倦。
间有顾问,必依经以对,因以讽谕政事,遂及时务,有启迪献纳之益。
故前后留侍十五年,特被恩礼,以见重于朝廷。
每丐外官,辄不许,既去,必见思而复召,盖有以简在清衷者矣。
故事,讲官分日迭进。
公将出守蔡州,上曰:「大夫行有日,可独彻此秩」。
于是同列罢进者浃日。
尤长于政事,兼通刑名法义之学,再纠察刑狱判刑部,三为审刑大理庆历嘉祐编敕至于州县诸路条贯,皆公删定详处,格令明恕详平,天下遵行,莫不称允。
其修编敕,以罪之犯敕者重,犯令者轻,故请移敕文著入于令,条目甚众。
尝讲告捕法,凡罪有可告,有可捕,茍皆许捕,则奸民得以措患于人,因为省去许捕之百馀事。
一路功成,例进勋爵,上独赐三品服,谓辅臣曰:「是其有母八十岁,而事之以孝闻,可使慰其母心」。
治郡有大体,使官吏安名分、谨事守而已,有所建请,必令具简牍,故下不敢妄进说。
视岁之善恶,救荒保息,施设各有法度,大约为求其便宜,以成其爱利。
凡通流失业之民,吏拘细,抑不得伸者,必为道路,以尽其情,使不失所,故所至民安乐之。
性沉静,不累乎物,虽在显仕,居养清澹,不易寒素之操。
动循法度,以名教自约,始终一致,老而弥笃。
晚节览佛书,深好《圆觉经》,以为诸幻悉灭,非幻不灭,斯为至言,由是得自證净智,翛然游方之外。
熙宁九年十月四日,考终于私第,享年八十一岁。
累官自佐著作秘书丞太常博士祠部刑部兵部员外郎刑部右司郎中谏议大夫给事中工部刑部侍郎
历职三司盐铁副使,判太常司农寺、少府、国子监提举醴泉观契丹国信使
虽晚达,而践扬中外逾二纪,不为皦察之行,不求诡激之名,循吏、儒林,列之无愧矣。
夫人上官氏,刑部尚书佖之女,先卒,追封许昌郡君
三子:长卿大理寺丞
仲卿太子中舍
孺卿太常寺奉礼郎
三女:适职方员外郎王亿清江县许升卿,屯田郎中王庠
二孙男:曰秉,守将作监主簿
曰乘,试将作监主簿
即以某月某日葬公于宛丘县友于乡,从先茔。
所著解经义及诗集共三十卷,藏于家。
予在朝,与公尝同僚游,有旧,及再守陈,公尝见谓曰:「他日愿丐一铭,九泉可作,无恨矣」。
至是其孤以状来,追怀绪言,悲不能忘,为序其行事而铭之曰:
允文仁宗,崇儒尚德。
公资逢时,发身典籍。
敷经帷幄,睿思日益。
以重于朝,稽古之力。
仁宗慈圣,不忍一物,全兹生民,惟刑之恤。
谓公详明,属之丹笔,忠爱之心,本乎仁术。
刺郡典州,事举其中。
宽以得众,敏以有功。
诚而可信,简而易从。
休然馀裕,挹之弥冲。
公性至孝,而行笃厚。
处简通恕,莫夺所守。
素履终吉,既介眉寿。
报则未充,以贻厥后。
按:《乐全集》卷四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