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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史断序端平三年十一月 南宋 · 南宫靖一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四、《善本书室藏书志》卷一四、《皕宋楼藏书志》卷三八
经以载道,史以载事,古人尝有是言。
虽然事不离道,道不外事,一而已矣,可二乎哉?
自古国于天地者,能使朝廷清明,彝伦攸叙,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各尽其分,而小人不得以胜君子,夷狄不得以干中夏者,以其能扶植此道也。
孔子作《春秋》,实倡斯旨,而下,则昧于是,特载事而已耳。
至本朝伊洛大儒与门人论史,始发此意,故范氏作《唐鉴》,其出于程门者为多。
朱文公《纲目》一书成,而后古今之大经大法灿然如指诸掌。
余读史,抚卷而窃叹。
夫古今盛衰治乱之原,不外是也。
因与儿辈论之,而掇取先儒之说,与夫前史之文,芟摭类次,其合于道者收焉,其离于道者削焉,而区区一得之说,亦窃附其间,题之曰《小学史断》,亦欲使儿辈读不差其所向云。
端平丙申畅月长至坡山主人南宫靖一仲靖甫自序。
按:《小学史断》卷首,明嘉靖刻本。
建昌县邓不伪诉吴千二等行劫及阿高诉夫陈三五身死事判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三五、《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
以狱案考之,军县初勘李保同火共盗,盖甚分明,只因移狱建康,虑囚官引问,始有李保不入火之说。
顽囚久禁,苟欲番异,何患无词?
此不过引上众證,立谈可定。
然此狱所以难决者,以陈三五、周四四二人之死未明故也。
今详案牍,群盗行劫之时,皆在陈三五店内,分赃之际又在陈三五屋后,案内亦有引入行劫之供。
窝藏指引,罪名不轻,此等人执而归之有司,罪何所逃?
今邓不伪乃私下捉去,打缚困笃,然后解官,未及县门而毙。
被劫主打缚窝家,情理本有可察,以已经赦,亦若无甚刑名,而邓不伪于被劫一日、陈三五已死半月之后,旋兴周四四身死之讼,则是为蛇添足,其意欲以一仆之死加诸贼之罪,且欲自出脱打缚陈三五致死之刑名。
然贼罪卒不能加,而自于罪上添罪,可谓拙谋矣。
方周四四之开检也,其血属伏墓栏检,使果负冤,何为而然?
后来虽检出痕瘏,外议皆谓邓氏家饶于财,初检、聚检官吏受赂。
今若追一行官吏推鞫,则邓氏被劫之愤未伸,反为仆死所累,官司勘贼之外,又兴杀人之狱,株连枝蔓,何时而已?
当职以为,陈三五有取死之道,周四四无可疑之冤,合以此两句蔽两尸致死之由,以赦文定吴千二等强盗与邓不伪杀人之罪,以周四一之栏检情节定周四四身死之非冤,及以狱案定陈三五之有以取死,则此狱可得而决矣。
帅司发回此狱,以为新检法明习法理,请检法详阅元案,并蔡大卿赵制置、当职所判,参酌拟呈。
续据检法官书拟呈,再奉判:强盗赃满,死罪也;
杀已拘执不拒捍之人,亦死罪也。
邓不伪始以被劫之愤,欲致贼人于死,安知失手杀人,自陷于死哉?
检法原情定罪,引律援赦,纤悉详备,别无未尽。
邓不伪亦幸而遇赦耳,否则与贼皆当论。
一朝之忿,岂可不深戒乎?
吴千二、李保各免杖脊,内吴千二刺面配二千里,李保配一千里,邓不伪等并照赦原罪。
但江湖间强劫纵横,目今诸处见捕劫贼,未尝一件败获,而吴千二等罚不伤其毫毛,向后必是覆出为恶。
刺讫,吴千二押下饶州,李保押下南康军,并土牢拘琐。
邓不伪家被劫,有官司在,而殴杀就捕之人,又一仆之死不明,又行赂检验官吏,罪虽该赦,亦合远徒。
以其被劫之主,姑与编管邻州,少谢死者。
此事惟覆检官定周四四为缢死差得其实,聚检官南宫靖一已遭除勒,初检官喻县尉首先检验失实,虽已脱去,行下本军追厅吏、丞吏等人根勘取受,申。
仍先备申省部御史台,并牒报帅司
赵清道安(靖) 明末清初 · 崔晛
 押支韵 出处:讱斋先生文集卷之一、黔涧先生文集卷之四
寄世苦无悰,但有亲朋思。
亲朋日以稀,心绪日以悲。
有朋孰非亲,亲仁诚可怡。
髫年负笈日,与公同事师。
春川同咏归,秋寺同唔咿。
中逢乱离辰,飘泊同寒饥。
晚复入脩门,瞿塘同险夷。
夷险心不渝,百年同为期。
白首退休同,江乡可栖迟。
公茹商岭,登陟如奔骓。
我是蒲柳姿,望秋先离披。
岂无访戴舟,其如二竖欺。
诗筒虽不继,念念长在斯。
商山四老会,已矣成梦疑。
愚翁与苍石,公永相从随。
地下若有问,人间真险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