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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律用铁尺议 北周至隋初 · 达奚震
 出处:全隋文卷二十五
窃惟权衡度量,经邦懋轨,诚须详求故实,考校得衷。
谨寻今之铁尺,是太祖尚书苏绰所造,当时检勘,用为前周之尺。
验其长短,与宋尺符同,即以调钟律,并用均田度地。
今以上党羊头山,依《汉书·律历志》度之。
若以大者稠累,依数满尺,实于黄钟之律,须撼乃容。
若以中者累尺,虽复小稀,实于黄钟之律,不动而满。
计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于铁尺,终有一会。
上党,有异他乡,其色至鸟,其形圆重,用之为量,定不徒然。
正以时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异,取大小,未必得中。
许慎解,鬯体大,本异于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满尺,即是会古。
实龠之外,才剩十馀,此恐围径或差,造律未妙。
就如撼动取满,论理亦通。
今勘周汉古钱,大小有合,宋氏浑仪,尺度无舛
又依《淮南》,累十二成寸。
明先王制法,索隐钩深,以律计分,义无差异。
《汉书·食货志》云:「黄金方寸,其重一斤」。
今铸金校验,铁尺为近。
依文据理,有会处多。
且平齐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为定,弥合时宜。
至于玉尺累黍,以广为长,累既有剩,实复不满。
寻访古今,恐不可用。
其晋、梁尺量,过为短小,以黍实管,弥复不容,据律调声,必致高急。
且八音克谐,明王盛范,同律度量,哲后通规。
臣等详校前经,斟量时事,谓用铁尺,于理为便(《隋书·律历志》上,周宣帝时达奚震牛弘等议云云。未及详定,高祖受终。)
又议 西魏 · 牛弘
 出处:全隋文卷二十四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
郑众注曰:「均,调也。
乐师主调其音」。
《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吕为调。
奏者谓堂下四县,歌者谓堂上所歌。
但以一祭之间,皆用二调」。
是知据宫称调,其义一也。
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
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乃以林钟为调,与古典有违。
案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
以外诸均,例皆如是。
然今所用林钟,是下徵之调。
不取其正,先用其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北史》七十二,案张溥本有同律度量议,据《隋书·律历志》上,周宣帝时达奚震牛弘等议,宜编入达奚震文。)
论以尺定律奏1035年9月29日 北宋 · 宋祁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八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闻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律定于尺,尺成于
得黍不真,尺固不定,定尺无准,律亦自差。
而望声调,是南舟溯燕,北辕走越,愈亟愈远也。
故尺短则律从而短,尺长则律从而长。
短者声清益上,长者声浊益下。
清浊不得其中,而至乐遁矣。
古者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为之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黄帝伶伦长三寸九分,吹之以为黄钟之宫,然后制十二律,以上下求而听凤鸣。
司马迁黄钟之律长八寸七分之一,太蔟七寸七分之二,林钟五寸七分之三,应钟四寸三分之二。
班固司马彪说黄钟长九寸,声最浊。
太蔟长八寸,林钟长六寸,应钟长四寸七分四釐强,声最清。
蔡邕郑康成杜夔荀勖等所论,尺有增损,而黄钟之宫要以九寸为定。
武帝泰始中,校太乐八音不和,知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馀,乃部署著作郎刘恭依《周礼》制尺,所谓古尺也。
以古尺更铸铜律,调叶声韵。
汲郡盗发六国时魏襄王冢,得古周时玉律及钟磬,与新律声韵闇同。
于时郡国或得汉时故钟,吹律以合之,其声皆应,时人称为精密
散骑侍郎陈留阮咸讥其声高,声高则悲,非兴国之音,必古今尺有长短故也。
武帝律与周汉器合,遂施用之。
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岁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长尺四分。
时人咸服其妙,而莫能措意焉。
立千载之下,推百代之法,度数既合,声韵又谐,亦可谓密切而有證也。
而时人掘地之一尺,破周汉之二器,亦近夫贵耳贱目也。
隋时始用木尺律而定律吕,铸坏前代金石,以息物议。
惜其制度文议没于江都,无闻焉耳。
是时,尺有十五等:一、周尺;
二、晋田父玉尺;
三、梁表尺;
四、汉官尺;
五、魏尺;
六、晋后尺;
七、后魏前尺;
八、中尺;
九、后尺;
十、东后魏尺;
十一、蔡邕铜龠尺;
十二、宋氏尺;
十三、万宝常水尺;
十四、杂尺;
十五、梁朝俗间尺。
后周达奚震等议,独以铁尺为允,即十二宋氏尺也。
其说曰:「今以上党羊头山,依《汉书·律历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数满尺,实于黄钟之律,须撼乃容。
若以中者累尺,虽复小稀,实于黄钟之律,不动而满。
计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
其于铁尺,终有一会。
上党,有异他乡,其色略乌,其形圆重,用之为量,定不徒然。
正以时有水旱之殊,地有肥瘠之异,取大小,未必得中。
许慎《解字》,体大,本异于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满尺,非是会古。
实龠之外,裁剩十馀,此恐围径或差,造律未妙。
就如撼动取满,论理亦通。
今勘周汉古钱,大小有合;
宋氏浑仪,尺度无舛。
古者黄金方寸重一斤,今铸金校验,铁尺为近」。
未及详定,会高祖受命而止。
唐贞观中,又诏张文收铸铜斛秤尺,咸得其数。
诏以其副,藏于乐署。
武延秀太常卿,用为奇玩,以律与玉尺、玉斗舛合献焉。
开元中,将考宗庙乐。
有司奏请出之,敕惟以铜管付太常,亡其九管。
国朝金石,传自周代
世宗常诏王朴累黍定尺,以为律管。
管既不便,作准之尺寸,于今具在。
而当时实录,不论秬黍,未知何用,即加酬定。
五代离乱,古器荡然,虽欲制作,靡所缘傍。
时无神瞽,孰敢取中?
独非莫知,独是莫晓。
工乎音者,不能言义;
工乎书者,不能察声。
信乎音声之难,不可以言晓者也。
故曰,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之而无师。
方今去圣既远,知音又寡,但取准,调叶八音。
属者太常臣燕肃,以律准尺之三分,欲为十二律管,而黄钟九寸,遂不得声。
更广空道,乃与律应。
虽管内均厚未悉如法,然深疑今尺比古差短,太常钟石,遂及于清,流至法部,转用高急。
臣以为宜求索上党秬黍,如达奚震之言,选其精圆,累定寸尺,求管得管,求声得声。
以所管之声合周时之准,茍高下符会,清浊无差,即可遂为定法,颁布方国,足以示陛下同律度量衡之制。
脱有与准未合,即乞募知音,别用新管,参考中声,检摄群音,制定雅乐。
庶乎正历代之谬秕,亦何惮焉(《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二六。又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
之律:原脱,据《隋书》卷一六《律历志》上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