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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祐检察措置催促纲运诏建炎元年八月十二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四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二(第四册第三二六○页)
发运副使李祐南京真州往来躬亲检察、措置,催促粮运并应见在淮汴金帛钱物纲运,限一日起发,户部给行程历付李祐
所至州、军、府、县、镇、关、津官,批上到发月日,回日缴赴户部点检。
仍令督责诸州县当职官并催促直达纲,及发运司干办官等亦给觉察催促纲运历,亦各每日批上行程。
知佐巡尉、州通判及排岸催纲官,从发运及逐路转运司官点检,仍三日一次具所至检察并催过纲运物数,及逐纲押纲官职位、姓名申户部,委张悫专一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