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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按象山宰不放民间房钱宝祐六年1258年 南宋 · 吴潜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七二、《许国公奏议》卷四 创作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臣闻诸孟轲曰,「见无礼于其君者,如鹰鹯之逐鸟雀也」,臣终身诵之惟谨。
照得朝廷近以雨泽愆期,遍行祈祷,恭奉圣旨,应民间房赁,不以大小,统放半月,汪濊之恩,被于海隅
臣奉行惟恐不虔,登时具文榜,行下诸县,一体遵守。
继闻县道多有与大家上户为伍,沉匿文榜,不行揭示者,遂分差人吏,前往监督县吏,逐一施行。
续据差下象山县李奎回同供责称,本县自来凡朝廷及本府宽恤事宜,例不曾奉行,并取到市户胡三十太等具状称:三十太等今奉太使府差人前来契勘,放免官私房廊白地等赁钱等事。
且三十太等各系经纪小民,赁屋居住开店,每遇太使府及上司并奉圣旨节次行下,减放赁钱,无不感戴。
虽本县备榜晓示,缘本县乡里屋主,皆系寄居官户者,即不曾遵照指挥放免所是赁钱投月典还掠钱人交纳,如到冬节它放三日,岁节五日,上元节三日,其他即无减放。
设若赁客欲退官放,便被起离,所以并不敢执退官放。
所责證并是的实。
又据李奎供,本县因闻胡三十太等□状,其县吏毛益即取覆知县,追胡三十太勘断,责令退状。
口称屋主炒人,你若责状去州府,回后只来你身主讨事。
臣窃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象山岂非王土乎?
象山之官吏与寄寓缙绅,非王臣乎?
而奉旨蠲放房赁,大家上户,视之如无,县道官吏知有大家上户,而不知有君上,非所以辨上下、定民志也。
事若甚微,关系实大。
司马光《通鉴》之首,专以名分为言,其旨深矣。
臣欲望圣慈特发睿断,将宣教郎、知象山县孙逢辰量与镌秩,以示惩警。
仍行下无干碍监司,根究本县寄居房赁最多、不有上旨、不伏蠲放之人,施行一二,庶足为慢上尅下者之戒。
其于教化,不为小补。
须至奏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