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掖垣日记 跋语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九七
初,嵩之起复,众论交攻,上令终丧。
其后台谏多请坏其起复之麻,盖虑其前衔未去也,疏不止。
嵩之于草土中预乞致仕,上批候服阕除职与宫观
至是祥禫,全台以至给舍侍从、馆学官四学诸生迭上章攻诋,皆不付出。
一日宣引宰职议之,方露施行消息,亦莫何如施行也。
腊月初九夜御笔:「嵩之预乞挂冠,今已从吉,可依所乞守本官职致仕,已降宫观指挥更不施行」。
十一日黄至后省
先是给事克家令赵侍郎茂寔来约予(茂寔时行三下房。),如施行未惬公论,则予先缴,如再不报则二人助之。
致仕命下,予折简茂实,报给事以欲缴黄之意。
茂实克家回柬来云:「致仕指挥欠罪状一二语,此则难但已。
若缴则上意回而沮之,恐并此收了,反成纷纷」。
又折简扣李内翰元善,答以诸藁所止是如此,恐别有恩数则尚费区处。
予以诸人所言有理而止,盖元善亦虑有恩数矣。
既而思之,诸人之所责已塞,惟词头的当予笔,今御笔不著其罪而从其自乞,何以示天下后世,遂条其无父无君之罪,且援綦崇礼秦桧罢制请御笔故事,乞坐下罪名,载之训辞。
十二日也,不报。
十三日丞相柬云:上令宣谕,山相致仕,欲示保全,可只作自陈行词。
又付下御前所录嵩之乞致仕奏状,令体此降制。
时国人皆以嵩之致仕为喜,遂具依应回奏。
又思御笔有「守本官职」之文,官者金紫也,若不奏审,忽相带相枢致仕,则后省受公议之责矣。
遂于回奏:「(云云。)契勘本官见封永国公,合于阶官下带永国公致仕」。
十四日御笔:「可守金紫光禄大夫观文殿大学士永国公致仕,已降宫观指挥更不施行」。
省吏节略予奏状中「合于阶官下带永国公致仕」之文,止将「所守何职」四字报行,谤之所由起也。
是日予进讲,上面趣行词,余尚未知观文之除,讲退始知之。
至暮吏来书黄,余留黄,奏乞寝罢职名,十五日也。
十六日中使王伦宣谕:「卿既遵承,又复入奏,可依已批谕命辞」。
即奏:昨来遵承之际,时未除职名,乞寝职名,方敢奉诏。
且援秦熺大观文致仕系学士院降麻,随奉宣谕,可一面与书行。
又回奏,乞续于经筵审处圣旨。
十七日克家茂实联衔缴黄,乞寝观文之命,皆不付出。
十八日刑部谢侍又来宣谕,趋行词,即以公论交攻难下笔为词以对。
是日予致斋秘书省
十九日,茂寔以简送太学生某来相见,袖出众士所上书稿,意若示恩于余者。
予谢之曰,屡尝执论而未报,若有策可以感悟天听,虽公论交攻,吾愿以一身当之,不敢求苟免。
其人唯唯而去。
二十日,余斋宿太一宫,自以稽留诏令忤触威颜,必得重谴,即斋宫上疏乞出。
廿一日得旨不允。
丞相杨右司柬云:「早间将上,谓必不乐,而天颜甚和」。
廿二日,予谒朝假,夜三鼓丞相录示御椠,则已别降旨挥寝大观文之命,止以金紫守永国公之命致仕,且谕给舍书行命词。
廿三日太学士人上书。
廿四日章殿院琰上殿,论予畏祸揣摩,先传奏牍以卖直,證言削稿以欺君。
时士人攻嵩之者免解,士大夫攻嵩者擢用,何祸之畏!
既谓之揣摩反覆,则其言邪曲矣,何直之卖!
余元奏乞令二三大臣议定取旨,何藁之削!
思之不得其说。
往往奏篇之末有「密削此疏」一句,「削」犹「笔」也,章误以「削」为「焚」尔。
省吏既节略奏审全文,止报四字,台官与士人又就奏疏全篇中剿取一句或一字以相组织。
士人又言,既疏其无父无君,何不休致之外别请追削?
于时举国力争,朝廷施行止于如此,一词臣匹雏之力,乌能加重其刑!
李元善与诸橐从所乞亦止于如此,何为而不责之者乎!
岂非举国皆可恕,惟余当用《春秋》责备之法乎!
又以揣摩见诬,且十三日方上奏揣摩,十四日已留黄驳论,是为善揣摩乎!
上因应之道侍郎进讲,谕之云:前批除职,后批守职,非文而何?
然则上亦知其非词臣之咎矣。
时人皆言初间致仕命下,只合径作贬词,余曰:御笔元有职字,奏审初意本欲截住,若截不住则有司可以力争,明主可以理夺,君臣之间岂不明白正大,何至胥吏脱漏官人之谓耶!
况贬词属刑房,不属上三房耶!
况封驳之司正恐书了黄,行了词,则无以自解,今留黄连日,玉音耳提面命,丞相宣谕于其先,侍郎宣于其后,中贵人一日宣谕者再,至独立雷霆之下,屡有执奏,终于不书黄,不草制,若上震怒之,诛殛之,虽死无憾。
今圣主幸赦其罪而行其言,夺其观文之命如余初奏矣,不料其所以获罪于公议也。
设以前之一审为误,则后之四缴亦误耶!
蔡确之贬,宰执范尧夫王正仲,从官如彭器资曾子开,皆坐此而去。
但四君子者寔有救解之言,惟余所坐,不知其由。
然入朝百许日,受上异知,奖擢不次,言者因其留黄不书行,方命不草制,有可推之势,急击而逐之,则安敢不自讼焉!
初余之召,或言某公荐语尤力,诸人方攻某公,余受无须之祸。
龚基先淮东漕,章以祝余,余先一日已驳论之,疏内有云:「拔擢淮士当得刚直如王万者」。
章衔其语。
又余群从为湖南漕,因科举之事为潭士所诉,士恐余居中为援,遂并见攻。
所上之书,某上舍之笔,潭人也,因并志之。
淳祐丙午岁除日(《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
者皆:原无,据清抄本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