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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孤幼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尤彬由铺兵起家,积累既无根源,生聚素昧礼法。
彦辅,兄弟也,析居各爨已数十年,不知有手足之义久矣。
为兄,瞽而无子孙,彦辅于其垂亡之时,胁以官司,强以其八岁之孙荣哥为之后。
越一年,死,而彦辅又兴户绝检校之讼。
于是彬之妻阿陆心怀不平,但拨田八亩、会千缗、屋一所,给付荣哥,归本生家抚养,乃与其女百三娘削发为尼,弃屋为寺,盖欲绝彦辅父子并吞之计。
彦辅复讼之,累台府,陆兼佥所拟,固已曲尽其情矣。
切详彦辅阿陆不义之心,皆有可诛者。
使彦辅果有爱兄念嫂之意,怜其绝嗣,思所以继之,以己之孙为兄之孙,本合理法,又能以骨肉真情委曲区处,夫岂不可,何为于彬之方殁也,又兴户绝之讼。
彦辅本非笃天伦之爱,不过欲以其孙据有其家赀耳。
彦辅不义之心,失之贪。
阿陆不胜其忿,量割田钱,塞其溪壑,宁出家弃屋而不顾,殊不知与其忿嫉,归之僧门,孰若隐忍,留遗夫后。
楚人亡弓,楚人得之,妇人女子既不晓此,又有沈百三者阴嗾之。
阿陆不义之心,失之吝。
诛二人之心,或贪或吝,固皆徇利忘义。
就其中论之,夫人孰不有子孙之心也,阿陆一旦毁身为尼,毁家为寺,此岂得已,实彦辅父子有以迫之。
今案官拟勒阿陆还俗,检校财产,别选族长主其家事,以俟荣哥出幼,却不许彦辅干预。
此说固为可行,但阿陆年已八帙,其女又死,孑然一身,真无告之尤可怜者,若遽尽夺其出家之志,是增其忿而速其死,益足以快彦辅父子吞并之私矣。
使阿陆尽绝尤氏之嗣,不立荣哥为孙,则不可。
今既立荣哥,以绍其夫之后,又拨田亩钱屋以赡之,则所以为夫谋,为身谋,亦不得已而为此下策矣。
除已拨田亩钱屋与荣哥外,欲告示阿陆,先竭力安葬其夫、其女,仍将见在田产,再拨一半,作尤彬赡坟田,令荣哥为主,不许典卖,目今权责付彦辅父子,为其孙主张,以俟出幼,于理亦顺。
所有阿陆身既为尼,屋既为寺,应随身浮财及所馀一半田产,合从其便,终老其身。
庶几安老怀少,生死各得其宜,否则八岁之孙,无所抚恤以俟其长,八十岁之祖母,无所依倚而速其亡,尤彬亦不安于地下矣,彦辅安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