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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正薛昌宋违御笔罪名状 宋 · 张守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八九、《毗陵集》卷九
右,臣今月初六日据朝散郎薛昌宋赴台投状,叙述宣和六年监左藏库,为步军司例物事断违御笔,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寔为非辜,乞敷奏改正者。
契勘臣昨来备员察官,轮当推勘上件公事,具知本末。
户部左藏库先于宣和六年闰三月内奉御笔,限两日支步军司厢军例物。
本库已依限据已到支帖尽数支讫外,有其馀数目未有支帖到库,无凭照支。
步军司何灌便作本库不支申奏,画下御笔,送台推勘。
寻根勘得所支例物限内桩管并足,依法候见支帖方合支给,所有户部左藏库即无违御笔事迹,止坐有失申催支帖情犯,约系杖罪,具案奏闻。
大理寺,初亦约定杖罪,其后忽作违御笔处断,寔与元勘情法轻重略不相当。
盖缘是时内侍梁平总领左藏库,朝廷恶其擅权不法,罢平总领,平无所发怒,因以偿怨。
大理寺两次定作杖罪,并令退换,又令梁平覈实,遂皆坐违御笔之罪。
朝廷灼见非辜,当年五月二十五日奉圣旨令大理寺根究,仍令步军司具析,既系未曾给降支帖,因何元奏内称系未支数?
限一日具析闻奏。
才行遣间,又奉御笔免勘疏放,于是命官追削者一十八人,吏杖脊者七人。
户部侍郎王义叔独免除名即复差遣外,其馀虽累遇大霈稍已牵叙,而无辜之冤终未昭洗。
臣窃谓违御笔为大不恭,大不恭为十恶,立法太重,靖康之间,臣寮固尝论列废罢。
又况初非违犯,止以一时小人弄权而诏狱成案,一切不用,诬以十恶,滥孰甚焉。
是时臣虽作勘官,目睹其事,不当言责,无由论奏。
臣今待罪言路,仰当陛下明烛幽隐宣达下情之时,深惩前日阉寺挠法之弊,不容有冤抑不伸。
薛昌宋诣台雪诉,臣既知之,岂敢缄默?
欲望圣慈将一时被罪官吏特赐改正,仍理断月日,更诏有司似此之类,并令检举改正施行。
庶几冤滥获伸,感召和气,仰副圣明钦恤之意。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