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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乞评议麟趾制母杀父条 东魏 · 窦瑗
 出处:全后魏文卷五十四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
臣闻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
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轨。
故元首股肱,可否相济。
声教之闻,于此为证。
伏惟陛下应图临宇,握纪承天,克构洪基,会昌宝历,式张琴瑟,且调宫羽,去甚删泰,革弊迁浇,俾高祖之德不坠于地。
画一既歌,万国欢跃。
臣伏读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
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门。
何者?
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
汉宣云:子匿父母,孙匿大父母,皆勿论。
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
法理如是,足见其直。
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
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
而母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愚,辄以为惑。
楚康王欲杀令尹子南,其子弃疾为王御士而上告焉。
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
王遂杀子南
其徒曰:「行乎」?
曰:「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
曰:「臣乎」?
曰:「杀父事仇,吾不忍」。
乃缢而死。
注云: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谓王为仇,皆非礼,《春秋》讥焉。
斯盖门外之治,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告,是也。
母之于父,同在门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
知母将杀,理应告父;
如其已杀,宜听告官。
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
识比野人,义近禽兽。
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
此母之罪,义在不赦。
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怀音,枭獍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
脱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
诚恐千载以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
以臣管见,实所不取。
如在淳风厚俗,必欲行之。
且君、父一也。
父者子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子得告」之条。
父一而已,至情可见。
窃惟圣主有作,明贤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大,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
但受恩深重,辄献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评议(《魏书·窦瑗传》)
楚歌十首江陵时作) 其一 810年 中唐 · 元稹
五言律诗 押文韵 创作地点:湖北省荆州市
楚人千万户,生死系时君。
当璧便为嗣(“当璧”句:《左传·昭公十三年》:“初,共王无冢适,有宠子五人,无适立焉。乃大有事于群望,而祈曰:‘请神择于五人者,使主社稷。’乃遍以璧见于群望,曰:‘当璧而拜者,神所立也,谁敢违之?’既,乃与巴姬密埋璧于大室之庭,使五人齐,而长入拜,康王跨之,灵王肘加焉。子干子皙皆远之。平王弱,抱而入,再拜,皆厌纽。”平王遂为冢嫡。),贤愚安可分。
干戈长浩浩,篡乱亦纷纷。
纵有明在下(在下:蜀本、卢本作“君在”,似是。),区区何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