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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台并户部妄诉状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七、《黄氏日钞》卷七六
照对陈定甫有田二十六契,典在戴槐家,咸淳四年以后,经官取赎。
初词在县,乞勒戴照契领钱放赎,其后有马仲者教以官会纽钱。
前政方运判以前后所立之契并写典钱,即无以会纽钱之说,且谓楮币之行,朝廷之法,其他入纳断断乎皆不可违,独民间自行交易一项,参之人情,元是见钱典者以见钱赎,元是官会典者以官会赎,钱会中半者以钱会中半赎,正恐奸民借此为昏赖之计。
官凭文书,陈定甫岂应以虚词求胜?
其后陈定甫无钱取赎,徒以会价之说劫持官司,方运使遂将教唆人马仲断配讫。
定甫再经部脱词,今任钟运使施详元案,再行审订,所断与方运使元断一同。
定甫又后经御史台送本司赎田,且经刑部送本司,诉本府及漕司元承行人吏,云有乞取。
吏人乞取,固是常情,然本司前政已曾追到吏卒金仁杰、邹俊并词人所指见證过付人胡清、宋子武、秦百六,今未勒与词人供对,不惟本人不认,而所谓见證人并称无之。
要之赎田小事,又陈定甫讼而失理,未必有大钱行赂,不过因本府运司皆以其词为非,故借诉吏人以泄忿耳。
此事之枝节也,正事只在赎田。
赎田合照元约,元约是钱,只合还钱,何必经台、经部诉帅府、诉运司,空为多事如此哉!
诉吏之事,见證人以为无,官司不可强以为有,已追到人并牒还各司。
听候示词人陈定甫且理正事,且照元约赍见钱到,本司当与取赎。
定甫之钱朝以到,则戴之典业夕当还;
定甫之钱夕以到,则戴之典业朝当还。
对众当厅,两相分付,甚径事也。
定甫若不肯行正路,必欲以奇计设疑兵,打空阵子嬉,不过又经台、经部添诉提举司,如前日诉运司而已。
本司却亦换尔心肠不得,惟有听之而已。
定甫、戴并照元监赍钱赎田,先回申御史台刑部照应,仍牒报运司
次据陈定甫入到事状呈奉书判元词。
欲赎田者陈定甫也,陈定甫既于久讼之后,自悔无益,欲与元典业主戴戴仁杰父子自行议赎,不敢再有紊烦官司,亦何幸如之。
大凡赎田本是亲旧邻里暂自交易之事,不得已而后有事。
今争既无益,徒然彼此淘汰,而欲仍旧在私自为区处,则他人不必再追问矣。
听从其便,回申御史台照应。
须至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