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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道教文獻
陈彦恭
按《万姓统谱》:彦恭字子愿,莆田人。元祐中第进士,通判巩州,以清慎闻。监辖河南,坑冶铸钱,蔡京党 王桓
欲增监鼓铸,彦恭曰:山泽之利不可竭,祖宗之额不可踰。坐罢。后知寿春府。二帝北行,彦恭悉禁旅而西。或曰
其明水火焉。礼毕,进胙于天子而颁于百执事之人。分案五,置吏十。元祐三年,诏长、贰互置。政和六年二月, 监察御史王桓
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视,请大祠以长贰、朔祭中祠以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及小祠
其明水火焉。礼毕,进胙于天子而颁于百执事之人。分案五,置吏十。元祐三年,诏长、贰互置。政和六年二月, 监察御史王桓
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视,请大祠以长贰、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及小
二卷。政和六年二月,始命长贰,丞簿监视牲牢。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政和六年二月, 监察御史王桓
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视,请大祠以长贰、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及小
。君独朝服揖贯。贯滋不平。人为君惧。君处之晏如。会罢归。以免除提辖河东路坑冶铸钱。蔡京以其党。转运使 王桓
兼之。桓欲增监鼓铸其数倍经。公曰。山泽之利不可竭。祖宗之额不可踰。以此病民。吾不忍也。桓怒以闻。罢君
明水火焉。礼毕,进胙
于天子而颁于百执事之人。分案五,置吏十。元祐三年,诏长贰互置。政和六年二月, 监察御史王桓
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视,请大祠以长贰、朔祭及
中祠以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
左丞朵朵,参知政事王士熙,参议中书省事脱脱、吴秉道,侍御史铁木哥、丘世杰,治书侍御史脱欢,太子詹事丞 王桓
等,皆下之狱。燕铁木儿与西安王阿剌忒纳失里共守内廷,籍府库,录符印,召百官入内听命。即遣前河南行省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