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惧不测。万福大言曰:国有直臣,天下无虑矣。遍揖城等劳之,天下益重其名。以工部尚书致仕,卒,年九十。 张滂
按《唐书·班宏传》:张滂先善于宏,荐为司农少卿。及窦参欲滂分掌江、淮盐铁,宏以滂疾恶,因曰:滂彊戾不
按《唐书·班宏传》:张滂先善于宏,荐为司农少卿。及窦参欲滂分掌江、淮盐铁,宏以滂疾恶,因曰:滂彊戾不
贺毕,上赋《退朝观仗归营诗》。乙酉,剑南东川节度使王叔邕来朝。癸卯,初税茶,岁得钱四十万贯,从盐铁使 张滂
所奏。茶之有税,自此始也。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二月
巫山县
楚襄王墓 在县东楚宫前。
将军墓 相传晋时,人名姓失考,疑即周抚墓,桓温有碑。
唐都给事中 张滂 墓 在县桥子溪旁,有碑。孔目孙浦墓 梁大通间葬在崇峰寺前。孝子王文义母墓 在县孝感井旁。
明大将军康
楚襄王墓 在县东楚宫前。
将军墓 相传晋时,人名姓失考,疑即周抚墓,桓温有碑。
唐都给事中 张滂 墓 在县桥子溪旁,有碑。孔目孙浦墓 梁大通间葬在崇峰寺前。孝子王文义母墓 在县孝感井旁。
明大将军康
州府不得闭籴。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食货志》:九年正月,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曰: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乏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食货志》:九年正月,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曰: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乏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
正月癸卯,复税茶。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贞元八年,以水灾减税,明年,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自是岁得钱四十万缗,然水旱亦未尝拯之也。
按《旧唐书本纪》:九年春正月癸卯,初税茶,岁得钱四十万贯,从盐铁使 张滂 所奏。茶之有税,自此始也。按《册府元龟》:九年正月癸卯,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曰:伏以去秋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备,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曰:可,仍委 张滂 具处置条奏,自是每岁得钱四十万贯,茶之有税,自此始也,然税茶无虚岁,遭水旱,未尝以税茶钱拯赡。
宪宗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贞元八年,以水灾减税,明年,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自是岁得钱四十万缗,然水旱亦未尝拯之也。
按《旧唐书本纪》:九年春正月癸卯,初税茶,岁得钱四十万贯,从盐铁使 张滂 所奏。茶之有税,自此始也。按《册府元龟》:九年正月癸卯,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曰:伏以去秋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备,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曰:可,仍委 张滂 具处置条奏,自是每岁得钱四十万贯,茶之有税,自此始也,然税茶无虚岁,遭水旱,未尝以税茶钱拯赡。
宪宗
议税茶,以为常平本钱。然军用广所税亦随尽,亦莫能充本储。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诏亟罢之。
贞元九年,从 张滂 请初税茶。凡出茶州县,及商人要路,每十税一,以所得税钱别贮。若诸州水旱。以此钱代其赋税。然税无虚岁,
贞元九年,从 张滂 请初税茶。凡出茶州县,及商人要路,每十税一,以所得税钱别贮。若诸州水旱。以此钱代其赋税。然税无虚岁,
大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铸铜器。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德宗贞元九年, 张滂 请禁销钱为铜器。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贞元九年春正月,盐铁使 张滂 奏,奸人销钱为铜器,以求赢。请悉禁铜器,铜山听人开采,无得私卖。
宪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铜器。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德宗贞元九年, 张滂 请禁销钱为铜器。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贞元九年春正月,盐铁使 张滂 奏,奸人销钱为铜器,以求赢。请悉禁铜器,铜山听人开采,无得私卖。
宪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铜器。
钱货之格。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元初,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禁江淮铸铜为器,惟铸鉴而已。
按《册府元龟》:贞元元年〈原本讹九年〉正月,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每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 ……、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用,一切勿问。七月, 张滂 奏所在钱货,伏请不许壅塞,以通商贾从之。
贞元十年,立禁断销钱,为铜之律。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元初,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禁江淮铸铜为器,惟铸鉴而已。
按《册府元龟》:贞元元年〈原本讹九年〉正月,诸道盐铁使 张滂 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每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 ……、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用,一切勿问。七月, 张滂 奏所在钱货,伏请不许壅塞,以通商贾从之。
贞元十年,立禁断销钱,为铜之律。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