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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玄部
者。)寒泉四礼(谓家礼。)○未得再修(朱子著家礼既成。为一童行窃之。先生易箦。其书始出。不及再修。○ 杨注。
)○温胡(司马温公述资治通鉴。胡致堂有管见。)源远末分(昌黎曰。孔子之道。大而能博。门弟子不能遍观而 (第 290L 页)
 

古礼大夫士服制。固有等级。而家礼去大夫存士以同之。无曰士曰大夫。而惟于齐衰三年条注曰。士之庶子为其母缌麻条注曰。士为庶母。 杨注
亦曰。大夫为贵妾。士为妾有子者。何耶。
家礼。乃参酌古今之礼而成之者也。故不纯用仪礼。贵贵底礼数。而 (第 103H 页)
至于此等处。不可全无贵贱之别。故本注曰士云云。而 杨注
亦曰大夫云云士云云。愚见如是。未知如何。
 齐衰三年条大注。既有嫡孙父卒为祖母之文。而 (第 103H 页)
杨注
又增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未知其义不叠床耶。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丧服图式注。祖父卒时父在。己虽为 (第 103H 页)
祖期。今父没。祖母亡。亦为祖母三年。由是观之。则 杨注。
恐不与大注叠床也。
 妻为夫之养母慈母。依沙溪言从服。而夫三年。则妻从服三年。夫期则妻从服期乎。抑或 (第 103H 页)
引先生家所行旁亲不用之事。以辨家礼至大功乃无三者之非。此言骤看似然。而备要谓古礼五服皆有此三者。以斥 杨注
之误。未知杨氏以仪礼注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存云云者。谓之只用于父母耶。五服既皆有之。则杨无不见之理。而 …… (第 450L 页)
大功以下无负版證之。自谓独得之见。恨不质之先生云云。盖亦因家礼及 杨注
而看得如此矣。○鲁庄公主齐王姬之婚。故以姊妹之服服王姬大功耳。礼误以外祖母大功言之矣。外祖母自非大功 (第 451H 页)
 齐衰三年小注。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又杖期小注。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齐衰三月小注。为所后者之祖父母若子也。小功五月小注。为所后者妻之父母若子也。此所后者。似非指出继子之所后。而他无可指为所后者。未知所指。乞赐订示。

所引四段。正指出继者为所后服。而乃有云云之疑。或未深考邪。仪礼齐衰三年章曰为所后者之妻若子。郑注曰若子者。为所后之亲如亲子。疏曰即后人之母也。杖期补服章曰为所后者之妻若子。盖所后父在则为所后母杖期。若亲子父在。为母期也。家礼从时王之制。为母皆三年。而杨氏从朱子晚年定论。父在则以期断。所以与家礼不同也。齐衰三月章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若子。盖所后者之祖父母。即己之曾祖父母也。今制曾祖父母五月。而 杨注
从古礼。系之于三月条也。小功补服章曰为所后者之妻之父母若子。疏曰死者之妻之父母。于后人为外祖父母也。 (第 264H 页)
所询诸疑。贡愚于别纸。
  别纸
袷是杨氏附注之说。故家礼增解。辨析甚明。可按而知也。我伯父先生亦以 杨注
非之。是以鄙家不用三重之领。
神主旁题。奉祀上空一字。依图式为之可矣。而以奉字为重。与告君之辞。以闻 (第 172H 页)
 诸生问丧服加领。士大夫家或用或不用何也。先生曰。考诸丧服经传记及注疏。与礼记通解图式。皆无所谓丧服之袷者。而独于杨氏附注有之。未知何所据而做此刱说也。丘氏仪节亦所不取。而备要仍存之。故后人多从之。然据古礼则当不用。我伯父先生亦以 杨注
非之。是以鄙家不用三重之领。
丁亥先生四十九岁。
元朝次李太白紫极宫诗。
 李太白年四十九作此诗。宋 (第 691H 页)
行之。而岭南人独不准行者。以家礼所无故也。果是先王制礼。则宜在于朱子家礼而无之。窃不胜讶惑。余曰家礼 杨注
虽有之。而正文所无。此有曲折。盖父在为母之礼。自周至唐。皆从古礼行之矣。唐武后上疏请父在为母亦三年。 (第 109H 页)
  升职后。例承荣赠之典。而焚黄一节。姑未行之。考见备要则当于家庙为之。而世俗必于墓所。行焚黄礼。未知著见于何礼耶。幸乞详示。
按。朱子答汪尚书书曰。焚黄。近世行之墓次。不知于礼何据。昨见钦夫谢魏公赠谥文字。却只云告庙。此与近世所行。又不知孰为得失也。又答李晦叔书曰。魏公赠谥。只告于庙。疑为得礼。但今世皆告墓。恐未免随俗耳。家礼 杨注
曰。按先生文集。有焚黄祝文。云告于家庙。亦不云告墓也。家礼仪节曰。执事者奉所录制书黄纸即香案前。并祝 (第 168L 页)
  又按。家礼不杖期章杨氏附注。父母在则为妻不杖。而备要据丧服记。母不主丧则子可以杖。父没母存。断以杖期。 杨注
恐不可从矣。
家礼附注杨氏所言。不无曲折。啚式杖条曰。为妻。父母在不杖。注曰。不敢尽礼于私丧。丧服杖 (第 264H 页)
期章曰。记为妻。父母在不杖。注曰。不敢尽礼于私丧。通礼拜拱条杂记曰。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注曰。尊者在。不敢尽礼于私丧。疏曰。案丧服云大夫为适妇为丧主。父为己妇之主。故父在不敢为妇杖。若父没母存。为妻虽得杖。而不得稽颡。不杖属于父在。不稽颡属于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据此而言之。 杨注
似本于图式及丧服所载两文。而图式丧服两文。又皆出于杂记。可知也。夫不杖属于父在。不稽颡属于母在。而勉 …… (第 264H 页)
母字。故文势失其本旨。便为虽父殁母在而子不杖之义矣。杨氏不考本文。只据啚式丧服两文所录。而为说如此。 杨注

之不可从。信矣。
答尚辅
正期不降之疑。来说亦似近之。而丧服不杖期条。经文曰。女子之适人者。为其父母 …… (第 264H 页)
  玄以圭问。父母在者。为妻不禫。则其子亦因此而不禫矣。答。父在为妻不杖期。古有其礼矣。然家礼不论父在与父亡。而通为杖期。杖则禫矣。今之行礼者。若一遵家礼则无此疑矣。

家礼各条。虽参用俗礼。五服排置规模。则专用仪礼之大体。而仪礼不杖章。有父在不杖之文。则杖章为妻杖。不待他说。而已知其父殁矣。所谕无论父在与父殁而通为杖期之言。恐违朱子之旨。但家礼不杖章。父在不杖。阙而不载。此与成服不言散垂之绞。葬后不言灵床之撤。俱在未再修之例耶。然注杨氏复曰。当添一条父母在则为妻不服也。据此则不杖之义。亦不患无所据矣。
或曰。家礼 杨注。
当添一条父母在则为妻不杖。然则虽母在。子为妻不杖耶。曰。经传注疏。皆是父在则不杖。元无母在不杖之文。 …… (第 268L 页)
  外亲。虽适人者不降。或曰。本服轻故不降。此亦未然。圣人既酌轻重而定制。则岂有轻与不轻乎。鄙意以为记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姊妹外亲。无受我之义。故不降耶。
杨氏所谓姊妹既嫁相服期之说。似本于语类姊妹之身却不降之文。然家礼曰。女适人者。为私亲降一等。姊妹之相服。独不为私亲之服。而不降一等。服其本服耶。盖语类,家礼。皆是朱子之说。而彼此所言。不同如此。诚难轻重于其间也。然按丧服大功章曰。女子已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即姊妹出嫁。虽相服而其降服大功之文也。 杨注
与语类虽如此。当以丧服为正。且女子子为姑姊妹之下。勉斋引朱子说而曰。先生云。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 …… (第 271H 页)
  杨氏(复)以仪礼所后者之补服。自齐衰至小功。逐条编入于家礼服制之下。而独于缌服三月章。为所后者之妻之昆弟若子。为所后者之妻之昆弟之子若子二条。阙然不录。甚为可疑。

所疑诚然。吾亦未知其故也。以 杨注
上段类例见之。则缌麻章二条。必无不录之理。而于此独无所录。抑或家礼屡次传刻之际。两段引喻有遗脱而然耶 (第 277H 页)
之禘。今见春秋传注。其论吉禘之大旨。与 杨注
无甚相远。此等诸说。既非一二人之见。则乌可以非大贤所论。皆不取信耶。牛溪答禹伏龙书曰。迭迁继序。其礼 (第 92H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