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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骥明 1367 — 1436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1367—1436 【介绍】: 山东郯城人字尚德
洪武二十六年举人
国子监,居三年。
户科给事中
新乡东安知县
宣德五年河南知府,行火甲法,一户被盗,一甲偿之,犯盗者署其门“盗贼之家”。
自此道不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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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骥(1367年—1436年)字尚德中书省兖州郯城县(今山东济宁市兖州区)人,进士出身
洪武十八年,登进士二甲第一百零三名(《明史》等记载为洪武二十六年举人,为误)。
后授予户科给事中洪武年间管理市场盘问商旅极为苛刻,李骥上奏请求停止,不久被告发违纪免职。
建文帝即位后,李骥被举荐为新乡县知县,任内安抚流民,提供农具从事生产,数千人因此返回家园。
李骥母丧丁忧,当地官员百姓先后四次上奏请求留任,但没有获得批准。
李骥丁忧期满后,永乐二年,改任东安县知县,任内为民请愿、重修东安县城防大门,因此获得吏部侍郎李昶等人举荐,升任刑部郎中
因事牵连,被贬保安卫
洪熙元年明仁宗批准起用,李骥担任监察御史,期间上书十条治国安民策略,获得采纳。
宣德五年(1430年)李骥前往巡视粮仓,发现军人高祥偷窃军粮,李骥将其逮捕、严加拷问。
当时按《大明》规定军官犯罪需请旨奏报,但李骥未经程序就审查,被定“应奏不奏”,被罢免。
与此同时,高祥父亲散播谣言,称高祥与张贵等人一同盗窃,李骥接受了张贵贿赂,所以只罚高祥一人。
刑部侍郎施礼提议将李骥处死。
李骥上书申辩,明宣宗接受申辩、并要求施礼都察院再次调查,最终證明了李骥清白。
明宣宗斥责了施礼、恢复李骥官职。
宣德五年十一月李骥升任河南府知府
任内政绩突出,之前河南府境内有盗窃,李骥建立火甲制度,明确如果一户被盗,由户所在甲的百姓全部负责赔偿。
而一旦查出盗贼,就在其家门上写“盗贼之家”字样
此外他还撰写《劝教文》宣扬教化,之后民风大变,河南府境内路不拾遗。
其境内有伊王府,伊王朱颙炔多次用私事托付李骥李骥均不听从。
伊王府的内臣与兵士经常为害百姓,也被李骥阻止,因此特别忌恨李骥
一年冬至,朱颙炔命李骥在四更时分去王府行礼,李骥如期抵达,朱颙炔却诬陷其迟到,并将其捆绑惩罚,次日才释放。
李骥将此事上报明宣宗宣宗大怒,下诏斥责朱颙炔,并将伊王府的承奉、长史典仪等逮捕入狱。
李骥为官端正谨慎,在河南府任职六年后去世,享年七十岁。
死后当地官员百姓为其吊唁失声痛哭。
死后由杨荣撰写《河南府知府李君骥墓志》,收录于《国朝献徵录》(卷之九十三)。
主要活动
  • 1385年,进士,第二甲,賜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