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骥” 相关资源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1367—1436
【介绍】:
明山东郯城人,字尚德。洪武二十六年举人。入国子监,居三年。授户科给事中。历新乡、东安知县。宣德五年擢河南知府,行火甲法,一户被盗,一甲偿之,犯盗者署其门“盗贼之家”。自此道不拾遗。
维基
李骥(1367年—1436年),字尚德,中书省兖州郯城县(今山东济宁市兖州区)人,进士出身。洪武十八年,登进士二甲第一百零三名(《明史》等记载为洪武二十六年举人,为误)。后授予户科给事中,洪武年间管理市场盘问商旅极为苛刻,李骥上奏请求停止,不久被告发违纪免职。建文帝即位后,李骥被举荐为新乡县知县,任内安抚流民,提供农具从事生产,数千人因此返回家园。李骥母丧丁忧,当地官员百姓先后四次上奏请求留任,但没有获得批准。李骥丁忧期满后,永乐二年,改任东安县知县,任内为民请愿、重修东安县城防大门,因此获得吏部侍郎李昶等人举荐,升任刑部郎中。因事牵连,被贬保安卫。洪熙元年,明仁宗批准起用,李骥担任监察御史,期间上书十条治国安民策略,获得采纳。宣德五年(1430年),李骥前往巡视粮仓,发现军人高祥偷窃军粮,李骥将其逮捕、严加拷问。当时按《大明律》规定军官犯罪需请旨奏报,但李骥未经程序就审查,被定“应奏不奏”,被罢免。与此同时,高祥父亲散播谣言,称高祥与张贵等人一同盗窃,李骥接受了张贵贿赂,所以只罚高祥一人。刑部侍郎施礼提议将李骥处死。李骥上书申辩,明宣宗接受申辩、并要求施礼与都察院再次调查,最终證明了李骥清白。明宣宗斥责了施礼、恢复李骥官职。宣德五年十一月,李骥升任河南府知府。任内政绩突出,之前河南府境内有盗窃,李骥建立火甲制度,明确如果一户被盗,由户所在甲的百姓全部负责赔偿。而一旦查出盗贼,就在其家门上写“盗贼之家”字样。此外他还撰写《劝教文》宣扬教化,之后民风大变,河南府境内路不拾遗。其境内有伊王府,伊王朱颙炔多次用私事托付李骥,李骥均不听从。伊王府的内臣与兵士经常为害百姓,也被李骥阻止,因此特别忌恨李骥。有一年冬至,朱颙炔命李骥在四更时分去王府行礼,李骥如期抵达,朱颙炔却诬陷其迟到,并将其捆绑惩罚,次日才释放。李骥将此事上报明宣宗,宣宗大怒,下诏斥责朱颙炔,并将伊王府的承奉、长史、典仪等逮捕入狱。李骥为官端正谨慎,在河南府任职六年后去世,享年七十岁。死后当地官员百姓为其吊唁失声痛哭。死后由杨荣撰写《河南府知府李君骥墓志》,收录于《国朝献徵录》(卷之九十三)。
主要活动
- 1385年,进士,第二甲,賜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