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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默明末清初 1586 —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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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默(1586年—1639年)字玄之别号西邑山东兖州府济宁州人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进士,授元氏县知县,迁湖广按察使知事,调宁国府太平县知县,未及上任,又改任卫辉府教授
天启三年(1623),升为国子监博士
同年,任刑部四川司主事,旋升江西司郎中,改湖广清吏司郎中
天启六年(1626年),因审理扬州知府刘铎一案,为魏忠贤不满,被廷杖革职。
崇祯元年三月,原任刑部江西司郎中高默等以轻拟刘铎被降调,具疏自明,下部查覆。
不久官复原职。
二年(1629年),因德王府横征暴敛、鱼肉乡民,上疏力参,被外放为河南知府
后辞官归乡,崇祯十二年卒于家,年五十四。
著有《参德藩书》《陈情稿》《楚游漫稿》《梅花堂诗》《秋怀诗三十韵》等。
主要活动
  • 1616年,进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