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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五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五
  宋二〈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十五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五则 淳熙十二则 光宗绍熙四则 宁宗庆元二则 开禧一则 嘉定五则 理宗绍定三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二则〉

铨衡典第五卷

铨衡总部汇考五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诏应选人并循资注授其京畿京东等处,士夫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许注官。
《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诏应选人并循资,已系承直郎者,改次等京官。臣僚因乱去官者,限一月还任。九月己酉,募民入赀授官。 按《选举志》: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仕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然自兵难以来,典籍散失,吏缘为私,申明繁苛,承用舛駮,保任滋众,阻会无期,参选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应于今,而按牍参照明白,从郎官审覆,长贰予决,小不完者听行,有徇私挟情,则令御史纠之。又诏京畿、京东、河北、京西、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
建炎二年,诏吏部审量京官。
《宋史·高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丙戌,诏吏部审量京官,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人,乃听参选。按《选举志》:建炎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命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通判、佥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以三年为任者,权改为二年。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又诏州县久无正官者,听在选人申部,审度榜阙差注。
建炎 年,诏从军应赏者,补右选。以清流品宗室,亦听四路注拟。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旧制,军功补授之人,自合从军,非老疾当汰,无参补及就辟之法。比年诸路奏功不实,夤缘窜名,许令到部,及诸司纷然奏辟,实碍铨法。建炎兵兴,杂流补授者众,有曰上书献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盗,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阃帅假便宜承制之权以擅除擢。有进士径补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为郎、大夫者。乃诏:从军应赏者,第补右选,以清流品。又有民间愿习射者,籍其名姓。守令月一试,取艺优者,如三路保甲法区用。 又按《志》: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朝以广南地远,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谓之待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踰年无愿就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至不许调川陕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路注拟。建炎四年,戒吏部自今堂中,或有部阙毋得供报。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言者论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虽已注,人亦夺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献,以自效为寒远患,踰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长贰,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须执守,毋得供报从之。
绍兴元年,更定铨选之制,又募民入赀补官。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壬子,诏京官、知县并堂除。自今不历县令者勿除监司、郎官,不历外任者勿除侍从,著为令。六月己巳,始鬻承直、修武郎以下官。九月辛亥,录用元符末上书人子孙。冬十月乙丑,诏蔡京、王黼门人实有才能者,公举叙擢。 按《选举志》:绍兴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废坠无几,百司庶府不无阙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员,郎官二员,胥吏三十人,则所谓磨勘、封叙、奏荐常程之事,可按而举矣。诏曰:六官之长,佐王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乱离以来,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榜阙,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悯焉。宜令三省议除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御史台常加纠察。于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拟藏阙,申请徼幸,去失艰难,刷阙灭裂,关会淹延,审量疑似,给付邀求,保明退难。令长贰机柅之。又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京官。 又按《志》:绍兴初,尝以兵革经用不足,有司请募民入赀补官,帝难之。参知政事张守曰:祖宗时,授以斋郎,今之将仕郎是也。知枢密院李回曰:此犹愈科率于民。乃许补承节郎、承信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后又给通直郎、修武郎、秉义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并依奏补出身法,毋得注令录及亲民官。绍兴二年,命内外官并归部注复文臣铨试。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馀阙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归部注。从之。又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五场,愿试一场者听,榜首循一资。武臣呈试合格者并听参选。
绍兴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敕令格式命吏部注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冬十月癸未,朱胜非上《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 按《选举志》: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祐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先是,侍御史沈与求言:今日矫枉太过,贤愚同滞。帝曰:果有豪杰之士,虽自布衣擢为辅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实,不若姑守资格。乃命吏部注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绍兴四年,诏三省枢密院除官并遵旧制。
《宋史·高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丙子,申敕三省、枢密院,除官并遵旧制,毋相侵紊,除拜、罢免皆明示黜陟之由。
绍兴五年,定内侍选官,及选择县令之格。
《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夏四月庚戌,诏内侍遇特恩转官,止武功郎。九月壬辰,诏元符上书邪等范柔中等二十七人各官一子。十二月癸亥,禁川陕州县官悉用川陕人。 按《选举志》:五年,诏:凡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未尝犯赃与非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邑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为之。既而又诏:知县依旧法,止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
绍兴六年,定授官改官之例,及川陕集注法。
《宋史·高宗本纪》:六年春正月丁丑,诏凡入粟补官者,毋授亲民、刑法之职。戊戌,命鬻通直郎、阁门宣赞舍人以下官。十二月戊午,凡因民事被罪者,不许亲民。辛酉,以山阴、诸暨等四十县为大邑,并命堂除。按《选举志》:六年,侍御史周秘言:今有无举员考第,因近臣荐对,即改官升擢,实长奔竞。望诏大臣,自今惟贤德才能之人,馀并依格注拟。廷臣或请以前宰执所举改官,易以司马光十科之目,岁荐五员,中书难之。诏前宰执所举京削,不理职司而已。 又按《志》:六年,诏:川陕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绍兴八年,诏小郡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曹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人称便焉。
绍兴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为新复诸县令。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购遗书,命以官。殁于王事者,许奏补本宗异姓子弟郎官,两淮、荆襄,劝民垦田者,计多寡补官有差。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和议之后,立格购求遗书,亦命以官。凡殁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信郎;馀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也。又以两淮、荆襄,其土广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五百顷补承信郎。〈按宋以绍
兴十一年议和故载于此

绍兴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诏州县官尝被科率害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亲民官。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春正月乙丑,诏选择监司,须七品以上清望官,或经朝擢及治郡著绩者。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己巳,命京局改官人先除知县。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八年,诏选侍从卿监等官。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寅,诏:自今用人,选帅臣、监司曾任郎官已上者为侍从,监司、郡守有政绩者为卿监、郎官,朝官二年乃迁,卿监、郎官未历监司者更迭补外。
绍兴三十年三月辛巳,复馆职召试,然后除。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请置例册。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之公府有辞讼比,尚书有决事比,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每半岁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玉海》:绍兴三十二年四月癸巳,上谓大臣曰:朕有一人材簿,每临朝,臣下有荐扬人才者,退朝则记姓名于簿,遇有选用,搜而寻之,无不适当。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己酉,立选人减举主法。夏四月乙丑,定选人改官岁额。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孝宗即位,命帅臣、监司、郡守、尝任两府及朝官等遣亲属进贡,等第补授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为选限。
隆兴二年,诏文武臣改授如旧制。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隆兴二年,廷臣上言,谓:国朝视文武为一体,故有武臣以文学换授文资,文臣以材略智谋换右职当边寄者。盖文武两涂,情本参商。若文臣总干戎事,不换武阶,则终以气习相忌,有不乐从者矣。今兵尘未息,方厉恢复之图,愿博采中外有材智权略可以临边、可以制阃者,仿旧制改授。从之。
乾道元年春正月庚午,诏馆职更迭补外。五月乙亥,诏未铨试人毋得堂除。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二年,诏严监察御史郎官之选,罢任子免试令,又诏百官不得越次关升。
《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三月戊午,诏县令非两任,毋除监察御史;非任守臣,毋除郎官。著为令。八月甲戌,罢任子年三十得免试参选之令。
《文献通考》:乾道二年令科举前一岁量留司户簿尉职官、教官、窠阙以待黄甲进士,诏见任在京监当六部架阁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须实历知县一任,始听关升通判资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时多以堂除理实历越次关升,故有斯诏。先是有出身人许注教官理为作县,是岁诏自今有出身曾任县令初改官,许注教官馀并,先注知县,自是改秩者,无不制邑矣。乾道四年,诏职事官及局务官,必任满方许求外。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夏四月乙未,诏官吏非犯公罪,毋得引用。冬十月乙未,臣僚言:天下之事,必历而后知,试而后见。为县令者必为丞簿,为郡守者必为通判,为监司者必为郡守,皆有等差。自今职事官及局务官,必任满方许求外,未历亲民任使,即未得拟州郡,且授通判。诏从之。
乾道六年三月己卯,诏两淮州县官以繁简易其任。六月壬子,申严卿监、郎官更迭补外之制。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八年五月丙申,立宗室铨试法。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有议减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难于遽改,令吏部严选试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试,虽宰执亦不许自陈回授。旧制,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试焉。凡未经铨中及呈试者,勿堂除;虽墨敕,亦许执奏。旧制,宗室文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武资则不得与武臣参注,但注添差。至是,始听注釐务阙。七年,始命铨试不中、年四十,呈试不中、年三十者,令写家状,读律注官。陈师正言:请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铨试,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额而优为之制。遂诏:自今宗室曾经应举得解者,许参选,馀并行铨试,三人取二。其三试终场不中人,听不拘年限调官。〈按纪志年月互

〉淳熙元年,诏修《吏部条法总类》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宜守成法。法本无弊,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谚称吏部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守之亦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滥,盖繇此也。望令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墨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于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书。淳熙二年,诏以武举补秉义郎,凡宰执侍从以下计功授除。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二年三月乙巳,诏武举第一人补秉义郎,堂除诸军计议官。六月庚戌朔,诏自今宰执、侍从以下除外任,非有功绩者不除职名,外任人非有劳效,亦不除职。
淳熙三年,严任子参选选人分别材能资格文武官,不得隐减年甲。
《宋史·孝宗本纪》:三年三月壬申,立任子参选覆试法。十二月甲午,诏职事官补外者,复除职如故事。按《选举志》: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言:旧制,选人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通判两任关升知州,知州两任即理提刑资序。除授之际,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隔两等而作州者,谓之权发遣,以通判资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谓之权知,上而提刑、转运亦然。隔等而授,是择材能也;结衔有差,是参用资格也。今得材能、资格俱应选者为上,其次,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绩者许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许作监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许作职司,庶几人法并用。从之。 又按《志》:淳熙三年,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补官,馀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按《文献通考》: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选,今文臣武臣皆有隐,减年甲之弊,诏禁之。时州郡上阙状稽违多卑人私摄,乃诏下诸道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监司委属官,以时申发稽违,隐漏者,罪之。
淳熙四年二月己卯,诏诸军毋以未补官人任军职。癸巳,立武臣授环卫官法。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诏归正官赴部授官,裁宗室换官法,又诏特奏名毋授知县,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注教授。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乙卯,诏自今归正官亲赴部授官,以革冒滥。夏五月壬戌,裁宗室换官法。六月丙申,诏特奏名毋授知县、县令。冬十一月壬午,诏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及注教授官。
淳熙七年五月庚辰,诏特奏名年六十人毋注县尉。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五月丙子,诏辅臣择监司、郡守,必先才行。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复铨试旧法,罢试杂文。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一年,诏两淮、京西、湖北万弩手,照四川义士例授官。
《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二月甲申,诏两淮、京西、湖北万弩手令在家阅习,每州许岁上材武者一二人,试授以官,如四川义士之制。
淳熙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诏二广试摄官如铨试例,取其半。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诏职事官改官,许在岁额八十员之外。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五年八月癸卯,更试补医官法。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孝宗   年,知县仍以三年为任。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选人改京朝官,惮于作县,多历闲慢,比折知县资序。熙宁十年二月戊子诏选人磨勘改京朝,官须入知县,虽不拘常制,不得举辟。近世此禁寝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无出身任签判,二考满则赴部注,破格通判矣。孝宗皇帝申严旧制,仍以三年为任,考第未足,或有过犯不得注通判,至今遵行之。
光宗绍熙元年八月辛卯,立任子中铨人吏部帘试法。
《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严铨量法。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覈其功过,而进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趋而进,一揖而退,是非贤否,一不暇问,甚者循习旧例,才注差遣,更不铨量伏,请自今令长贰从容接谈,稍问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绝不通晓,及有过尤者,别与注拟从之。
绍熙三年三月己亥,诏技艺补授之人毋得奏补,著为令。
《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命四川铨量守臣,复武官换文资法。
《宋史·宁宗本纪》:绍熙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卯,命四川制置司铨量诸州守臣。戊戌。复许武举人试换文资。
宁宗庆元 年,重定《武臣关升格》,殿试除上三名,省元外并先令作邑。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宁宗庆元中,重定《武臣关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至是,复命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后又命大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并令亲民一次,著为令。庆元五年五月壬子,诏诸路州学置武士斋,选官按其武艺。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夏四月甲子,下纳粟补官之令。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二月壬午,罢两淮军兴以来借补官。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七年秋七月戊辰,诏省吏毋授参议官。八月乙未,罢四川宣制司所补官。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八年五月甲申,诏赃吏毋得减年参选,著为令。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戊申,以军兴,募民纳粟补官。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甲辰,诏右选试注官如左选之制。十二月辛巳,命淮东、西总领及沿江被水州募江西、湖南民入米补官。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元年,以员多缺少,于出阙年限之上,更展半年。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定元年,臣僚上言:铨曹之患,员多阙少,注拟甚难。自乾道、嘉定以来,尝命选部职官窠阙,各于元出阙年限之上,与展半年用阙。历年寖久,入仕者多,即令吏部参注之籍,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三万七千馀员,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乞命吏部录参、司理、司法、令、丞、监当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从之。
绍定二年夏四月庚申,诏郡县官阙,毋令艺术人、豪民、罢吏借补权摄。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绍定七年,申饬铨法十弊。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七年,监察御史陈垓建言,乞申戒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数多,破法耗财;谓倅贰、幕职、参议、机宜、总戎、钤辖、监押之类。二曰抽差员众,州县废职;谓监司、帅守幕属多差见任州县他官权摄。三曰摄局违法,蠹政害民;谓监司、帅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四曰须入不行,徼幸挠法;谓初改官人必作知县,今多规免,苟图京局,躐求倅贰,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当郡寄。五曰奏辟不应,奔竞日甚;谓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阙次远而改辟见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乱官常;谓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换易。今既授是官,复谋他职,辞卑居尊,弃彼就此。七曰荐举不公,多归请托;八曰借补繁多,官资泛滥;九曰瘝旷职守,役心外求;十曰匿过居官,玩视国法。谓曾经罪犯,必俟赦宥。今则既遭弹劾,初未经赦者,经营差遣。
景定三年春正月乙丑,诏谕西蜀郡县等官,已授遇阙,毋遥受虚批月日,违期不赴。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春正月,诏郡守两年为任,方别授官。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四年,诏吏部铨注,小有未备,特与放行。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四年冬十一月辛未,以文武官在选,困于部吏,隆寒旅琐可闵。诏吏部长贰、郎官日趣铨注,小有未备,特与放行,违者有刑。自是隆寒盛暑,申严诫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