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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四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六
  宋四〈淳熙八则 光宗绍熙五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二则 开禧一则 嘉定七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二则 端平三则 嘉熙一则 淳祐二则 宝祐五则 开庆一则 景定二则 度宗咸淳二则〉
  金一〈海陵天德一则 世宗大定十二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七则〉

食货典第二百四卷

盐法部汇考六

宋四

淳熙八年,诏住卖带卖积盐,令淮东茶盐司随时修葺捍海堰。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诏住卖带卖积盐,以朝廷徒有带卖之名,总所未免有借拨之弊故也。 按《河渠志》:八年,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赵伯昌言:通州、楚州沿海,旧有捍海堰,东距大海,北接盐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实所建,遮护民田,屏蔽盐灶,其功甚大。历时既久,颓圮不存。至本朝天圣改元,范仲淹为泰州西溪盐官日,风潮泛溢,渰没田产,毁坏亭灶,有司请于朝,调四万馀夫修筑,三旬毕工。遂使海濒沮洳潟卤之地,化为良田,民得奠居,至今赖之。自后寖失修治,才遇风潮怒盛,即有冲决之患。自宣和、绍兴以来,屡被其害。阡陌洗荡,庐舍漂流,人畜丧亡,不可胜数。每一修筑,必请朝廷大兴工役,然后可办。望令淮东常平茶盐司:今后捍海堰如有塌损,随时修葺,务要坚固,可以经久。从之。
淳熙九年,更二广官卖盐法,复行客钞,又诏福建盐依旧官般官卖。
《宋史·孝宗本纪》:九年二月庚戌,遣使访问二广盐法利害。十二月己亥,更二广官卖盐法,复行客钞,仍出缗钱四十万以备漕计之阙。 按《食货志》:淳熙五年,诏泰宁、尤溪两县计产买盐之令,更不施行。八年,福建市舶陈岘言:福建自元丰二年转运使王子京建运盐之法,不免有侵盗科扰之弊,且天下州县皆行钞法,独福建膺运盐之害。绍兴初,赵不已尝措置钞法,而终不可行者,盖漕司则籍盐纲为增盐钱,州县则籍盐纲以为岁计,官员则有卖盐食钱、縻费钱,胥吏则有发遣交纳常例钱,公私龃龉,无怪乎不可行也。钞法未成伦序,而纲运遽罢,百姓率无食盐,故漕运乘此以为不便,请抱引钱而罢钞法。钞法罢而纲运兴,官价高而私价贱,民多食私盐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于是诏岘措置。岘请从榷货务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为五等,造大小钞给买,仍预措置卖钞,先以本钱畀三仓买盐,以备商旅请买。九年正月,以福建盐自来运卖,近为钞法敷扰害民,于是诏福建转运司,诸州盐纲依旧官般官卖。三月,诏转运傅自得、杨由义廉察官卖盐未便者,措置以闻。 又按《志》:九年,诏遣浙西抚干胡廷直访求利害,与帅、漕、提举详议以闻。使还,寻以廷直提举广东同措置广西盐事。
淳熙十年,命二广提举盐事官措置盐事,诏还通泰等州亭户盐本钱。
《宋史·孝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广提举盐事官互措置盐事。己丑,诏罢广南官鬻盐法。九月丙寅,严盗贩解盐法。 按《食货志》:十年,先是湖北盐商吴传言:国家鬻海之利,以三分为率,淮东居其二。通、泰、楚隶买盐场十六,催煎场十二,灶四百十二。绍兴初,灶煎盐多止十一筹,筹为盐一百斤。淳熙初,亭户得尝试卤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筹至三十筹,增旧额之半。缘此,盐场买亭户盐,筹增称盐二十斤至三十斤为浮盐。日买盐一万馀筹,其浮盐止以二十斤为则,有二十万斤,为二千筹,筹为钱一贯八百三十文,内除船脚钱二百文,有一贯六百三十文。其盐并再中入官,为钞钱四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馀缗。又纲取盐一袋并诸窠名等,及卖又多称斤两,亭户饥寒,不免私卖。若朝廷严究,还其本钱,而后可以尽革私卖之弊。至是,诏还通、泰等州诸盐场欠亭户盐本钱一百一十万贯。
《续文献通考》:十年,诏广盐复行钞法,罢官搬官卖。淳熙十一年,诏金州听商人买卖不得置场。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以京西转运副使江溥言,金州帅司置场拘买商盐,高价科卖,致商旅坐困,民食贵盐,诏金州依法听商人从便买卖,不得置场拘榷。
《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诏金州依见行盐法,听客人铺户从便买卖,不得依前置拘榷场。广西经略詹仪之等奏,静江府一十六州官卖盐,以救十六州之害。住高化等五州,敷卖二分食盐,令转运司置铺出卖,从便请买,以为五州之利。所有五州岁计,令转运司计度包认应副,如是则一路二十五州,无不均被圣泽。折苗科敷之弊,可以永革,而民力裕矣。
淳熙十二年,置渔阳井盐官,禁博贩交趾私盐。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春正月己丑,禁交趾盐入省地。
《续文献通考》:十二年,置万州南浦县渔阳井盐官一员,井岁收盐十四万六千三百馀斤。初以主簿兼监,于是始专置官。广西提举胡庭直言:邕州卖官盐,并缘绍兴间时指挥,于江右永平、太平两寨置场,用物帛博贩交趾私盐,夹杂官盐出卖。缘此溪洞之人,亦皆贩卖交盐,近虽改行钞法,其本州尚仍前弊。诏经略司及知英州陈士英,公共措置闻奏。既而经略司申,元初起置博易场,以人情不可止绝,而博易交盐,亦是祖宗成法。乞只严禁博贩等人,不得贩鬻交盐,搀夺官课,馀仍旧。从之。
淳熙十三年,诏措置淮、浙、广州、汀州盐事。
《宋史·孝宗本纪》:十三年三月丁酉,诏职事官改官,许在岁额八十员之外。合提举广南东、西盐事司为一。十二月辛巳,减汀州盐价岁万缗。 按《食货志》:十三年,四川安抚制置赵汝愚言:汀州民贫,而官盐抑配视他州尤甚,乞以汀州为客钞。事下提举应孟明及汀州守臣议,孟明等言:上四州军有去产盐之地甚迩者,官不卖盐则私禁不严,民食私盐则客钞不售,既无翻钞之地则客卖销折,所以钞法屡行而屡罢。四川阔远,犹不可翻钞,汀州将何所往。故钞法虽良,不可行于汀州,惟裁减本州并诸县合输内钱,而严科盐之禁,庶几汀民有瘳矣。复下转运赵彦操等措置裁减,以岁运二百万四千斤会之,总减三万九千三十八缗有奇,又免其分隶诸司,则汀州六邑岁减于民者三万九千缗有奇,减于官者一万缗有奇,所补州用又在外。盖上四州财赋绝少,所恃者官卖盐耳。又濒海诸郡计产输钱,官给之盐以供食,其后遂为常赋,而民不复请盐矣,此又下四州产盐之弊也。
《文献通考》:十三年,臣僚言:总辖权制亭灶,刻剥本钱,却纵亭户,私煎盗卖。诏淮浙场见差总辖并罢。按《朝野杂记》:淮浙盐额,最多者,泰州,岁产盐一百六十一万石。嘉兴八十一万石,通州七十八万石,庆元三十九万石。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煎盐六盘,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淳熙末,议者谓总辖甲头权制亭灶,兜请本钱,恣行刻剥,惧其赴愬,纵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间十日雨,则一场私盐三十六万斤矣。而又有所谓镬子盐,亭户小火,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两镬,得盐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一季计之,则镬子盐又百馀万斤矣。一场之数已如此,诸路可知。十三年九月己未,遂罢总辖,令亭户自请本钱焉。
《续文献通考》:十三年,广州潘知言奏:本州置局拆卖包盐,系淳熙元年创置。六年内,方始计口给历,付民户照。不测点历,比较赏罚,其实包盐之价,比之盐钞,减三分之一。公私各便。但给历钩考近于均敷,欲拘回元历,买多或少,听民便。从之。时臣寮奏汀州科盐之害。诏令漕臣赵彦操等,措置闻奏。因言,汀州六邑,长汀、清流、宁化则食福盐,上杭、连城、武平则食漳盐,亦各从其俗耳。夫食盐者既异,则钞法难于通行。今欲将旧欠盐钱,尽与蠲放,及减盐价,其所蠲旧欠,与所减盐价,本司却多方措置,那移应补。其数如此,则州县之力,即日可纾。立价既平,买盐者众,私贩遂息。官卖益行,价虽裁减,用无所亏。是汀州与六邑,岁减于民者三万九千缗有奇。减于官者,一万缗有奇。所补州县与所放旧欠,又在此外。加以利源不壅,则财力自丰。救弊之本,无以尚此。并从之。
淳熙十五年,诏广东西盐并为一司,皆听商贩。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诏曰:广南在数千里外,疾痛难于上闻,朕悯之尤切。盖盐者,民资以食,向也官利其赢,转而自鬻,久为民疾。朕为之更令,俾通贩而杜官鬻,民固以为利矣;然利于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动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监司、守令以为民,朕有美意,弗广其推,顾挠而坏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寘之法。于是命詹仪之知静江府,并广东、西盐事为一司,其两路卖盐,岁以十六万五千箩为额。仪之等言:两路盐且以十万箩为额,俟三四年,视其增亏,乃增其额。所有客钞东西路通货钱与免,以便商贩。
《续文献通考》:十五年,广西提刑赵伯逖奏本路钞法五弊。且曰:曩者谏议之臣,以官搬官卖,科敷百姓,害及一路。于是改行钞法,上以足国,下以裕民,莫不以为便。今六年矣。诸郡煎熬益甚,民旅困于科抑,名曰足国,实未尝足。名曰裕民,实未尝裕。臣尝遍访吏民,向者官搬官卖之时,广西诸郡,诚有科敷百姓去处,然不过产盐地分,所谓高、化、钦、廉、雷五州是也。海乡盐贱不肯买,故有科抑。如静江、郁林、宜、融、柳、象、昭、贺、梧、藤、邕、容、横、贵、浔、宾近里一十六州,去盐场远,若非官卖,无从得盐。旧时逐州随宜,置铺出卖,民间食用,乐然就买,不待科抑。自改行钞法以来,近里一十六州,徒损于官,无补于民。民食贵盐,又遭科盐钞之苦。沿海五州,虽名卖钞,其旧卖二分食盐,元不曾禁戢计户,科扰如故。切谓今日之法,正当讲究沿海五州利病,杜绝科敷。不当变近里十六州官搬官卖之法。诏令相度条贯闻奏。
淳熙十六年,复官般官卖盐法。光宗即位,令四川存留经、总制钱代输盐额,广南措置盐钞不得科抑。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六年春正月丙辰,复二广官般官卖盐法。 按《光宗本纪》: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内禅礼,帝即位。夏四月丁卯,四川应起经、总制钱存留三年,代输盐酒重额。 按《食货志》:十六年,经略应孟明言:广中自行钞法,五六年间,州县率以钞抑售于民,其害有甚于官般。诏孟明、朱晞颜与提举广南盐事王光祖从长措置经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弊。 按《应孟明传》:孟明,除浙东提点刑狱,以乡部引嫌,改使江东。会广西谋帅,帝谓辅臣曰:朕熟思之,无易应孟明者。即以手笔赐孟明曰:朕闻广西盐法利害相半,卿到任,自可详究事实。进直秘阁、知静江府兼广西经略安抚。初,广西盐易官般为客钞,客户无多,折阅逃避,遂抑配于民。行之六年,公私交病,追逮禁锢,民不聊生。孟明条具驿奏除其弊,诏从之。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运判朱晞颜奏,今广西盐名曰客钞,元无客也。自乾道间变法,富商失业,无复客商矣。今钞以客为名,乃强税户之家,使之承认,至于破家而止。寻诏詹仪之罔上害民,袁州安置。
光宗绍熙元年十二月癸卯,诏岁减广东官卖盐。
《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蠲减广东盐额。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绍熙二年秋,蠲减广东盐额。先是,除高、雷、化、钦、廉五州卖二分盐外,令官搬官卖如故。馀盐令广东岁卖七万五千箩。去冬,用吴宗旦之请,颇损五州盐直,及所卖之数。又用刘坦之之请,减钞盐一万箩。户部奏,如是则岁失经费六万三千馀缗。上不之靳也。至是广东复言六万五千箩,犹有未售者。又命减五十八箩。盖潮、惠、南恩州既自产盐,而官复搬卖,往往计口而抑售于民。是后朝廷暗损经费十万缗,而科抑少减。
绍熙三年,蠲四川盐额钱,罢广东盐斤钱,又吏部尚书赵汝愚请申行赵开旧法。
《宋史·光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庚戌,岁蠲四川盐酒重额钱九十万缗。三月丁酉,罢广东增收盐斤钱。按《食货志》:初,赵开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鬻盐,输土产税而已。然咸脉有盈缩,月额有登耗,间以虚钞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坏。井户既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担有增至百六十斤者。又逃绝之井,许增额承认,小民利于得井,界增其额,而不能售,其引息土产之输,无所从出,由是刎缢相寻,公私病之。光宗绍熙三年,吏部尚书赵汝愚言:绍兴间赵开所议盐法,诸井皆不立额,惟禁私卖,而诸州县镇皆置合同场,以招商贩,其盐之斤重,远近皆平准之,使彼此均一而无相倾夺,贵贱以时而为之翕张。今其法尽废,宜下四川总所视旧法施行。时杨辅为总计,去虚额,闭废井,申严合同伤法,禁斤重之踰格者,而重私贩之罚,盐直于是顿昂。辅又请罢利州东路安抚司所置盐店六,及津渡所收盐钱,与西路兴州盐店。后总领陈晔又尽除官井所增之额焉。
绍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绍兴丁盐、茶租钱八万二千馀缗。十二月甲寅,复四川盐合同场旧法。
《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减广西盐额,蠲两浙丁盐钱,禁潼川盐额外征。
《宋史·宁宗本纪》:五年七月辛酉,即皇帝位。八月乙卯,诏岁减广西盐额十万缗。冬十月辛丑,蠲两浙路丁盐、身丁钱一年。 按《食货志》:五年,户部言:潼川府盐、酒为蜀重害。盐既收其土产钱给卖官引,又从而征之,矧州县额外收税,如买酒钱、到岸钱、榻地钱之类,皆是刱增。于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诸司。
《续文献通考》:五年,诏广西盐额岁减十万缗。
宁宗庆元元年,诏罢循环盐钞。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宁宗庆元初,诏罢循环盐钞,改增剩钞名为正支文钞给算,与已投仓者通理先后支散。以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钞多弊,故有是命。于是富商巨贾有愿为贫民者矣。按《文献通考》:庆元元年,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增剩,两等文钞,据客人称,循环钞多有弊。盖自宣和间,客人先买一钞,即更重买一钞。其先钞号为旧钞,而重买,谓之新钞。旧钞可以搀支,重买复为旧钞。如此循环,实商贾之利也。乞截日住罢,口用一色,增剩钞支请。于是富商巨贾,有愿为贫民者矣。
庆元三年,广东提举徐安国捕私盐于大奚山岛。按《宋史·宁宗本纪》:三年夏,广东提举茶盐徐安国遣人捕私盐于大奚山,岛民遂作乱。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盐赏钱。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八月癸丑,蠲绍兴府攒宫所在民身丁钱绢绵盐。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诏新钞搭支旧钞。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禧二年,诏自今新钞一袋,搭支旧钞一袋;如新钞多于旧钞,或愿全以新钞支盐,及无旧钞而愿全买新钞者听,以新钞理资次。
《文献通考》:开禧以后节次有缴纳旧钞换新钞指挥不一
嘉定三年,议两浙浮盐,诏停钞引之家,增长旧钞价直。
《宋史·宁宗本纪》:嘉定三年十一月乙巳,遣朝臣二人往两浙路与提举官议收浮盐。 按《食货志》:嘉定二年,诏淮东贴输盐钱免二分交子,止用钱会中半。三年诏:停钞引之家,增长旧钞价直,袋卖官会百贯以上。自今令到日,盐钞官钱袋增收会子二十贯,三务场朱印于钞面,作某年某月新钞,俟通卖及一百万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盐钞并为旧钞,期以一年持赴仓场支盐,袋贴输官会一十贯,出限更不行用。此淮、浙盐之大略也。
嘉定四年春正月甲辰,以四川盐担钱对减激赏绢一年。夏四月甲申,禁两浙、福建州县科折盐酒。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六年,蠲琼州丁盐钱,免福建下四州军折户产钱。
《宋史·宁宗本纪》:六年十二月壬寅,蠲琼州丁盐钱。
《食货志》:六年,臣僚尝极言,福建下四州产盐之

弊,于是下转运司,将福之下四州军凡二十文产以下合输盐五斤之家尽免,其折户产钱仅及二十文者不输盐钱。
嘉定七年,蠲福建贫民纳盐,罢通州天赐盐场,诏四川盐井专隶总所,未几,复夺之。
《宋史·宁宗本纪》:七年夏四月癸卯,蠲福建沿海诸州贫民纳盐。十一月丙戌,罢四川制置大使司所开盐井。 按《食货志》:七年,诏四川盐井专隶总所,既而宣抚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军兴,乃复夺之。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八月,罢通州天赐盐场。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临安府茶盐赏钱。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盐赏钱。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 年,蔡幼学请蠲福建产盐浮盐,不报。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蔡幼学传》:幼学为福建路安抚使。政主宽大,惟恐伤民。福建下州,例抑民买盐,以户产高下均卖者曰产盐,以交易契纸钱科敷者曰浮盐,皆出常赋外,久之遂为定赋。幼学力请蠲之,不报。
理宗宝庆元年,以广州水军兴贩,罢其统领统辖。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宝庆元年,以广州安抚司水军大为兴贩,罢其统领尹椿、统辖黄受,各降一官。
宝庆二年,御史赵至道请优恤盐商,以复盐课,从之。又诏以福建运盐尽归漕司。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监察御史赵至道言:夫产盐固藉于盐户,鬻盐实赖于盐商,故盐户所当存恤,盐商所当优润。庆元之初,岁为钱九百九十万八千有奇,宝庆元年,止七百四十九万九千有奇,乃知盐课之亏,实盐商之无所赢利。为今之计,莫若宽商旅,减征税,庶几庆元盐课之盛,复见于今日矣。从之。 又按《志》:二年,监察御史梁成大言:福建州县半系濒洲产盐之地,利权专属漕臣,乃其职也。盐产于福州、兴化,而运于建、剑、汀、邵,四郡二十二县之民食焉。福建提举司主常平茶事而盐不预,漕司与认净镪以助用,近来越职营利,多取纲运,分委属县。县邑既为漕司措办课盐,今又增提举司之额,其势必尽敷于民,殆甚于青苗之害。望将运盐尽归漕司,提举司不得越职,庶几事权归一,民瘼少苏矣。从之。
绍定元年,罢上虞馀姚刱立盐灶。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罢上虞、馀姚海涂地刱立盐灶。绍定二年,除台州盐税,戒饬二广福建漕司严察州县剋剥盐利之弊。
《宋史·理宗本纪》:二年,诏台州水灾,除民盐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续文献通考》:二年八月,监察御史留元英奏,二广列郡及福建上四州,惟盐是利。守令剋剥于常赋之外,藉户口以敷盐,民被其扰,近者汀寇,亦基于此。乞戒饬二广、福建漕司,严察州县,痛革前弊。仍令宪司,岁行户部,许人陈诉。从之。
端平元年,真德秀言泉漳盐法之弊,纳之。
《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九月己酉,真德秀言:权臣罔上,讲筵官亦傅会其言,今承其弊,有当虑者五事,并及泉、漳寇盗、盐法之弊。帝嘉纳之。
端平二年,提举茶盐司,增设主管文字一员,专以兴复盐额为务。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都省言:淮、浙岁额盐九十七万四千馀袋,近二三年积亏一百馀万袋,民食贵盐,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举茶盐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员,专以兴复盐额、收买散盐为务,岁终尚书省课其殿最。
端平 年,袁甫奏复闽盐旧例。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端平初,闽盐隶漕司,例运两纲供费,后增至十有二吏卒,并缘为奸,且抑州县变卖,公私苦之。袁甫奏复旧例。
嘉熙二年,都省请饬江淮诸屯毋得私买浮盐,从之。减四川诸州县盐额。
《宋史·理宗本纪》: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诏四川诸州县盐榷额,自明年始更减免三年,其四路合发总所纲运者亦免。
《续文献通考》:二年四月,都省言,国计军需,多仰盐课。乾道以来,岁额六十五万有奇。自钞法变而请买稀少,亭户失业。乞饬江淮诸屯,毋得私买浮盐,令提举司复亭场委官属,依直收买。则利归公。上令覈实以闻。从之。
淳祐元年,诏集议盐钞法,以岳珂创增盐额镌秩。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祐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国,专仰盐钞,绍兴、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来,二三十年之间,钞法或行或罢,而浮盐之说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望付有司集议,孰为可行,孰为可罢,天地之藏与官民共之,岂不甚盛。从之。按《续文献通考》:元年,左司谏方来奏,岳珂创增盐额,国课益亏。况作俑言利,乞重镌削。诏更镌一秩。淳祐五年,诏严私贩苛征之禁。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右曹郎中吴子良进对言,旧相行官贩商贾坐废,近日罢官贩,还客贩。然尚恐贴纳太多,商贾未便。愿与大臣熟议之。殿中侍御史郑寀乞括淳祐初创籴本盐,可以资籴。又省造楮。从之。
宝祐元年,茶盐上钱立赏格。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宝祐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盐等钱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三十三贯有奇,比今新额四千万贯增一倍以上,合视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偿之,以励其后。有旨依所上推赏。
宝祐二年闰六月壬午,罢江湾浮盐局。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三年二月乙酉,诏以新会、香、盐,命临安府守臣马光祖收换两界旧敝会子。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四年,以盐额增赏职事官,复严私贩之禁。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五月,以行在务场比新额增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二贯有奇,本务场并三省、户部、大府寺、交引库,凡通管三务场职事之人,视例推赏,后以为常。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盐近者课额顿亏,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见亏二千馀万,皆由台阃及诸军帅兴贩规利之由。于是复申严私贩之禁。
宝祐五年,诏收锅户浮盐厚给盐本。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朱熠复言:盐之为利博矣。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不及淮盐额之半。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阜繁,可以备燔燎。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贩者也,正盐居其四,浮盐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邪。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垄断而笼其利;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则是绝其衣食之源矣。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式,收锅户之浮盐。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则人皆与官为市。却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廷,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有旨从之。
开庆元年,浙西提举孙子秀还亭民盐本钱,又奏省华亭茶盐分司。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开庆初,孙子秀为浙西提举常平。先是,丞相丁大全以私人为之,尽夺亭民盐本钱,充献羡之数。一路骚动。子秀至还前正盐本钱五十馀万贯,又奏请省华亭茶盐分司之非。
景定元年,除放福建拖欠盐课。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县倚盐为课,其间有招趁失时,月解拖欠,其欠在宝祐五年以前者,并与除放,尚敢违法计口科抑者,监司按劾以闻。
景定三年,诏蠲四川州县盐酒榷额,福建转运司仍用自来盐法。
《宋史·理宗本纪》:三年冬十月乙卯,诏蠲四川总制州县盐酒榷额。 按《食货志》: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税赋不足,州县上供等钱银、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办于卖盐,转运司虽拘榷盐纲,实不自卖。近年刱例自运盐两纲,后或岁运十纲至二十纲,与上四州县所运岁额相妨,而纲吏搭带之数不预焉。州县被其搀夺,发泄不行,上供常赋,无从趁办,不免敷及民户,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有旨:福建转运司视自来盐法,毋致违戾;建宁府、南剑州、汀州、邵武军依此施行。
度宗咸淳元年,减免四川州县盐课。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减四川州县盐酒课,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徵三年。咸淳四年,陈宜中、朱熠奏盐法抑配之害,收买浮盐之利,再免四川州县盐课。
《宋史·度宗本纪》:四年冬十月己亥,已减四川州县盐酒课,诏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徵三年。
《续文献通考》:四年正月,陈宜中奏盐法抑配之害,曩岁淮盐道梗,广盐益出于江湖。南北之境,司局之卖数馀羡,朝廷之钞额顿增。比年以来,越界有禁,盐之滞者无所泄,钞之增者不复除。重以银价,倍蓰纲解,迫促盐司,无以为策。遍追钞户,多致抑卖。继责诸吏,立限倍输。食盐之户口不加多,日纳之钱银不加少。钞户殒身荡产,不足填偿。诸吏剥床及肤,肆行抑配。分乡置局,计口敷盐,杂以灰泥,减其斤两。沿门强委,刻日责偿。前欠未消,后敷踵至。不能偿者,群数十恶少,席捲其家,爨釜布衾,靡孑遗者。甚至搜抉煎熬,诬以私贩,弃抑人家,讦为私鬻。摊执遍及于温饱,科罚不问其是非。民不聊生,惟各待死。昨者,台臣尝以计口食盐之害为言,弊端纷如,未易顿革。欲乞行下监司,痛行禁戢,实去民间之害也。从之。殿中侍御史朱熠上言曰:盐之为利,博矣。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不及淮盐额之半。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阜繁,可以备燔燎。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贩者也。正盐居其二,浮盐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二万斤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耶。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垄断而笼其利。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则是绝其衣食之源矣。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式,收锅户之浮盐。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则人皆与官为市,即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廷。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

金一

海陵天德二年,以盐引斤数太重,一引分作三四。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毛硕传》:硕,天德二年,充陕西路转运使。硕以陕右边荒,种艺不过麻、粟、荞麦,赋入甚薄,市井交易惟川绢、乾姜,商贾不通,酒税之入耗减,请视汴京、燕京例给交钞通行。而巩、会、德顺道路多险,盐引斤数太重,请一引分作三四,以从轻便。朝廷皆从之。
世宗大定 年,诏盐场许民以米贸易。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大定初,梁肃为河北东路转运副使。时,窝干乱后,兵食不足,诏肃措置沿边兵食。移牒肇州、北京、广宁盐场,许民以米易盐,公私皆获其利。又户部郎中曹望之请于大盐泺设官榷盐,听民以米贸易盐,民戍聚落,可以固边圉,其利无穷。凡贮米二十馀万石。及东北路岁凶,赖以济者不可胜纪。
大定二年,定军煮私盐及盗官盐之法。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二月,定军煮私盐及盗官盐之法,命孟安谋克巡捕。
大定三年,给盐使司银牌。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十一月,诏以银牌给益都、滨、沧盐使司。
大定十一年,更定狗泺盐场作六品使司,罢乌古里石垒盐池税。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正月,用西京盐判宋俣言,更定狗泺盐场作六品使司,以俣为使,顺圣县令白仲通为副,以是岁入钱为定额。四月,以乌古里石垒民饥,罢其盐池税。
大定十二年,诏给贫富人奴婢食盐。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十月,诏西北路招讨司猛安所辖贫及富人奴婢,皆给食盐。宰臣言:去盐泺远者,所得不偿道里之费。遂命计口给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大定十三年,废置诸路盐司盐税。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上京、东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恒,亦随时救弊而已。益都、滨州旧置两盐,大定十三年四月,并为山东盐司。 又按《志》:十三年二月,并榷永盐为宝坻使司,罢平、滦盐钱。沧州旧废海阜盐场,三月,州人李格请复置,诏遣使相视。有司谓:是场兴则损沧盐之课,且食盐户仍旧,而盐货岁增,必徒多积而不能售。遂寝其议。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复免乌古里石垒部盐池之税。
大定二十一年,并诸路盐司,罢平州桩配盐课。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沧州及山东各务增羡,冒禁鬻盐,朝论虑其久或隳法,遂并为海丰盐使司。十一月,又并辽东等路诸盐场,为两盐司。 又按《志》:二十一年八月,参知政事梁肃言:宝坻及傍县多阙食,可减盐价增粟价,而以粟易盐。上命宰臣议,皆谓:盐非多食之物,若减价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亏课。今岁粮以七十馀万石至通州,比又以恩、献等六州粟百馀万石继至,足以赈之,不烦易也。遂罢。十二月,罢平州桩配盐课。
大定二十三年,以刮碱同私盐法论加宝坻盐课耗盐。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七月,博兴县民李孜收日炙盐,大理寺具私盐及刮碱土二法以上。宰臣谓非私盐可比,张仲愈独曰:私盐罪重,而犯者犹众,不可纵也。上曰:刮碱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则渤海之人恣刮碱而食,将侵官课矣。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碱科罪。后犯则同私盐法论。十一月,张邦基言:宝坻盐课,若每石收正课百五十斤,虑有风乾折耗。遂令石加耗盐二十二斤半,仍先一岁贷支偿直,以优灶户。大定二十四年,以猛安谋克户甚艰,诏罢盐引添灶户。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谓丞相乌古论元忠等曰:会宁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谋克户甚艰。旧速频以东食海盐。蒲与、胡里改等路食肇州盐,初定额万贯,今增至二万七千。若罢盐引,添灶户,庶可易得。元忠对曰:已尝遣使咸平府以东规画矣。上曰:不须待此,宜亟为之。通又言:可罢上京酒务,听民自造以输税。上曰: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今岂可令民自沽耶。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罢北京辽东盐使司。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是后惟置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京七盐司。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大套,钞、引、公据三者俱备然后听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宝坻零盐较其斤数,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为小钞引给之,以便其鬻。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其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西京等场盐以石计,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辽东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钞,石一引。零盐积十石,亦一钞而十引。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山东、沧州之场九,行山东、河北、大名、河南、南京、归德诸府路,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诸州。莒之场十二,涛洛场行莒州,临洪场行赣榆县,独木场行海州司候司、胊山、东海县,板浦场行涟水、沐阳县,信阳场行密州,之五场又与大盐场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场行莱州录事司及招远县,衡村场行即墨、莱阳县,之二场钞引及半袋小钞引,听本州县鬻之。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黄县场行黄县,巨风场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行福山县,是三场又通行旁县栖霞。宁海州场行司候司、牟平县,文登场行文登县。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解盐行河东南北路,陕西东、及南京河南府、陕、郑、唐、邓、嵩、汝诸州。西京、辽东盐各行其地。北京宗、锦之末盐,行本路及临潢府、肇州、泰州之境,与接壤者亦预焉。 又按《志》:二十五年十月,上还自上京,谓宰臣曰:朕闻辽东,凡人家食盐,但无引目者,即以私治罪。夫细民徐买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因为之罢北京、辽东盐使司。
大定二十八年,以盐使司扰民刱设巡捕使。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尚书省论盐事,上曰: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盐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图羡增,虽知其诬亦必加刑。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庶革其弊。五月,刱巡捕使,山东、沧、宝坻各二员,解、西京各一员。山东则置于潍州、招远县,沧置于深州及宁津县,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解置于澄城县,西京置于兜荅馆,秩从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取盐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私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盗课盐者亦如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罢乾办盐钱,减宝坻、山东沧盐价,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仍罢西京解盐巡捕使。
《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十二月戊戌,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仍罢巡盐使。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庆宫,谕有司曰: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议之。十二月,户部尚书邓俨等谓:若令民计口定课,民既输乾办钱,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费民财,而徒增煎贩者之利也。且今之盐价,盖昔日钱币易得之时所定,今日与向不同,况太平日久,户口蕃息,食盐岁课宜有羡增,而反无之,何哉。缘官估高,贫民利私盐之贱,致亏官课尔。近已减宝坻、山东、沧盐价斤为三十八文,乞更减去八文,岁不过减一百二十馀万贯,官价既贱,所售必多,自有羡馀,亦不全失所减之数。况今府库金银约折钱万万贯有奇,设使盐课不足,亦足补百有馀年之经用,若量入为出,必无不足之患。乞令平、滦乾办盐课亦宜减价,各路巡盐弓手不得自专巡捕,庶革诬罔之弊。礼部尚书李晏等曰:所谓乾办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已。又巡盐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方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谓: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乾办,馀同俨议。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则谓:私煎盗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可选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兴府事王翛请每斤减为二十文,罢巡盐官。左谏议大夫徒单镒则以乾办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减作二十五文,似为得中。巡盐弓手可减三分之一,盐官出巡须约所属同往,不同获者不坐。可自来岁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每斤减为三十文,已发钞引未支者准新价足之,馀从所请。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时既诏罢乾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京路岁以十万馀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章宗明昌元年,定禁司县擅科盐制。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乾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徵督。上命俟农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县擅科盐制。
明昌二年,诏盐司官捕盗贩私盐。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五月,省臣以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司官辄捕。民私煮及藏匿,则约所属搜索。巡尉弓兵非与盐司相约,则不得擅入人家。
明昌三年,以尚书省言令涛洛等五场通比盐课。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军民犯私盐,三百里内者盐司按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徵捕获之赏于贩造者。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去州远,恐藏盗及私盐,可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刱设巡检,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乞升为从七品,用进士。上命猛安谋克杖者再议,馀皆从之。尚书省奏:山东滨、益九场之盐行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课,方之九场,大课不同。若令与九场通比增亏。其五场官恃彼大课,恐不用力,转生奸弊。遂定令五场自为通比。旧法与盐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明昌五年,诏八小场盐课,从明昌元年所定酒税院务制收办,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正月,八小场盐官左荜等,以课不能及额,缴进告敕。遂遣使按视十三场再定,除涛洛等五场系设管勾,可即日恢办,乃以荜所告八场,从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见管课,依新例永相比磨。户部郎中李敬义等言:八小场今新定课有减其半者,如使俱从新课,而旧课已办入官,恐所减钱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钱数不复尽实附历纳官。遂从明昌元年所定酒税院务制,令即日收办。十一月,以旧制猛安谋克犯私盐酒曲者,转运司按罪,遂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私酒曲则属转运司,三百里外者则付提点所,若逮问犯人而所属吝不遣者徒二年。十一月,尚书省议山东、沧州旧法每一斤钱四十一文,宝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减为三十文,计减百八十五万四千馀贯。后以国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复加三文为三十三文。
承安三年,增诸路盐价,并严私盐之禁。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承安三年十二月,尚书省奏:盐利至大,今天下户口蕃息,食者倍于前,军储支引者亦甚多,况日用不可阙之物,岂以价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随时取利,恐徒失之。遂复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价每一斤加为四十二文。解州旧法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旧法每石九百文,增为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旧石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旧一贯五百文,增为二贯文,既增其价,复加其所鬻之数。七盐司旧课岁入六百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为一千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东旧课岁入二百五十四万七千三百三十六贯,增为四百三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贯四百文。沧州旧课岁入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贯,增为二百七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宝坻旧入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八贯六百文,增为一百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贯。解州旧入八十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七贯五百文,增为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五百二十贯二百五十六文。辽东旧入十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二贯八百七十文,增为三十七万六千九百七十贯二百五十六文。北京旧入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二贯五百文,增为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五十一贯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旧入十万四百一十九贯六百九十六文,增为二十八万二百六十四贯六百八文。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八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
泰和元年,均捕告私盐罪赏以侯挚增盐课迁官。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沧、滨两司盐袋,岁买席百二十万,皆取于民。清州北靖海县新置沧盐场,本故猎地,沮洳多芦,宜弛其禁,令民时采而织之。十一月,陕西路转运使高汝砺言:旧制,捕告私盐酒曲者,计斤给赏钱,皆徵于犯人。然监官获之则充正课,巡捕官则不赏。巡捕军则减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赏异也。乞以司县巡捕官不赏之数,及巡捕弓手所减者,皆徵以入官,则罪赏均矣。诏从之。 按《侯挚传》:挚,承安间,积迁山东路盐使司判官。泰和元年,以课增四分,特命迁官二阶。
泰和三年,定授盐使司官。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四年六月,以七盐使司课额七年一定为制,每斤增为四十四文,时桓州刺史张炜乞以盐易米,诏省臣议之。六月,诏以山东、沧州盐司自增新课之后,所亏岁积,盖官既不为经画,而管勾、监司与合干人互为奸弊,以致然也。即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其旧官。十月,西北路有犯花咸禁者,欲同盐禁罪,宰臣谓:若比私盐,则有不同。诏定制,收碱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赏同私矾例。
泰和四年冬十月甲午,定私碱法。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五年,诏山东、沧州盐课令两司分办,又命巡察境内私盐。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六月,以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按视之,还言令两司分办为便。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盐司,各计口承课。十月,签河北东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张德辉言:海壖人易得私盐,故犯法者众,可量户口均配之。尚书省命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言: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无藉之人,岂以配卖而不为哉。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
泰和六年,令盐司达各官在职时增亏盐课以为升降,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二月,右丞相内族宗浩、参知政事贾铉言:国家经费惟赖盐课,今山东亏五十馀万贯,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盐司既不能捕,统军司、按察司亦不为禁,若止论贩私盐者之数,罚俸降职,彼将抑而不申,愈难制矣。宜立制,以各官在职时所增亏之实,令盐司以达省部,以为升降。遂诏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巡捕官但犯则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四月,从涿州刺史夹谷蒲乃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
泰和七年,定增亏盐课升降格,立灶户盗卖课盐法。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九月甲申,定西北京、辽东盐司判官诸场管勾,增亏升降格。 按《食货志》:七年九月,定西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亏升降格,凡文资官吏员,诸局署承应人、应验资历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两资,迁一官,四分减两资,迁两官,亏则视此为降。如任回验官注拟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一资、迁一阶,四分减两资、迁两阶,亏者亦视此为降。十二月,尚书省以卢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户盗卖课盐法,若应纳盐课外有馀,则尽以申官,若留者减盗一等。若刮碱土煎食之,采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为酒者,杖八十。
泰和八年,诏盐管勾以到部人注代,又沿淮诸榷场,听官民以盐市易。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七月,宋克俊言:盐管勾自改注进士诸科人,而监官有失超升县令之阶,以故怠而亏课,乞依旧为便。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时,选当时到部人截替,遂拟以秋季到部人注代。八年七月,诏沿淮诸榷场,听官民以盐市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