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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七十五卷目录

 禄制部汇考五
  金〈熙宗天眷二则 皇统二则 废帝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九则 章宗明昌一则 泰和二则 宣宗贞祐四则 兴定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七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二则〉

铨衡典第七十五卷

禄制部汇考五

金熙宗天眷元年,颁定百官禄制。
《金史·熙宗本纪》:天眷元年八月甲寅,颁行官制。按《百官志》: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百官俸给:正一品:三师,钱粟三百贯石,曲米麦各五十称石,春衣罗五十匹,秋衣绫五十匹,春秋绢各二百匹,绵千两。三公,钱粟二百五十贯石,曲米麦各四十称石,春衣罗四十匹,秋衣绫四十匹,春秋绢各一百五十匹,绵七百两。亲王、尚书令,钱粟二百二十贯石,曲米麦各三十五称石,春衣罗三十五匹,秋衣绫三十五匹,春秋绢各一百二十匹,绵六百两。从一品:左右丞相、都元帅、枢密使、郡王、开府仪同,钱粟二百贯石,曲米麦各三十称石,春秋衣罗绫各三十匹,绢各一百匹,绵五百两。平章政事,钱粟一百九十贯石,曲米麦各二十八称石,春罗秋绫各二十五匹,绢各九十五匹,绵四百五十两。大宗正,钱粟一百八十贯石,曲米麦各二十五称石,罗绫同上,绢各九十匹,绵四百两。
正二品,东宫三师、副元帅、左右丞,钱粟一百五十贯石。曲米麦各二十二称石,春罗秋绫各二十二匹,绢各八十匹,绵三百五十两。
从二品:钱粟一百四十贯石,曲米麦各二十称石,春罗秋绫各二十匹,绢各七十五匹,绵三百两。同判大宗正,钱粟一百二十贯石,曲米麦各十八称石,春罗秋绫各十八匹,绢各七十匹,绵二百五十两。
正三品:钱粟七十贯石,曲米麦各十六称石,春罗秋绫各十二匹,绢各五十五匹,绵二百两。外官,钱粟一百贯石,曲米麦各十五称石,绢各四十匹,绵二百两,公田三十顷。统军使、招讨使、副使,钱粟八十贯石,曲米麦十三称石,绢各三十五匹,绵百六十两,公田二十五顷。都运、府尹,钱粟七十贯石,曲米麦十二称石,绢各三十匹,绵百四十两。
从三品:钱粟六十贯石,曲米麦各十四称石,春秋衣罗绫各十匹,绢各五十匹,绵百八十两。外官,钱粟六十贯石,曲米麦各十称石,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二十两,公田二十一顷。
正四品:钱粟四十五贯石,曲米麦各十二称石,春秋衣罗绫各八匹,绢各四十匹,绵一百五十两。外官,钱粟四十五贯石。副统军,钱粟五十贯石,绢各二十二匹,绵八十两,职田十七顷。馀同下:曲米麦各八称石,绢各二十匹,绵七十两,公田十五顷,许带酒三十瓶、盐三石。
从四品:钱粟四十贯石,曲米麦各十称石,春秋罗绫各六匹,绢各三十匹,绵一百三十两。外官,钱粟四十贯石,曲米麦各七称石,绢各十八匹,绵六十两,公田四十四顷。猛安,钱粟四十八贯石,馀皆无。乌鲁古使,同,无职田。
正五品:钱粟三十五贯石,曲米麦各八称石,春秋衣罗绫各五匹,绢各二十五匹,绵一百两。外官,刺史、知军、盐使、钱粟三十五贯石,曲米麦各六称石,绢各十七匹,绵五十五两,公田十三顷。馀官,钱粟三十贯石,曲米麦同上,绢各十六匹,绵五十两,职田十顷。从五品:钱粟三十贯石,曲米麦六称石,春秋罗绫各五匹,绢各二十匹,绵八十两。外官,钱粟二十五贯石,曲米麦各四称石,绢各十匹,绵四十两,公田七顷。谋克,钱粟二十贯石,馀皆无。乔家部族都钤辖,无职田。正六品:钱粟二十五贯石,麦五石,绢各十七匹,绵七十两。外官与从六品,皆钱粟二十贯石,曲米麦三称石,绢各八匹,绵三十两,公田六顷。
从六品:钱粟二十二贯石,麦五石,春秋绢各十五匹,绵六十两。乌鲁古副使,同,无职田。
正七品:钱粟二十二贯石,麦四石,衣绢各一十二匹,绵五十五两。外官,诸同知州军、都转运判、诸府推官、诸节度判、诸观察判、诸京县令、诸剧县令、提举南京京城、规措渠河官、诸都巡检、诸酒曲盐税副、诸正将、钱粟一十八贯石,曲米麦各二称石,春秋衣绢各七匹,绵二十五两。诸司属令、诸府军都指挥,俸同上,无职田。潼关使,钱粟一十八贯石,曲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匹,绵三十两,无职田。从七品:钱粟一十七贯石,麦四石,衣绢各一十匹,绵五十两。外统军司知事,钱粟一十七贯石,麦四石,衣绢各一十匹,绵五十两。诸镇军都指挥使,钱粟一十八贯石,曲米麦各二称石,衣绢各七匹,绵二十五两。诸招讨司勘事官、诸县令、诸警巡副、京兆府竹监管勾、五品盐使司判、诸部秃里、同提举上京皇城司、同提举南京京城所、黄河都巡河官、诸河税榷场使,钱粟一十七贯石,曲米麦各二称石,衣绢各七匹,绵二十五两,职田五顷。会安关使,诸知镇城堡寨,钱粟一十五贯石,曲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匹,绵二十两,职田四顷。
正八品:朝官,钱粟一十五贯石,麦三石,衣绢各八匹,绵四十五两。外官,市令、诸录事、诸防禦判、赤县令、诸剧县令、崇福埽都巡河官、诸酒税使、醋使、榷场副、诸都巡检,钱粟一十五贯石,曲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匹,绵二十两,职田四顷。乌鲁古判官,俸同上,无职田。按察司知事、大兴府知事、招讨司知事、诸副都巡检使,钱粟一十三贯石,曲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匹,绵二十两,职田二顷。诸司属丞,俸同上,无职田。诸节镇以上司狱、诸副将,钱粟一十三贯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二顷。南京京城所管勾、京府诸司使管勾、河桥诸关渡讥察官、同乐园管勾、南京皇城使、通州仓使,钱粟一十二贯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节镇诸司使、中运司柴炭场使,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
从八品:朝官,钱粟一十三贯石,麦三石,衣绢各七匹,绵四十两。外官,南京交钞库使、诸统军按察司知法,钱粟一十三贯石,麦三石,衣绢各七匹,绵四十两。诸州军判官、诸京县丞、诸次剧县丞、诸三品监司判官、漕运司管勾,永丰广备库副使、左右别贮院木场使,钱粟一十三贯石,曲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各六匹,绵二十两,职田三顷。诸么忽、诸移里堇,钱粟一十三贯石,麦二石,衣绢各五匹,绵一十五两,职田三顷。正九品:朝官,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二石,衣绢各六匹,绵三十五两。外官,南京交钞库副,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二石,衣绢六匹,绵三十五两。诸警巡判官,钱粟一十三贯石,曲米麦各一称石,衣绢六匹,绵一十两,职田三顷。诸县丞、诸酒税副使,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一石五斗,衣绢各五匹,绵一十七两,职田三顷。市丞、诸司候、诸主簿、诸录判、诸县尉、散巡河官、黄河埽物料场官,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一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二顷。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检、副都巡检、诸巡检,俸例同上,并无麦及职田。诸盐场管勾、左右别贮院木场副、永丰广备库判,钱粟一十二贯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二顷。诸都将、队将,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一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二顷。店宅务管勾,钱粟一十二贯石,绵绢同上。京府诸司副、南京皇城副、通州仓副、同管勾河桥、诸副讥察,钱粟一十一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诸州军司狱,钱粟一十一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职田二顷。节镇诸司副、中运司柴炭场副,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
从九品:朝官,钱粟一十贯石,麦二石,衣绢各五匹,绵三十两。外官,诸教授,钱粟一十二贯石,麦一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职田三顷。三品以上官司知法,钱粟一十贯石,麦一石,衣绢各三匹,绵一十两。司候判官,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八两,职田二顷。诸防次军辖,俸同上,无职田。诸榷场同管勾、左右别贮院木场判,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三匹,绵六两。诸京作院都监、通州仓判、五品以上官司知法,钱粟九贯石,衣绢各二匹,绵六两。诸府作院都监、诸归物料场都监,钱粟八贯石,衣绢各一匹,绵六两。诸节镇作院都监、诸司都监,钱粟八贯石,衣绢各二匹。诸司同监,钱粟七贯石,绢同上。陕西东德州世袭藩巡检,分例月支钱粟一十贯石,衣绢各二匹,绵一十两。陕西西京原州世袭藩巡检,月支钱二贯三百九十文,米四石五斗,绢三匹。河东北路葭州等处世袭藩巡检,月支钱粟一十贯石,绢二匹,绵一十两。
宫闱岁给。太后、太妃宫,每岁各给钱二千万,䌽二百段,绢千匹,绵五千两。诸妃,岁给钱千万,䌽百段,绢三百匹,绵三千两。嫔以下,钱五百万,䌽五十段,绢二百匹,绵二千两。
百司承应俸给。省令史、译史、钱粟一十贯石,绢四匹,绵四十两。省通事、枢密令史译史,钱粟十二贯石,绢三匹,绵三十两。枢密通事、六部御史台令译史,钱粟一十贯石,衣绢三匹,绵三十两。六部等通事、诰院令史、国史院书写、随府书表、亲王府祗候郎君、典客署引接书表,钱粟八贯石,绢二匹,绵二十两。走马郎君、一品子孙十贯石,内祗八贯石,班祗七贯石,并绢二匹,绵二十两。护卫长,支正六品俸。长行,从六品俸。符宝郎、奉御、东宫护卫长,钱粟十七贯石,绢八匹,绵四十两。东宫护卫长行,十五贯石,绢四匹,绵四十两。笔砚承奉、閤门祗候、侍卫亲军百户,十二贯石,绢四匹,绵三十两。妃护卫、奉职、符宝典书、东宫入殿小底,十贯石,绢二匹,绵三十两,勤留则添二贯石。尚衣、奉御、捧案、擎执、奉辇、知把书画、随库本把、左右藏库本把、仪鸾局本把、尚辇局本把、妃奉事,八贯石,绢三匹,绵三十两。侍卫亲军五十户,九贯石,绢三匹,绵三十两。未系班,绢三匹,绵二十两。长行,七贯石,绢二匹,绵二十两。弩伞什将,八贯石。伞子,五贯石。太医长行,八贯石,正奉上太医,十贯石。副奉上,同。随位承应都监,未及十五岁者六贯石,从八品七贯石,从七品八贯石,从六品九贯石,从五品十贯石,从四品十二贯石,止掌文书者添支三贯石,牌子头等添支二贯石。司天四科人,九品六贯石,八品七贯石,六品九贯石,五品十贯石,四品十二贯石,止教授管勾十贯石,学生钱三贯、米五斗。典客、书表,八贯石,绢二匹,绵二十两。东宫笔砚,六贯石。尚厩兽医,秘书监楷书,六贯石。秘书琴棋等待诏,七贯石。驼马牛羊郡子、挤酪人,皆三贯石。
诸使司都监食直,二十万贯以上六十贯,十万贯以上五十贯,五万贯以上四十贯,三万贯以上三十贯,二万贯以上二十五贯。诸院务监官食直,五千贯以上监官二十贯、同监十五贯,二千贯以上监官千五贯、同监十贯,一千贯以上监官十五贯,一十贯以下监官十贯。
诸京府运司提刑司节镇防剌等,汉人、女直、契丹司吏、译史、通事、孔目官,八贯。押司官,七贯。前后行,六贯。诸防刺以上女直、契丹司吏、译史、通事,不问千里内外,钱七贯,公田三顷。诸盐使司都目,十四贯。司吏,六贯。诸巡院司县司狱等司吏,有译史,通事者同,钱五贯。〈凡诸吏人,月支大纸五十张,小纸五百张,笔二管、墨二锭。永为定数。〉诸职官上任,不过初二日,罢任过初五日者,给当月俸。或受差及因公干未能之官者,计程外听给到任禄。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后官已到,前官差出,其禄两支,职田皆给后官。凡职田,亩取粟三斗、草一称。仓场随月俸支俸,曲则随宜折价。诸亲王授任者,禄从多,职田从职。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六十而病致仕者,给其禄半。承应及军功初出职未历致仕,虽未六十者亦给半禄。内外吏员及诸局分承应人,病告至百日则停给。除程给假者俸禄职田皆以半给,衣绢则全给。皇家袒免以上亲户别给。〈夫亡,妻亦同。〉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谋克及历任承应人者,不在给限。大功以上,钱粟一十三贯石,春秋衣绢各四匹。小功,粟一十贯石,春秋衣绢各三匹。思麻、袒免,钱粟八贯石,春秋衣绢二匹。
诸驰驿及长行马,职官日给。〈谓奉宣省院台部委差、或许差者,下文置所等官同。〉一品三贯文,二品二贯文,三品一贯五百文,四品一贯二百文,五品一贯文,六品八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有职事官日给,外路官往回口券,依上款给一品二贯五百文,二品一贯六百文,三品一贯二百文,四品一贯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无职事官并验前职日给,无前职者以应仕及待阙职事给之。四品一贯三百文,五品一贯二百文,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八品九品五百文。随朝吏员〈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者,引者亦同。〉及统军司按察司书吏译人、本局差委及随遂者,日给钱各一百五十文。燕赐各部官僚以下,日给米粮分例,无草地处内,亲王给马二十五匹草料,亲王米一石,宰执七斗,王府三斗,府尉二斗,员外郎、司马各一斗六升,监察御史、尚书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各八升,检、知法七升,省令、译史六升,院台令译史,省通事各五升,院台通事、六部令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使库都监各四升,诰院令史、枢密院移剌各三升,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御史台通引、王府教读、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医工调角匠、招讨司移剌各二升、写诰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酒匠柴火各一升,万户一斗六升,猛安八升,谋克四升,备辇二升,正军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诸外方进贡及回赐、并人使长行马,每匹日给草一称、粟一斗。宫中〈东宫同〉承应人因公差出,皆验见请钱粟贯石、口给食料,若系本职者住程不在给限,其常破马草料局分,如被差长行马公干本支草料,即听验日剋除,若特奉宣差勾当者,依本格。十八贯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贯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贯石以上五百四十文,七贯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贯石四百二十文,五贯石三百八十文,四贯石三百三十文,三贯石二百八十文,二贯石二百三十文。
诸试护卫亲军,听自起发日为始,计程至都,比至试补,其间各日给口券,若拣退还家者,亦验回程给之。〈未起闲住口数不在支限。〉其正收之后再拣退者,亦给人三口米粮钱一百文、马二匹草料。诸签军赴镇防处、及班祗充押递横差别路勾当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给米一升、马一匹草料。〈无马有驴者,各支依本格。〉车驾巡幸,雇工,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围鹅夫,随程干办人各二百文,传递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车驾巡幸,若于私家内安置行宫者,约量给赐段匹。太庙神厨祠祭度勾当人、少府监随色工匠、部役官受给官司吏,钱粟二贯石,春秋衣绢各一匹。
诸局作匠人诸俸,绣女都管钱粟五贯石,都绣头钱粟四贯石,副绣头三贯五百石,中等细绣人三贯石,次等细绣人二贯五百石,习学本把正办人钱支次等之半,描绣五人钱粟三贯石,司吏二人三贯石。修内司,作头五贯石,工匠四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军夫除钱粮外,日支钱五十,米一升半。百姓夫每日支钱一百、米一升半。国子监雕字匠人,作头六贯石,副作头四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长行三贯石,射粮军匠钱粟三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习学给半。初习学匠钱六百,米六斗,春秋绢各一匹,布各一匹。民匠日支钱一百八十文。
诸随朝五品以下职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礼去任、未给解由者,身故同。〉验品,从去乡地里支给津遣钱。〈并受职事给之,下条承应人准此。〉若外路官员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里减半给之。若系五百里内不在给限,五百里外,五品一百贯,六品七品八十贯,八品九品六十贯。一千里外,五品一百二十贯,六品七品一百贯,八品九品八十贯。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贯,六品七品一百五十贯,八品九品一百贯。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贯。诸随朝承应人身故应给津遣钱者,护卫〈东宫护卫同〉、奉御、符宝、都省枢密院御史台令译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令译史、〈统司书吏译书、按察司书吏,同。〉亲军减九品官五分之二,通事、随朝书表、吏员、译人、〈统军司通事、守当官,按察司书吏、译人,分治都水监典吏,同。〉及诸局分承应人〈武卫军同〉减五分之三。天寿节设施老疾贫民钱数,在都七百贯〈宫籍监给〉,诸京二十五贯〈此以下并系省钱给〉,诸府二十贯文,诸节镇一十五贯文,诸防刺州军一十贯文,诸外县五贯文。〈城寨系堡镇同。〉诸孤老幼疾人,各月给米二斗、钱五百文,春秋衣绢各一匹〈五岁以下三分给二〉,身死者给钱一贯埋殡。诸因灾伤或遭贼惊却饥荒去处,良民典雇、冒卖为驱,遇恩官赎为良分例〈若元价钱给〉,男子一十五贯文,妇人同,年幼各减半。〈六岁以下即听出离,不在赎换之限。〉诸士庶陈言利害,若有可采,行之便于官民者,依验等第给赏,上等银绢三十两匹,中等二十两匹,下等一十两匹,其陈数事,止从一支。〈若用大事应补官者,从吏部格。〉
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诏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给俸禄之半,职三品者仍给傔人。
《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元年二月戊寅,诏诸致仕官职俱至三品者,俸禄人力各给其半。
《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二年,诏定宗室俸。
《金史·熙宗本纪》:二年九月壬辰,诏给天水郡王子、侄、婿,天水郡公子俸给。 按《百官志》:二年,定制,皇兄弟及子封一字王者为亲王,给二品俸,馀宗室封一字王者以三品俸给之。
废帝天德二年,给宗女月俸,定衍圣公,及兼职官俸格。
《金史·废帝本纪》:天德二年二月庚戌,给天水郡公孙女二人月俸。十二月丙午,初定袭封衍圣公俸格。
《百官志》:天德二年,以三师、宰臣以下有以一官

而兼数职者,及有亲王食其禄而复领他事者,前此并给以俸,今宜从一高,其兼职之俸并不重给。 又按《志》:二年,省奏:职官公田岁入有数,前此百姓各随公宇就输,而吏或贪冒,多取以伤民。宜送之官仓,均定其数,与月俸随给。
贞元元年,定岁给妃、嫔等,钱帛有差。
《金史·废帝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贞元元年,妃、嫔、婕妤、美人、及供膳女侍、并仙韶、长春院供应人等,岁给钱帛各有差。
世宗大定九年,罢剋俸、给赏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旧制,凡监临使司、院务之商税,增者有赏,亏者剋俸。大定九年,上以吏非禄无以养廉,于是止增亏分数为殿最,乃罢剋俸、给赏之制,而监官酬赏仍旧。
大定十一年,诏量给致仕官俸。
《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正月壬午,诏职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并给俸禄之半。
大定二十年,诏定猛安谋克支俸,及剋俸给赏之制。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大定二十年,诏猛安谋克俸给,令运司折支银绢。省臣议:若估粟折支,各路运司储积多寡不均,宜令依旧支请牛头税粟。如遇凶年尽贷与民,其俸则于钱多路府支放,钱少则支银绢亦未晚也。从之。又诏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若亏额五釐,剋俸一分。奏随处提点院务官赏格,其省除以上提点官、并运司亲管院务,若能增者十分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与提点所官、二分与监官充赏,若亏亦依此例剋俸,若能足数则全给。大定二十二年,定监临使司、院务半支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凡监临使司、院务之商税,增者有赏,亏者剋俸。大定二十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亏则全支,亏一分则剋其一分,补足贴支。随路使司、院务并坊场,例多亏课。上曰:若其实可减处,约量裁减,亦公私两便也。
大定二十三年,诏给年老者俸,更定剋俸半支之制。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五月庚午,六十以上者进官两阶,六十以下者进官一阶,并给半俸。 按《百官志》:大定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与运司置司处,亏课一分剋俸一分,其罚涉重。亦命先给月俸之半,馀半验所亏分数剋罚补,公田则不在剋限。
大定二十五年,制增月俸。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五年十二月甲戌,制增留守、统军、总管、招讨、都转运、府尹、转运、节度使月俸。大定二十六年,诏给兼职俸钱。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七月壬午,诏给内外职事官兼职俸钱。 按《百官志》:二十六年,诏有一官而兼数职,其兼职得罪亦不能免,而无廪给可乎。遂以职务烦简定为分数,给兼职之俸。奏定院务监官亏永陪偿格。
大定二十八年,定俸给增损制。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应赴部求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给半俸。四月癸酉,命增外任小官及繁难局分承应人俸。五月丙午,制诸教授给俸与丞簿等。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增定百官俸。
《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二月丁丑,增定百官俸。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预给百官冬季俸。八月,敕老病休閒者,不在给俸之例。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六月乙丑,谕户部:可预给百官冬季俸,令就仓以时直粜与贫民,秋成各以其资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应人不愿者,听。八月癸卯,敕诸职官老病不肯辞避,有司谕使休閒者,不在给俸之例,格前勿论。
泰和四年六月壬辰朔,罢兼官俸给。
《金史·章帝本纪》云云。
泰和六年,减月俸折支钱。
《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十一月己丑,尚书省奏,减朝官及承应人月俸折支钱。
宣宗贞祐元年,诏折给俸直寻令,仍复本色。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贞祐元年十二月,以粮储不足,诏随朝官、承应人俸,计口给之,馀依市直折之。谕旨省臣曰:闻亲军俸,粟每石以麦六斗折之,所省能几,而失众心,令给本色。
贞祐二年,给吏人月俸有差。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二年八月,始给京府州县及转运司吏人月俸有差。旧制惟吏案孔目官有俸,馀止给食钱,故更定焉。
贞祐三年,诏损各项俸给。
《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夏四月丙午,以调度不给,凡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罢其从己人力输佣钱。经兵州、府其吏减半,司、县吏减三之一。其馀除开封府、南京转运司外,例减三之一。有禄官吏被差不出本境者并罢给券,出境者以其半给之。 按《百官志》:三年,诏损宫中诸位岁给有差。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行才数月,已后停滞,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条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译史、诸司吏员、诸局承应人,太冗滥宜省并之。随处屯军皆设寄治官,徒费俸给,不若令有司兼总之。且沿河亭障各驻乡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军代之,以省其出。四月,以调度不及,罢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从己人力输佣钱。减修内司所后军夫之半。经兵处,州、府、司吏减半,司、县三分减一,其馀除开封府、南京转运司外,例减三分之一。有禄官吏不出境者,并罢给券,出境者给其半。贞祐 年,定内职禄制。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凡内职,贞祐之制,正一品,岁钱八千贯,币百段,绢五百匹,绵五千两。正二品,岁钱六千贯,币八十段,绢三百匹,绵四千两。正三品,岁钱五千贯,币六十段,绢二百匹,绵三千两。正四品,岁钱四千贯,币四十段,绢百五十匹,绵二千两。正五品,尚宫夫人,岁钱二千贯,币二十段,绢百匹,绵千两。尚宫左右夫人至宫正夫人,钱千五百贯,币十九段,绢九十匹,绵九百两。宝华夫人以下至资明夫人,钱千贯,币十八段,绢八十匹,绵八百两。〈有大、小令人,大、小承御,大、小近侍,俸各异。〉正六品,尚仪御侍以下,钱五百贯,币十六段,绢五十匹,绵二百两。正七品,司正御侍以下,钱四百贯,币十四段,绢十四匹,绵百五十两。正八品,典仪御侍以下,钱三百贯,币十二段,绢三十匹,绵百两。正九品,掌仪御侍以下,钱二百五十贯,币十段,绢二十六匹,绵百两。
兴定二年,诏增内外官吏俸。
《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五月丙申,增随朝官及诸承应人俸。 按《百官志》:兴定二年正月,诏:陕州等处司、县官徵税不足,阁其俸给何以养廉,自今不复阁俸。彰化军节度使张行信:送宣之使,其视五品而上各有定数,后竟停罢。今军官以上奉待使者有所馈献,至六品以下亦不免如例,而莫能办,则敛所部以与之,至有获罪者。保举县尹,特增其俸,然法行至今,而关以西尚有未到任者,岂所举少而不敷耶。宜广选举,以补其阙。且丞簿亦亲民者也,而独不增,安能禁其侵牟哉。

世祖至元元年,定官员俸禄。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日月以考殿最。
至元三年,定官员职田。
《元史·世祖本纪》:三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 按《食货志》:至元三年,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总管同,同知八顷,治中六顷,府判五顷。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顷,总管同,同知七顷,府判五顷。散府达鲁花赤一十顷,知府同,同知六顷,府判四顷。上州达鲁花赤一十顷,州尹同,同知五顷,州判四顷。中州达鲁花赤八顷,知州同,同知四顷,州判三顷。下州达鲁花赤六顷,知州同,州判三顷。警巡院达鲁花赤五顷,警使同,警副四顷,警判三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三顷,录事同,录判二顷。县达鲁花赤四顷,县尹同,县丞三顷,主簿二顷,县尉、主簿兼尉并同,经历四顷。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以给之。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七年,量给运司院务官,及军官俸。
《元史·世祖本纪》:七年五月丙辰,尚书省臣言:诸路课程,岁银五万锭,恐疲民力,宜减十分之一。运司官吏俸禄,宜与民官同,其院务官量给工食,仍禁所司多取于民,岁终,较其增损而加黜陟。从之。七月庚申,初给军官俸。
至元八年十二月乙巳,减百官俸。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各道职田。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至元十七年,定夺官吏俸禄。
《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冬十月丙申,命在官者,任事一月,后月乃给俸,或废事者斥之。 按《食货志》:十七年,定夺俸禄,凡内外官吏皆住支。
至元十八年,复颁官吏俸。
《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夏四月癸酉,复颁中外官吏俸。 按《食货志》:凡官吏俸。十八年,更命公事毕而无罪者给之,公事未毕而有罪者逐之。
至元二十年六月己丑,增官吏俸给。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增官吏俸,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六月壬子,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 按《食货志》: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上路达鲁花赤八顷,总管同,同知四顷,治中三顷,府判二顷五十亩。下路达鲁花赤七顷,总管同,同知三顷五十亩,府判二顷五十亩,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同。散府达鲁花赤六顷,知府同,同知三顷,府判二顷,提控案牍一顷。上州达鲁花赤五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同,提控案牍一顷。中州达鲁花赤四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都目五十亩。下州达鲁花赤三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上县达鲁花赤二顷,县尹同,县丞一顷五十亩,主簿一顷,县尉同。中县同上。〈无县丞。〉下县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县尹同,主簿兼尉一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录事同,录判一顷。司狱一顷,巡检同。按察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运司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盐司官:盐使二顷,盐副二顷,盐判一顷,各场正、同、管勾各一顷。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例分上中下三等。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五月,云南行省臣脱帖木儿言定俸禄、教农桑十馀事,命中书省议其可者行之。 按《食货志》: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
从一品 六定 五定
正二品 四定二十五两 四定一十五两
从二品 四定 三定三十五两 三定二十五两正三品 三定二十五两 三定一十五两 三定从三品 三定 二定三十五两 二定二十五两正四品 二定二十五两 二定一十五两 二定从四品 二定 一定四十五两 一定四十两正五品 一定四十两 一定三十两
从五品 一定三十两 一定二十两
正六品 一定二十两 一定一十五两
从六品 一定一十五两 一定一十两
正七品 一定一十两 一定五两
从七品 一定五两 一定
正八品 一定 四十五两
从八品 四十五两 四十两
正九品 四十两 三十五两
从九品 三十五两
内外官俸数:
太师府:太师,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咨议、参军,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长史,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监修国史、参军、长史同。
中书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参知政事,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参议,俸五十九贯,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承发管勾,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阁库管勾、回回架阁库管勾并同。检校官,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五斗。断事官,内一十八员俸各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员俸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员俸五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五石五斗;一员俸四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经历,俸二十三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书,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员外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户部司计,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贯,米二石五斗。刑部狱丞,俸一十一贯,米一石。司籍提领,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领,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斗。
枢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枢,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右卫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磨,俸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镇抚,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行军官:千户,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户,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弹压,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石。弩军官: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户,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弹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贯,米五斗。屯田千户所同弩军官例。左卫、前卫、后卫、中卫、武卫、左阿速卫、右阿速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左钦察卫、右钦察卫、左卫率府、宗仁卫、西域司、唐兀司、贵赤司并同右卫例。忠翊侍卫都指挥使,俸一百贯。副使,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佥事,俸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经历,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知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行军官:千户,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副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弹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知事,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弩军官: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弹压,俸一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户所: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户所同。隆镇卫、右翊蒙古侍卫并同忠翊侍卫例。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治书侍御史,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殿中,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监察御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奎章阁学士院:大学士,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侍书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学士,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供奉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参书,俸三十四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签,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鉴书博士,俸四十一贯,米四石五斗。授经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贯,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客省使并同太禧宗禋院例。宣徽院同。
翰林国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学士,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读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讲学士同。直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待制,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撰,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应奉,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编修,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检阅同。典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贤院,〈大学士同承旨,〉馀并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佥院,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贯,米四石五斗。司议,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长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太医院、典瑞院、将作院、太史院、储政院并同。
太常礼仪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四石。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太祝,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礼、协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四贯,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大宗正府:也可扎鲁忽赤,内一员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员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员俸六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贯,米三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农司:大司农,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大司农卿,俸一百三贯,米一十一石。大司农少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农丞,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内史府:内史,俸一百四十三贯三钱三分。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司马,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咨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记室,俸四十贯。照磨,俸三十贯。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守,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都护府:大都护,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给事中,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仪奉御,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武备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太仆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光禄、长庆、长新、长秋、承徽、长宁、尚乘、长信等寺并同。
尚舍寺: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侍仪司:侍仪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引进使,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侍仪舍人,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米一石五斗。拱卫司: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内宰司:内宰,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翊正司同。
延庆司:延庆使,俸一百贯。同知,俸六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司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内正司:司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贯,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
京畿运司:运使,俸五十六贯,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运副,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运判,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经历,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牍,俸一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一石。
太府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秘书、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监并同。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业,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国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教授同。学录,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五斗。蒙古国子监同。经正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贯,米五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阑遗监: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提控案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监:提点,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天监,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米五石。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教授,俸一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贯六钱六分,米五斗;学正、押宿并同。回回司天监: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馀同上。
都水监:都水卿,俸五十三贯,米六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米三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都路达鲁花赤,俸一百三十贯;总管同。副达鲁花赤,一百二十贯。同知八十贯;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贯。推官,五十贯。经历,四十贯。知事,三十贯。提控案牍,二十五贯;照磨同。并中统钞。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贯。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参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员外郎,三十贯。都事,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检校同。管勾,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理问所:理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副理问,俸三十贯。知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提控案牍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中统钞五百八十贯三钱三分。同知,五百贯。副使,四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经历,四百贯。都事,一百八十三贯三钱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贯。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钞八十七贯五钱。同知,四十九贯。副使,四十二贯。经历,二十八贯。都事,二十四贯。照磨,一十七贯五钱。
廉访司:廉访使,俸中统钞八十贯。副使,四十五贯。佥事,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二贯。
盐运司:腹里运使,俸一百二十贯。同知,五十贯。副使,三十五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三贯。行省运使,八十贯。同知,五十贯。运副,四十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五贯。知事,一十七贯。提控案牍,一十五贯。
上路达鲁花赤,俸八十贯;总管同。同知,四十贯。治中,三十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下路达鲁花赤,俸七十贯;总管同。同知,三十五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知府同。同知,三十贯。判官,一十八贯;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上州达鲁花赤,俸五十贯;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贯。判官,一十八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中州达鲁花赤,俸四十贯;知州同。同知,二十贯。判官,一十五贯。提控案牍,一十贯。都目,八贯。下州达鲁花赤,俸三十贯;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贯。判官,一十三贯。吏目,四十贯。
上县达鲁花赤,俸二十贯;县尹同。县丞,一十五贯。主簿,一十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巡检,一十贯。中县达鲁花赤,俸一十八贯;县尹同。主簿,一十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下县达鲁花赤,俸一十七贯;县尹同。主簿,一十二贯;县尉同。典史,三十五贯。
诸署、诸局、诸库等官及掾吏之属,其目甚多,不可胜书。然其俸数之多寡,亦皆以品级之高下为则。观者可以类推,故略而不录。
至元二十三年,命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增元宝、永丰八作司官吏俸。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九月庚子,升宝钞总库、永盈库并为从五品。改八作司为提举八作司,秩正六品。增元宝、永丰及八作司官吏俸。十月己卯,给仓官俸。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谕中书议增中外官吏俸。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定儒学教授俸。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与蒙古、医学同。
至元三十年,诏给上都管仓库者俸。
《元史·世祖本纪》:三十年二月己丑,诏:上都管仓库者无资品俸秩,故为盗诈,宜于六品、七品内委用,以俸给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议增官吏禄。
《元史·成宗本纪》:至元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五月,诏议增官吏禄。
成宗大德三年春正月庚寅,诏给小吏俸米。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六年,定各司院俸。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德六年,定各处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举司、淘金总管府、银场提举司等官循行俸例。大德七年,增给内外官吏禄米。
《元史·成宗本纪》:七年三月甲辰,诏京朝官月俸外,增给禄米;外任官无公田者,亦量给之。五月乙卯,诏中外官吏无职田者,给米有差,其上都、甘肃、和林诸处非产米地,惟给其价。 按《食货志》:七年,始加给内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小吏例,每十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馀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无米,则验其时值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处,素非产米之地,每石权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三定以上者不给。
大德九年,诏致仕官一子承荫者,给半俸终身。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二月辛丑,诏致仕官止有一子承荫者,其儤使并免之,家贫者给半俸终其身。冬十月辛丑,御史台臣请增官吏俸,命与中书省共议以闻。
武宗至大元年,增官吏俸。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十一月庚申,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岁该四十万石。吏员以九十月出身,如旧制。
至大二年,更定百官俸。
《元史·武宗本纪》:二年冬十月癸酉,尚书省臣言:比来柬汰冗官之故,百官俸至今未给,乞如大德十年所设员数给之,馀弗给。从之。十二月丁丑,诏:增百官俸。 按《食货志》:至大二年,诏随朝官员及官军等俸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收入官。至大三年,裁滥设官月俸,复给宣徽院廪给。
《元史·武宗本纪》:三年九月壬寅,敕诸司官滥设者,毋给月俸。冬十月丁巳,尚书省臣言:宣徽院廪给日增,储偫虽广,亦不能给,宜加分减。帝曰:比见后宫饮膳,与朕无异,有是理耶。其令伯答沙与宣徽院官覈实分减之。
仁宗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凡交代官芒种已前去任者,其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后又以争竞者多,俾各验其俸月以为多寡。
延祐七年,详定各官给俸例。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延祐七年,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凡诸官员上任者不过初二日,罢任者已过初五日,给当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诸职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医、亲老告侍者,不给禄。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两给之。随朝官吏每月给俸,如告假事故,当官立限者全给,违限托故者追罚。军官差出者许借俸,殁于王事者借俸免徵。各投下保充路府州县等官,其俸与王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