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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仓廪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六十一卷目录

 仓廪部汇考二
  明会典〈仓廒建置一〉

考工典第六十一卷

仓廪部汇考二

《明会典》仓廒建置一

洪武四年,设军储仓二十所,各置官掌管。
洪武十四年,计在京。一岁,官俸军粮之数,令各建仓储蓄,以便支给。
洪武十八年,令凡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料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门仓库,如有损坏,应合修理者,即便移文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处仓库,不敷应合添盖者,须要相择地基计料,如式营造所用竹木、砖石、灰瓦、丁线等项,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门关支,如是工匠物料不敷,预为措办,足备以候应用。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设置仓,廒其在各该卫所常存二年粮斛,分为二十四,廒收贮以备支用。其在各司府州县,各有仓廒收贮粮米,以给岁用。且如在京卫所仓粮,必须查勘,见数分豁某字,廒原收某年分秋粮米若干。户部攒造印信文册一本,进赴内府,该科收贮,凡各卫支过月粮,本卫具手本奏进,与同户部委官于原进册内注销,仍呈报本部知,数其在外仓。廒凡有勘合下仓放支,亦必禀请提调。正官眼同支给,比候年终将支,过数目同实在粮斛通行,开报以凭稽考。
洪武二十八年,置皇城长安、东安、西安、北安四门仓,每仓设副使一员。
水次仓五处,天津左右三仓。永乐二年建,今一十八。廒
临清广积,常盈三仓。永乐四年设,今四十八。廒旧太仓一十一,卫永乐七年,设献陵卫仓、景陵卫仓、昭陵卫仓、羽林前卫仓、忠义前卫仓、忠义后卫仓、义勇右卫仓、蔚州左卫仓、大宁中卫仓、锦衣卫仓、神武左卫仓、
北新仓,五卫永乐七年设,府军左卫仓、府军右卫仓、府军前卫仓、燕山前卫仓、金吾前卫仓、
大军仓,四卫永乐七年,设永清左卫仓、旗手卫仓、大军仓、武成中卫仓、
西新太仓,四卫永乐七年设,虎贲左卫仓、金吾后卫仓、府军后卫仓、羽林左卫仓。
南新仓,八卫永乐七年设,府军卫仓、燕山右卫仓、彭城卫仓、龙骧卫仓、龙虎卫仓、永清右卫仓、金吾左卫仓、济州卫仓。
济阳仓,二卫永乐七年设,金吾右卫仓、济阳卫仓、大兴左卫仓、永乐七年设。
大运西仓,永乐七年设,通州卫西仓、通州左卫西仓、通州右卫西仓、定边卫西仓、神武中卫西仓、武清卫西仓。
永乐七年,置北京金吾左右羽林前,常山左右中,燕山左右前,济阳济州大兴左武成中,左右前后义勇中,左右前后神武,左右前后忠义,左右前后武功中,宽河会州大宁前中,富峪蔚州,凡三十七卫仓,及锦衣中怀来守禦二千户,所仓每仓设副使一员。永乐九年,奏准仓廒损坏者,该卫修理缺少者,本部盖造。
徐州永福广运二仓,永福洪武元年建广运,永乐十三年建今四。廒淮安常盈一仓,永乐十三年建,弘治三年存二十七。廒
十三年,令通州张家湾起,盖仓廒七十间,名通济仓,收贮各处攒运粮。
永乐十三年,设淮安常盈仓,令户部主事一员提督收放。
永乐十五年,令各仓库收纳钱粮务要,纳户亲身上纳,如有兜揽作弊之人,纳户通同不行首告者,一体治以重罪。
永乐十六年奏准,凡纳户送粮到仓,辨验堪中随即收受,不许刁蹬留难勒掯财物,及通同盗卖虚出实收。
宣德元年,令陕西布政司专委参议一员监督凉州等五仓,收放粮斛。宣德三年奏准,凡设内外卫所仓,每仓置一门榜,曰某卫仓三间为一廒廒,置一门榜,曰某卫某字号。廒凡收支非纳户,及关粮之人,不许入。每季差监察御史户部属官锦衣卫千百户各一员,往来巡察各仓门,以致仕武官各二员,率老幼军丁十名,看守半年,更代仓外置冷铺,以军丁三名,巡警在外仓都布。按三司设关防巡,按御史点视,凡军民偷盗,官吏斗级通同者,正犯处斩,仍追所盗粮入官,全家发边远充军,给家产一半,赏首告者。同盗能首者免本罪,亦给被首告者家产之半,充赏其揽纳虚收及虚出,通关者罪同偷盗。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卫添设经历一员,监收支粮。其内外卫所仓,俱令各卫首领官与仓官,专管罢军职管粮。
三年令推、升郎、中员、外郎及御史、长史等官六员为各部侍郎,分投总督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等处。布政司并南北直隶府州县,徵收税粮。
宣德四年,榜谕各仓,凡收支粮草官吏人等,有折收金银并揽纳偷盗者,许诸人首告,或拿送法司,正犯处斩,仍追原物入官,家属发边远充军,首告者赏钞五十贯。
德州常盈二仓,宣德五年建,今二十八。廒凡仓粮收支,宣德五年,令在京各卫仓每廒置牌一面,开所收粮数,并部运官吏旗,军粮长纳户及收粮官,攒斗级姓名于上,挂廒门以便点闸。又令各处军民运粮到京,赴户部告判该司,径送本部委官处定。廒收受转行该卫用印信下帖发,该仓收纳。宣德六年,令添置北京及通州仓。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临清各仓,实收通关,户部刊印,仍置号簿,编写内外字号,用半印,空填年月,每年量印几千道,并外号簿,发监收官执掌眼同该仓。官攒查明填写,实收米数,给付纳户。原籍官司告缴比对查考。
六年,改苏松、嘉湖等府县治农,通判县丞等官为管粮官。
令苏松、常镇、嘉湖六府添设通判一员,每县添设县丞一员,催徵税粮。
新太仓七卫,宣德七年,设裕陵卫仓、茂陵卫仓、康陵卫仓、义勇前卫仓、大宁前卫仓、富峪卫仓、会州卫仓、海运仓。六卫宣德年间,即旧海之地设泰陵卫仓、永陵卫仓、忠义右卫仓、宽河卫仓、燕山左卫仓、义勇后卫仓。
七年,令法司犯赃徒流杂,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编充通州。各卫仓斗级,如官攒军斗人等有偷盗虚出等弊,许首告得实放免,仍赏钞一千贯。若通同偷盗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发口外充军。
七年题准山西司添设郎中一员,总理大同粮储。宣德八年,添设万全都司都事一员,提督所属卫所仓。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员,巡视在京仓一员,巡视通州仓。
宣德十年,令南京锦衣虎贲左右,及鹰扬等四卫空閒仓廒户部委员外,主事二员监督,各该衙门铨拨。仓官三十一员,攒典三十二名,军斗一百六十名,均派各仓收受粮斛。
宣德十年,令户部郎中主事,分管各仓场粮草三年更代。
凡仓廒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卫所仓并属府州县。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州县去处仍旧。正统元年,定通仓名,在新城内者,为大运中仓,东仓旧城内者,为南仓西仓。
元年改陕西行都司,甘州中等一十三卫所仓,隶陜西布政司令布。按二司堂上官轮流监督收放。元年,令各司府州县无军卫去处仓廒收粮,不及一千石者,官攒斗级裁革。
又令各处仓收粮不及五千石者,管粮官裁革。又令陜西巡抚、都御史、提督,各边仓粮巡。按御史巡察,取回提督主事等官。
又令添设陕西按察司佥事一员,专管收粮。
正统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后复添设员外郎一员。职专修仓,仍以堂上官提督。后又差内臣及户部管仓堂上官提督。
正统初令南京户部侍郎一员,总督各仓场粮草。又令南京六部推选郎中员外郎主事共六员,各卫仓四员,应天等六卫仓一员,直隶凤阳府仓一员,监督收放。
二年,添设四川按察司佥事一员,巡督边储。
又添设主事一员,提督固原靖虏卫广盈仓粮。二年,令各府仓收粮四十万石以上者,添设管粮同知,或通判一员。
正统三年,令户部侍郎一员,同内官总督,在京通州仓粮,及提督象马牛羊等房草豆。
三年,令各卫仓粮放支尽绝,盘有糠秕米尘,给与屯军粪田。
三年,革宣府大同各卫仓军,斗拨囚人充当。
三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总理登莱青三府。沿海仓粮,其各仓旧隶卫所者俱改隶有司。
又添设陕西布政司、参议按察司佥事各一员,于甘肃,监收仓粮。
又令御史一员,巡视陕西行都司边卫仓粮。
又令陕西延安府阜益广,有永盈,常积宁塞五仓,并庆阳府,定边仓户部差主事一员,提督收放。
三年,令广西、云南、四川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员,计议各处仓粮量,存三年支用附馀之数,先尽调拨。附近官军人等关支再有馀数,照依时价,粜卖银两,准作官军俸粮。
正统五年,添设郎中主事五员,分投提督德州仓,并象马房等仓场收放。
五年,添设保德州判官一员,于偏头关仓监收支粮。龙门守禦千户所吏目一员,监收支粮。
正统五年,令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赈济。候秋成还。
正统五年,奏准各处预备仓,凡侵盗私用,冒借亏欠等项,粮储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盗证佐明白不服赔偿者,准土豪及盗用官粮论罪。
又议准,凡民人纳谷一千五百石,请敕奖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题名,免本户杂泛差役二年。
又敕广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预备仓粮,内有借用未还并亏折等项,著落经手人户,供报追赔。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后犯者追完照例纳米赎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论赦前后,连当房妻小,发辽东边卫充军。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选属官领敕,分投总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县官处置预备仓粮,仍令巡抚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总其事。
又令军民人等各验丁田,自愿出粟,备荒者听从其便,官府不许逼抑科扰。
又令各处预备仓,或为豪民占据,责令还官,或年深损坏,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为照旧起盖。又令各处预备仓,凡民人自愿纳米麦细粮一千石之上,杂粮一千石之上,请敕奖谕。
正统六年,令福建各卫所仓改隶有司,各府县添设管粮通判县丞各一员。
六年,令巡抚南直隶都御史兼理浙江嘉兴湖州二府税粮。
正统七年,令本部每岁委员外郎,或主事一员,提督仓粮注销粮数。
七年,榜谕各卫差委监支官军月粮头目,不许擅立大小。把总名色及官攒人等通同作弊违者,令巡仓御史并户部管粮官拿问。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预备仓粮给借饥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
正统九年,添设户部主事于山海关,提督收放,兼巡视永平府界岭口、刘家口、喜峰口、仓场。
九年,添设四川布政司参议一员,提督盐井等卫边仓。
正统十年,令总督在京通州仓侍郎,兼提督临清徐州淮安等处仓粮。
正统十一年,题准将永平、山海界、岭口、林南、东店等仓,令山海卫管粮主事,管理其遵化蓟州喜峰等处粮草,令总兵管理,及山东佥事,协同参议兼管。十一年,添设山西按察司副使一员,管理大同粮储。又添设蔚州同知一员,提督柴沟堡仓收支。
十三年,添设山东日照县佐贰官一员,管本县备倭一所,及安东卫守城二所仓粮。
又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二员,与见任副使佥事,轮流于甘肃、宁夏等仓,监督收放。
正统十四年,令内外各仓场监督收放粮草,郎中主事等官,一年一代,回日备开数目缴部,仍将经行卷簿相沿交割,若有亏折欺蔽续差官员径自具奏。十四年,革大军仓官攒军斗多馀之数,止留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攒典二名,军斗二十名。
景泰二年,革南京总督仓场侍郎,仍令副都御史一员总督。
二年,改贵州永宁卫仓,隶四川布政司,添设都事一员,监督收放。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仓场监督官,收放粮草,托故回家,致官攒人等徇私作弊者,照阘茸事例起,送吏部。三年,添设山东布按二司,佐贰官各一员,于辽东管理定辽左等二十五卫粮储。
又令各司府州县起运南京仓粮,各委堂上官一员总领。
三年,令兜揽钱粮,诓骗纳户,财物之人拿问,仍尽本法,将所揽钱粮纳完冉于本,犯名下追罚一半入官,监临官纵容者,一体治罪。
又令禁约各处仓,无藉之徒,更改姓名,营充斗级,并牌子积年在仓,通同官攒作弊江南者,发广西都司。江北者,发万全都司充军。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仓筑立高厚墙垣,不许军民人等就墙起。盖房屋墙外,仍立冷铺,佥拨军夫巡守。三年,令各仓监收官员严督官攒库斗人等修葺仓。场开通沟渠,其旷职坐视渰没粮草者,拿问追赔。三年,革各仓场致仕武官守,把门禁止,令办事官一员管理。
又令在京并通州,仓军斗收粮不及三万石者,每十名内摘拨五名回卫,又令各仓斗级库子开写年甲乡贯住址,编造文册,候巡视官员点闸。
三年,令各仓官攒斗级人等,不许勒要纳户分例,晒米地铺及关粮人抬斛等项钱物。
景泰四年,令各仓廒放粮以勘合到日为始,过违四十五日者,扣除不支。
四年,令各仓收粮官攒军斗,不许小脚人等,夺揽挑担,如纳户自愿雇倩者,每米一百石,止许小脚二十名。
四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永平等处粮草,兼理屯田。
四年,令直隶通州左等四卫并直隶武清卫,各仓每副使一员,照通州卫仓事例,止佥拨军斗一十五名。四年,令湖广、郴州、桂阳兴宁等州县,凡里甲不及二十里,仓粮不及一万石者,管粮同知县丞等官,俱裁革。
四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监收粮草。
景泰五年,令京仓纳粮部运官,递串纳户,领筹其扬,米掣斛行概抬斛折席等项,止许正设军斗,如纳户自愿雇人者听。
五年,添设山西潞州管粮同知一员。
景泰六年,令南京各仓照京通二仓,会筹溜筒放米,不许将带钱物交通军斗求打好米增多,斛面违者,拿问。
又令南京各仓止委御史,及郎中等官巡视监督其本部巡仓官,不必差委。
六年,奏准陕西各仓场,凡不系原委监临提调人员,擅自下仓收放,侵越职掌,骗要民财者,许布按二司管粮官径自拿问,应奏请者具奏定夺。
景泰七年,令京通二仓各处,该纳糙粳米未完者,准以陈米补纳。仍令该仓应时放支,不许存留。
又令两京东安等四门仓,收剩馀粮,并筛扬不堪米,数照光禄寺,事例批写数目,即令纳户领出,该仓官攒刁难掯留者治罪。
七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仓,每岁印给廒经各该官攒执掌收放,不许擅委军职。
天顺元年,令在京各仓场,凡把持诓骗包揽坑陷纳户,搅扰仓场之人,许人指实首告,连当房家小,发边远充军。
元年,添设户部郎中一员,于永平山海蓟州等处一员,于宣府一员,于大同,俱提督粮草。
又题准于保安隆庆二州,添除判官二员,听巡抚郎中分定仓属,兼收粮草。
元年,令边储银两只从户部委官,并布按二司管粮等官管理,不许总兵等官干预。
天顺二年,令湖广布按二司,每年轮委堂上官一员,监督铜鼓等一十四仓粮。
又令添设登莱青三府,又胶州潞州文登等州县,通判同知判官县丞各一员,管粮。
又令陕西布政司右参议一员,督理粮草。
天顺三年,令通州新城增置仓廒三百间。天顺七年,奏准直隶淮安府常盈仓,徐州广运仓各存留大使一员,副使二员,攒典二名,斗级一百名,修仓夫匠二百名。山东东昌府临清仓存留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攒典一名,斗级二十名。临清广积仓存留大使一员,副使二员,攒典二名,斗级三十名,二仓共存留修仓夫匠二百名。各仓原设官攒等项,多馀之数裁减。
天顺八年,添设凤阳府通判一员,管理广储等六仓粮斛。
八年,令考退仓场经历大使副使等官,仍支俸守支,尽绝放回。
成化元年,令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巡察延绥榆林等处边仓,三年更代。
成化二年,令户部管粮官提调官军人匠修理仓,廒仍令巡仓御史常行点视。
二年,令辽东管粮,山东布按二司官,三年一代。成化三年,添设陕西临洮府同知一员,于兰县监督,收放粮草。
成化四年,令推选年深老成廉干郎中一员,公同监察御史巡视南京各仓,其员外郎主事专一监督收放,俱从本衙门堂上官考察。
成化五年,添设广东广州府通判一员,管粮。
又添设陕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甘肃等六仓监收粮斛。其按察司收粮副使佥事,仍兼巡历地方。成化六年,奏准预备救荒,一应听考吏典,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给与冠带,办事在外,两考起送到部。未拨办事吏典,纳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门见办事,吏典一年以下。纳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纳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纳米五十石,免其考试,就便实拨,当该满日,俱冠带办事,各照资格,挨次选用。
又令在外军民子弟愿充吏者,纳米六十石,定拨原告衙门,遇缺收参。
又令凤阳淮安扬州三府军民舍馀人等,纳米预备赈济者,二百石给与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处预备仓州县掌印官亲管放支,不许转委作弊。
又令各处预备仓州县掌印官亲管放支,不许转委作弊。
又令顺天府、河西务、山东临清、直隶淮扬等关,钞贯暂且折收粳粟粮米,俱以十分为率,各存留三分,其馀七分,河西务运至天津卫沧州等处,临清运至东昌府德州等处,淮安运至济宁州徐州等处,扬州运至邳州桃源县等处,俱各收贮预备官仓赈济,待明年丰稔,仍各收钞。
成化八年,添设陕西庆阳府通判一员,分管定边,便利宁塞,利益臣积宏阜常积七仓,延安府添设通判二员,一员分管广盈永充广有,永益广足,永盈富有。七仓一员,分管府谷县仓,并清水广济丰盈神木柏林阜益,常盈七仓。
又添设浙江宁绍台温四府通判各一员,专管沿海卫所仓。
又添设河南开封怀庆、江西袁州、福建福州等府通判各一员,管粮。
又添设山西蔚州判官一员,专管收支。天城阳和二处仓场粮草,浑源州判官一员,专管收支,大同右卫仓场粮草。
又添设陕西静宁州判官三员,分管甘肃州山丹三仓。秦州判官三员,分管凉州镇番永昌三仓。河州判官二员,分管西宁庄浪二仓。兰县县丞二员,分管镇夷高台二仓。金县县丞一员,分管古浪仓布。按二司监收官,照旧监督。
成化九年,令御史巡察国子监仓粮。
九年,添设广西布政司参政一员,管粮。
成化十一年,令京通二仓各委户部员外一员,定廒坐拨粮米务,令挨次不许徇情,私占廒座。十一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右参议一员,管粮。
又添设四川重庆府通判,潼川州同知内江仁寿,南溪岳池邻水大竹夹江遂宁等县主簿各一员,专管收粮。
又题准大同粮草缺官收放添除判官五员,俱隶蔚州等州带俸。
成化十二年奏准,府军左卫东仓墙外官地量起公馆,令监守等官往来安歇。
十二年奏准,凡京卫仓米每石明算,加秏八升正米秏米,俱令平斛,收受纳户,亲自行概。
十二年令户部郎中一员,总理辽东粮储,其山东布按二司官仍旧监督。
又添设陕西巩昌府阶州判官一员,收放岷州仓粮。徽州判官一员,收放洮州仓粮。陇西县县丞一员,收放西固城仓粮。
成化十三年,令南京仓场监督巡视等官,但遇浙江江西苏松等处地方之人,照吏部铨官事例,不许差委。
成化十三年,令四川福建布政司于堂上官内,各委一员管粮。
又添设陕西庆阳府通判一员,管粮。
成化十四年,令甘肃宁夏等处各该巡抚等官行令收粮官员,每石一尖一平,不必加秏。其每尖斛内,量加秏粮五升五合,以后查盘,俱平斛盘量,每石准除二升折秏,其馀秏粮,仍照京通二仓事例,俱作附,馀作正支销。
成化十五年,奏准各仓收粮,仍加四进仓,除筛晒加秏外馀米,听民自便,不许概收。
十五年,令山东布政司于见任参议内推委一员,管粮。
又取回辽东总理粮储郎中令,巡抚都御史督同山东布按二司官,禁革奸弊。
成化十六年,令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员,一员巡视各卫仓粮,一员巡视象马草场,并光禄寺等衙门,原设总巡御史裁革。
十六年,添设贵州布政司右参政一员,管粮。
又令仍差郎中二员,分理辽东、大同粮草。
又添设山西、泽州、代州、同知各一员,管粮。
成化十八年,奏准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员,一员分管鼓楼以南一十九仓,并中和桥草场及长安等四门仓粮草,一员分管鼓楼以北,一十八仓,并金川门马草场光禄寺,牺牲所及,各监局等衙门粮草。十八年,添设湖广郴州同知一员,管粮。
成化二十年,添设陕西平凉府通判一员,专管粮草。又添设巩昌府通判一员,管理靖虏卫广盈仓打剌赤堡,安定、会宁二仓。
又题准金复海盖等卫,添设监收粮斛州同知各一员,于济南府属州带俸。
成化二十一年,差给事中,查盘边储。
成化二十三年,令京通二仓,并淮安、徐州、临清、水次各仓场内官原设者,存留添设者取回。
二十三年,革凤阳府管粮通判,仍留户部主事一员,御史一员,巡视。
二十三年,添设大同判官一员,收放平虏卫仓场粮。草吏目一员,收放井坪所仓场粮草,俱于大同所属州支俸。
又添设四川布政司参政一员,管粮。
弘治二年,添设宁国府通判一员,太平旌德二县,县丞各一员,管粮。
二年,题准陜西布政司参议,移驻凉州,管理西宁,庄浪广储,常盈丰盈等五仓,按察司委副使,或佥事一员前去甘州,管理甘州、永丰、永昌、镇夷、富积、肃州等六仓,请敕分投,监督收放。
弘治三年,令各边仓库有盗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值,银二百两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员,吏典斗库人等,斩首示众,不及前数者,本身并子孙永远充军。弘治五年,奏准陕西都行二司所属四十七卫所,地方广阔一佥事,不能周遍,将前设佥事一员,仍照前项分辖地方,整理粮储,提督行都,司甘州等一十五卫屯田一员,专管都司所属三十七卫所,屯田粮草。弘治七年,令南京锦衣等卫乌龙潭等四十一仓,仍委本部员外郎主事八员,分投提督。
弘治九年,奏准南直隶,各府州县运纳夏税小麦,免徵本色,每石折银五钱,解运本部收贮,遇有官军人等该支小麦,每石折银四钱支给。
弘治十年,令宣府镇粮草调度主于郎中,裁革主事。弘治十二年,奏准凡京仓小脚歇家,营求在官,指称公用为由,索取囤基等项钱物及别项求索,许被害之人赴总督及巡仓官处陈告,就于本仓门首枷,号一个月,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干,碍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二十石,草四百束,银一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一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京各衙门漕运,及京通、临淮、徐德六仓,并腹里节,差给事中,御史查盘去处,若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馀腹里节差守巡等官查盘去处。若有监守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六十石,草三千二百束,银八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八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若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不分监守常人,俱照弘治三年事例,斩首示众。其四等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己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赔,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军需物料,应该起解料价银两,即系腹里去处钱粮,如有侵盗者,追赃完日,亦照前例拟断发落。
又奏准在京在外并各边,但系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永远充军。
凡内外仓场等处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财产赔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纳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弘治十四年,添设山西大同府通判三员,一员于东路天城、阳和二城,一员于左右、威远三城,一员于平虏、井坪、朔州三城,专管各仓场粮草,仍令巡抚都御史,及管粮郎中提督,各卫原设判官吏,目尽行裁革。弘治十四年,奏准开原地方,沿边堡分,照辽阳、广宁边堡事例,每堡起,盖仓廒一所每年酌量召买粮草,就令三万辽,海二卫仓官攒,各照该卫分管堡,分带管收,受守瞭官军,就彼关支。
弘治十五年,添除通判八员,铨注真定、保定、河间、大名、四府,令前往宣府各仓场,监督收放粮草。
十五年,奏准固原、洮岷等卫屯田,仍令固原管粮佥事,专一管理,请敕行事。
弘治十六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抚,按官晓谕,各府州县今后起运南京粮米,务要计算正秏脚价,交与委官纳户,领运赴部上纳,敢有中途通同剋减盗卖,及借债买纳上完带,同债主回运,重徵小民者,许各该官吏申呈究治。
又题准本部刊置水兑字号,通关印发号纸,外号底簿发管兑委官处,内号底簿发本部该管水兑分司,收掌比对,以防抵换,公文及增减数目。
十六年,添设通判二员于巩昌府,带俸一驻劄甘州,管西自永昌至肃州仓场,一驻劄凉州,管东自红城子堡至镇番仓场,专一往来,监督收放。
又添设辽东通判一员,分管锦义宁远广宁等前后中右屯七卫,令自在州知州带管定边左右中金州、复州、海州、盖州、七卫、安乐州、知州,带管定辽,前后沈阳,铁岭辽海三万,东宁七卫,各仓粮。
弘治十八年,题准紫荆等关仓场专差主事一员,管理一年满日,照例更替。
又专差主事一员,于密云居住,整理边储。
又题准紫荆倒马等关,照原差主事,监督其密云居庸等处,仍差主事二员,整理粮储裁革,添设通判三员。
正德元年,令内府各监局各库,及各处仓场,收受钱粮,除旧例,该用铺垫席秸等项,该部查议定,以数目取用外,不许似前指以各项使用为由,勒要纳户财物,违者重治。
正德二年,将原裁革,添设山西按察司佥事,照旧另选一员,前去管理。
正德三年,令辽东各卫经历听巡,抚官差委监督各卫所仓官攒,收受粮斛。
正德六年,令查京通二仓,见在木斛,取先年铸降铁斛,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无印烙者,补印分送各仓用使,每年二月内较勘一次,官攒斗级人等,如有仍旧通同增减收放斛面者,从重究治。六年,令山东沿海军粮查,照安东事例,青登莱三府,各专委通判一员,监督收放,依时催徵。
正德七年,议准沿边关营卫所,把总指挥等官,不许擅将仓库原委官员,及看守库斗人役别项差委,如违参究。
正德九年,议准四川巡抚每年坐委布政司堂,上官一员,亲诣江油龙州等处,驻劄督催,各该府州委官运纳松潘钱粮。
正德十年,添设湖广、铜鼓、五开、大庸、永定等边卫,管粮通判共二员,裁革澧州,管粮判官。
正德十年,奏准看守南京仓场,并修理人役。如有故违不行佥补者,过三个月将掌印官住俸,半年以上者,将首领官吏提问,一年以上者,经该官员通行参问。
正德十一年,令本部总督南京粮储衙门,每年候所属府州县解到总部,部运官员职名,并粮纳各分解备细数目文册,查对判拨,交纳户部,部运委官将带批文,私自回家,违限三个月之上者,送问半年之上者,照不谨事例,问革为民。
正德十二年,令京通二仓监督员外郎,每月吊取各仓,收卷簿查算,放支未尽,粮米仓廒尽数,造册送部并内外,总督衙门查照户部,将册劄委坐粮员外郎,挨次坐拨放,支坐尽仓廒官攒起送军斗回卫。十二年,准给甘肃管粮佥事一员,关防。
又题准令云南管理盐法参政,兼管粮储。
十二年,奏准辽东中固城添设仓官、攒典各一员,名带管紫河、定远二堡。
正德十三年,命铸延绥管粮佥事二员,关防印记。又添设宁夏邻近府分通判一员,管理粮草。
又令于平凉府添注通判一员,管理本镇东西中三路粮草。
正德十四年,奏准京仓前后,不许军民借银,关支放粮,及买纳剩碎米混同。美恶谋复上仓交纳违者,军发边远,民发附近充军。
又奏准总督南京粮储衙门,以后续收竹席银两发。应天府贮库,专为修理仓场之用,不许别项动支,如修理之外,积至三万两以上,咨部处奏。
又令各仓上纳粮米,本部置立,印信文簿,送总督衙门收掌,但遇正数之外,积出附馀,每石查照的数,作正支销。
通州十二卫修仓军,馀原额六百名。正德十五年,减留四百五十名,内馀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名办纳价银三两六钱,共银一百八十两。其馀分作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又自十月至正月四,个月前项军,馀除在厂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风等项,共一百十六名外,其馀三百三十四名,每名办纳科价银一两,共三百三十四两,与前银俱解部以备买料支用。
每年京仓旧该修二百二十馀间,通仓旧该修一百一十馀间。正德十五年,题准量减,三分之一后定。每年京仓该修三十座,通仓该修十五座,大约每座五间,为率管理,修仓主事,每年预于十一月,移文户部,受粮司官备查。应修廒座开送修仓主事,督率官匠,亲诣各仓,逐一估计,合用物料数目,于正月内,具呈本部题派工完呈部,十二月内提督侍郎具题。京仓军夫原额府军等六十三卫修仓军,馀共一千九百八十八名。正德十五年,减留一千二百名。十六年以后,裁革冒充,及改康永昭三陵守护外,实在九百四十六名。内锦衣卫旗校十一名,月粮一石,各卫军馀月粮八斗,除岁派差,占见役等项二十二名,其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十月至次年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料办料价银二钱五分。太平仓二卫,弘治十七年,设正德。八年,改镇国府。十六年,仍改正。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仓、水次仓、皇城各门,京城九门各,马场仓场各皇庄等处,但系正德年间额外多添内臣,司礼监照。弘治初年,查参取回。
又令临清仓监督内臣止留,见在二员,著廉静行事,不许纵容下人生事害人,以后不必添补。
十六年,议准京仓收受粮斛,照旧止令,原委主事督收,不许提督,太监违例,攘收纳贿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