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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刑部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五卷目录

 刑部部汇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则 炎帝神农氏一则 黄帝有熊氏一则 少昊金天氏一则 颛顼高阳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商〈总一则〉
  周〈总一则 武王二则 穆王一则〉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五卷

刑部部汇考一

上古

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
《外纪》:太昊时,有龙马负图出于河之瑞,因而名官,始以龙纪,号曰龙师。命五官,秋官为白龙氏。
炎帝神农氏号秋官为西火
《外纪》:神农氏因火德王,故以火纪官,为火帝。秋官为西火。
黄帝有熊氏,以云纪官,秋官为白云。而命后土为李。按《史记·五帝本纪》不载。按《外纪》:帝初受命,适有云
瑞之应,仍以云名官,号为云师。 应劭曰:秋官为白云。 又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为李。
〈注〉《释义》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职也。《管子》曰:黄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为李。《春秋·元命包》曰: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韩诗外传》有晋文公使李离为大理。《刘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为廷尉。汉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盖复古号也。
少昊金天氏,设爽鸠氏为司寇。
《左传·昭公十七年》:秋,郯子来朝,公与之宴,昭子问焉。曰:少皞氏鸟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昔者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炎帝氏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大皞氏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我高祖少皞,摰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元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祝鸠氏司徒也。氏鸠氏司马也。鸣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五鸠,鸠民者也。
〈注〉爽鸠,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
颛顼高阳氏,以秋官为金正。
《左传》:五行之官,金正曰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修。曰熙,该实能金,使为蓐收。
《杜佑·通典》:颛顼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帝尧命皋陶作士。
《书经·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商之五官有司寇之职。
《礼记·曲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
〈陈注〉此五官,与天官列,而为六五众者,五官属吏之群众也。已上旧说,为殷制。

周制设秋官大司寇以掌邦刑,小司寇士师率其属佐之。
《书经·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蔡传〉秋官卿,主寇贼法,禁群奸攻劫曰:寇诘奸慝刑,彊暴作乱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于未然也。〈大全〉陈氏经曰:虞礼乐分为二官,周合为一。虞以士兼兵,周分为二。帝世详于化而略于政,王世详于政而略于教。世道升降之异也。

《洪范》:八政,六曰司寇。
〈蔡传〉司寇掌禁,所以治其奸也。

《周礼·秋官》:司寇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率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注〉典法也诘谨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
〈注〉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于教。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注〉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注〉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伐灭之。
以五刑纠万民,〈注〉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
〈注〉功农功力勤力。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
〈注〉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
〈注〉德六德也。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注〉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注〉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
〈注〉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悯作劳,有似于罢。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注〉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以其无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注〉反于中国,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注〉出谓逃亡。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以嘉石平罢民。
〈注〉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次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注〉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于法,未著于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宽也。

以肺石达穷民。
〈注〉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注〉无兄弟曰茕,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注〉正月朔日,布五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重之。

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
〈注〉涖临也,天府祖庙之藏。

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注〉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注〉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
〈注〉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注〉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大祭祀,奉犬牲。
〈注〉奉犹进也。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涖誓百官,戒于百族。
〈注〉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注〉纳亨致牲。

奉其明水火。
〈注〉明水火所取于日月者。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
〈注〉大丧所前或嗣王。
大军旅,涖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
〈注〉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郑元谓,跸止行也。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
〈注〉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适选于庶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
〈注〉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卿大夫在公后。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注〉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注〉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卜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注〉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注〉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
〈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
〈注〉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曰:气听,
〈注〉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
〈注〉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
〈注〉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注〉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郑元谓丽附也。

一曰:议亲之辟,
〈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之辟,
〈注〉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三曰:议贤之辟,
〈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郑元谓贤有德行者。

四曰:议能之辟,
〈注〉能谓有道艺者。

五曰:议功之辟,
〈注〉谓有大勋劳立功者。

六曰:议贵之辟,
〈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
〈注〉谓憔悴以事国。

八曰:议宾之辟。
〈注〉谓所不臣者,三恪三代之后与。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注〉中谓罪正所定。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注〉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注〉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
〈注〉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注〉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小祭祀,奉犬牲。
〈注〉奉犹进也。

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注〉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

大宾客,前王而辟。
〈注〉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小师涖戮。
〈注〉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
〈注〉属士师以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
退之。
〈注〉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于祀司民,而献民数于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注〉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
〈注〉群士遂士以下。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注〉宣,遍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注〉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于王。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注〉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嚣欢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注〉先后,犹左右也。誓诰于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此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注〉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偦之偦,偦谓司搏盗贼也。

掌官中之政令。
〈注〉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注〉诏司寇,若今白听政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掌士之八成,
〈注〉郑司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一曰:邦汋,
〈注〉郑司农云: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酌者,斟酌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

二曰:邦贼,
〈注〉为逆乱者。

三曰:邦谍,
〈注〉为异国反间。

四曰:犯邦令,
〈注〉干冒王教令者。

五曰:挢邦令,
〈注〉称诈以有为者。

六曰:为邦盗,
〈注〉窃取国之宝藏者。

七曰:为邦朋,
〈注〉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故书朋作傰。郑司农云:朋读如朋友之朋。

八曰:为邦诬。
〈注〉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注〉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教条,是为荒别之法。郑元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不明判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注〉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纾民心也。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注〉傅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持券也。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辩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注〉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注〉道王且辟行人。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
〈注〉洎谓增其沃汁。

凡刏珥,则奉犬牲。
〈注〉珥读为衈,刏衈,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刏羽者,曰衈。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
〈注〉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注〉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干行陈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
〈注〉定计簿。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注〉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乡士掌国中。
〈注〉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郑元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卿之狱在国中。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
〈注〉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听其狱讼,察其辞。
〈注〉察审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注〉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注〉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
〈注〉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协日,刑杀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郑元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涖之,尸之三日,乃反也。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注〉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注〉属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注〉郑司农云:乡士为三公道也。若今时三公出城,郡督邮盗贼道也。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三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掌四郊。
〈注〉郑司农云: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郑元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
〈注〉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肆之三日。
〈注〉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涖之。如乡士为之矣。言各于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注〉令犹命也。王欲赦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
〈注〉大事王所亲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县士掌野。
〈注〉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郑元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
〈注〉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注〉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注〉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掌都家。
〈注〉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鲁季氏食于都。郑元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
〈注〉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注〉成,平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注〉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注〉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注〉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修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注〉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于司寇,听平之。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士掌四方之狱讼。
〈注〉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谕罪刑于邦国。
〈注〉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注〉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于士也。士王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注〉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
〈注〉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于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入国入野,自以时事。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𣗥,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注〉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刺,象以赤心三刺也。槐之言怀也,怀来人于此,欲与之谋。群吏谓府史也。州长,乡遂之官。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
〈注〉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

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注〉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错立族谈,违其位,僔语也。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注〉俘而取之曰获,委于朝十日,待来识之者。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司隶职曰帅其民而搏盗贼。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郑元谓:人民之小者来,龀,七岁以下。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注〉郑司农云: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注〉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辨读为别谓别券也。郑元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注〉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法
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郑元谓:同货财者,富人蓄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注〉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资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證也。郑元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后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證者来,乃乃受其辞为治之。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注〉郑司农云: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注〉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杀之,必先言之于士。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注〉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郑元谓: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谓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注〉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著生去死。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注〉郑司农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禄,次司民。郑元谓:司民轩辕角也。天府主祖庙之藏者,赞佐也。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注〉墨,黥也。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刖,断足也。杀,死刑也。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注〉诏刑罚者,处其所应,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注〉刺,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宥,宽也,赦舍也。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注〉讯言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注〉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遗忘若间帷薄忘其在处,而以兵矢投射之。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
〈注〉惷愚,生而痴騃童昏者。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注〉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摰之约次之。
〈注〉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于民,皆有焉。剂,谓券书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民约,谓征税迁移,仇雠既和,若怀姓,九宗在晋殷民,八族七族在鲁卫皆是也。地约,谓经界所至,田莱之比也。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实爵所及也。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摰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

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
〈注〉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小约剂,万民约也。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注〉郑司农云:谓有争讼,罪罚刑书谬误不正者,为之开藏取本。刑书以正之,当开时,先祭之。郑元谓:讼,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也。辟藏开府,视约书不信,不如约也。珥读曰衈,谓杀鸡取血衅其户。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注〉大乱,谓僭约,若吴楚之君,晋文公请隧以葬者。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约之贰。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盟掌盟载之法。
〈注〉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
诏明神,既盟则贰之。
〈注〉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注〉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违约者也。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注〉贰之者,检其自相违约。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注〉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注〉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
〈注〉郑司农云: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于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注〉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注〉弗使冠饰者,著墨幪,若古之象刑与舍释之也。郑司农云: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注〉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拲音拱〉
〈注〉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郑元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
〈注〉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注〉适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杀者,掌戮,将自市来也。文王世子曰: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异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
〈注〉斩以鈇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谍谓奸寇反间者,贼与谍,罪大者斩之,小者杀之。搏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
〈注〉亲缌服以内也。焚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

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
〈注〉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

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注〉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子于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
〈注〉戮谓膊焚辜肆。

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注〉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
〈注〉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持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注〉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注〉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注〉役给其小役。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
〈注〉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徬,此官主为送致之也。郑元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徬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徬。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蛮隶百有二十人,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
〈注〉杜子春云:子当为祀。郑元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

夷隶百有二十人,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
〈注〉郑司农云:夷狄之人,或晓鸟兽之言。故《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矣。是以貉隶职掌与兽言。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百有二十人,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战而教扰之,掌与兽言。
〈注〉不言阜藩者,猛兽不可服,又不生乳于圈槛也。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注〉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于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于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尔雅》曰: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注〉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于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郑元谓:攘犹却也,郤狱者言不受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注〉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注〉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野庐反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
〈注〉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𣝔之,有相翔者诛之。
〈注〉守涂地之人,道所生庐宿旁民也。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郑司农云:聚𣝔之聚击𣝔,以宿卫之也。有奸人相翔于宾客之侧,则诛之,不得令寇盗宾客。


禁野之横行径踰者。
〈注〉皆为防奸也。横行妄由田中径踰,射邪趍疾越堤渠也。


掌凡道禁。
〈注〉禁谓若今绝蒙布巾,持兵杖之属。

邦之大师,则令埽道路,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不物者。
〈注〉不时谓不夙,则莫者也。不物谓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氏掌除骴。
〈注〉《曲礼》:四足死者曰渍,故书骴作脊。郑司农云:脊读为,谓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兽之骨皆是。

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
〈注〉蠲读如吉﹐圭惟饎之圭﹐圭洁也。刑者,黥劓之属﹐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凶服,服衰绖也。此所禁除者,皆为不欲见人所秽恶也。

掌凡国之骴禁。〈注〉禁谓孟春掩骼埋胔之属。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于国稼者,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杜擭。
〈注〉沟渎浍,田间通水者也。池谓陂障之水道也。害于国稼,谓水潦及禽兽也。阱穿地为堑,所以禦禽兽。其或超踰,则陷焉。世谓之陷阱。擭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于其中。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时,为其陷害人也。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者。
〈注〉为其就禽兽鱼鳖自然之居而害之。郑司农云:不得擅为苑囿于山也。泽之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萍氏掌国之水禁。
〈注〉水禁,谓水中害人之处,及入水捕鱼鳖不时。

几酒,
〈注〉苛察,沽买过多及非时者。

谨酒,
〈注〉使民节用酒也。

禁川游者。
〈注〉备波洋卒至沈溺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司寤氏掌夜时。
〈注〉夜时,谓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亥。

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
〈注〉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属。

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
〈注〉备其遭寇害,及谋非公事,禦亦禁也。谓遏止之无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书曰宵中星虚。《春秋传》曰:夜中星陨如雨。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司烜氏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
〈注〉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
〈注〉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郑元谓:屋读如其刑剭之剭,剭诛谓所杀不于市,而以适甸师氏者也。明竁,若今楬头明书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则罪人夜葬与。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
〈注〉前谓所誓众之行前也。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车轘谓车裂也。师乐师也,大史小史,主礼事者。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于君也。

修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修闾氏掌比国中宿互𣝔者,与其国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赏罚之。
〈注〉国中,城中也。粥,养也。国所游养,谓羡卒也。追,逐寇也。胥读为偦,故书互为巨。郑司农云:宿谓宿卫也。巨当为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𣝔谓行夜击𣝔。

禁径踰者,与以兵革趋行者,与驰骋于国中者。
〈注〉皆为其惑众。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嘉草攻之。
〈注〉毒蛊,毒物而病害人者,贼律曰敢蛊人,及教合者弃市。攻说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药物,其状未闻。攻之谓熏之。郑司农云:禬除也。郑元谓:此禬读如溃痈之溃。

凡驱蛊则令之比之。
〈注〉使为之又校次之。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朝大夫掌都家之国治。
〈注〉都家,王子弟公卿及大夫之采地也。主其国治者平理,其来文书于朝者。

日朝,以听国事故,以告其君长。
〈注〉国事,故天子之事,当施于都家者也。告其君长,使知而行之也。君谓其国君,长其卿大夫也。

国有政令,则令其朝大夫。
〈注〉使以告其都家之吏。

凡都家之治于国者,必因其朝大夫,然后听之,唯大事弗因。
〈注〉谓以小事文书来者,朝大夫,先平理之,乃以告有司也。大事者,非朝大夫所能平理。

凡都家之治有不及者,则诛其朝大夫。
〈注〉不及谓有稽殿之诛。
在军旅,则诛其有司。〈注〉有司都司马家司马。
武王以苏忿生为司寇。
《尚书·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孔传〉苏,国名。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戒也。

武王以卫侯、康叔入继苏忿生为司寇。
《尚书·康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乃寡兄勖,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王曰:呜呼。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曰:我惟有及,则予一人以怿。
〈大全〉周克商,以苏忿生为司寇。康叔以卫侯入继,苏忿生为之。

《史记·卫康叔世家》:成王长,举康叔为周司寇,
穆王五十一年,命吕侯为司寇。
《书经·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蔡传〉吕侯为天子司寇,穆王命训刑以诘四方。史录为篇。按书传引此,多称甫刑。《史记》作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吕后为甫欤。〈大全〉王氏曰:此书穆王之言,而名吕刑者。吕侯为王司寇,言于王,王命之参定刑书,乃推作刑之意,以训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吕刑名之。临川吴氏曰:吕侯为王司寇,更定赎刑新制,具载刑书,因诸侯来朝王,使吕侯以书之意,告命诸侯也。穆王嗣位时,年已五十,享国百年,盖在位五十年之后也。

《书经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孔传〉吕侯见命为天子司寇,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以布告天下。后为甫侯,故称甫刑。

《竹书纪年》:穆王五十一年,作《吕刑》,命甫侯于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