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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京畿总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

 第四卷目录

 京畿总部汇考三
  京畿兵制考

职方典第四卷

京畿总部汇考三

京畿兵制考〈按《畿辅通志》只载直隶驻防及绿旗,不及禁旅。今据《会典》列于左〉

《大清会典》
武选清吏司
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八旗卫所,土司铨选、驻防,

诰敕荫袭之事。
品级。
国朝以武选、职方两司分掌内外武职,凡八旗屯
卫。
京师驻防直省,及世职官员銮仪卫、京卫、牺牲所,
诸王府属员在外,都司卫所、土司皆属之武选。玆以所掌官员品秩详列于后。
正一品
领侍卫内大臣   内大臣
都统       将军
精奇尼哈番    三等同
正二品
前锋统领     护军统领
提督九门步军统领 副都统
銮仪使
阿思哈尼哈番   三等同
从二品
散秩大臣
正三品
前锋参领     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     步军总尉
冠军使      火器营协领
一等侍卫     陵寝总管
驻防协领     城守尉
游牧总管     阿达哈哈番 三等同黑龙江管船炮水手总管
长史       一等护卫
掌印都司     指挥使   土官从三品
行掌印都司    都司佥书
管屯都司佥书   操捕都司佥书
署都司佥书    宣慰使   土官指挥同知 土官
正四品
佐领       步军副尉
云麾使      信炮总管
火器营参领    二等侍卫
城门尉      南苑总管
陵寝噶喇大    管辖修理陵工官驻防参领     张家口总管
防守尉      伊尔希大
宁古塔至黑龙江管运粮船官
宁古塔管匠役官  宁古塔管水手官游牧副管     拜他喇布勒哈番司仪长      典仪
二等护卫     守备
署守备      宣慰同知  土官指挥佥事 土官
从四品
守禦所千总    宣慰副使  土官宣抚使  土官
正五品
前锋侍卫     半个佐领
步军校      治仪正
他库尔使噶喇大  管守信炮官
火器营操练尉   牺牲所所牧
三等侍卫     陵寝防禦
管理陵工烧造砖瓦官
防禦       关口守禦
宁古塔至黑龙江管运粮船官
宁古塔管水手官  王府参领
拖沙喇哈番    典仪
三等护卫     宣慰佥事  土官宣抚同知 土官  正千户   土官从五品
牺牲所所副    宣抚副使  土官安抚使  土官  招讨    土官副千户  土官
正六品
前锋校      护军校
骁骑校      整仪尉
蓝翎       亲军校
监造火药官    他库尔使壮尼大管理陵寝祭祀供应官
宁古塔采取桦皮官 宁古塔管驿站官典仪       宣抚佥事  土官安抚同知 土官  长官    土官百户   土官  副招讨   土官从六品
安抚副使 土官
正七品
城门校      盛京放荒正尉
放荒副尉     典仪
安抚佥事 土官  副长官   土官正八品
典仪
八旗官制
国初设立八旗,曰镶黄,曰正黄,曰正白,曰正红,曰
镶白,曰镶红,曰正蓝,曰镶蓝,分八旗为两翼,左翼则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右翼则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又以镶黄、正黄、正白为

上三旗,其五旗各以王贝勒等统之,每旗又分满洲、
蒙古、汉军、为三旗,共二十四旗,除世职官员无定额外,今以在京及守

陵官员开列于前,而直省驻防备载于后,以著内外
相维之势云。

上三旗设立官员:
领侍卫内大臣 每旗二员。
内大臣 无定员。  散秩大臣 无定员。一等侍卫 每旗三十员。
二等侍卫 每旗五十员。
三等侍卫 每旗一百二十员。
蓝翎 每旗五十员。 后侍卫蓝翎俱无定员。
内府佐领设立官员。
护军参领 每旗五员。
骁骑参领 每旗五员。
佐领 每旗七员。  护军校 每佐领一员。骁骑校 每佐领一员。
八旗设立官员:
都统 满洲、蒙古、汉军每旗一员。
护军统领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一员。
提督九门步军统领 八旗总设一员,原系职方司汉主事专管,康熙十三年改设。
副都统 满洲、蒙古、汉军每旂二员。
前锋参领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二员。
护军参领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十六员。骁骑参领 满洲每旗五员,蒙古每旗三员,汉军每旗五员。
佐领 满洲、蒙古、汉军、各按壮丁多寡编设,无定额,每佐领下设佐领一员。
步军副尉 满洲蒙古汉军每旗一员。
前锋侍卫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二员。
步军校 满洲、蒙古,每参领旧设四员。康熙二十四年,添设一员,汉军每参领设二员。
前锋校 每旗满洲、蒙古总设十二员。
护军校 满洲、蒙古每佐领一员。
骁骑校 满洲、蒙古、汉军每佐领一员。
亲军校 满洲、蒙古、每亲军十名,内设亲军校一员。
他库尔使壮尼大 满洲每旗他库尔使十名,内设壮尼大一员。
两翼设立官员。
前锋统领 每翼满洲、蒙古总设一员。
步军总尉 每翼一员。
他库尔使噶喇大 每翼一员。
管领火器兼练大刀营 汉军官。
总管 每翼一员或都统或副都统兼管。协领 每旗一员。  参领 每旗一员。操练尉 每旗五员。 骁骑校 每旗五员。监守白塔信炮。
总管 八旗总设一员。
五品官 每旗一员。
京城内九门
城门尉 每门二员满洲官。
城门校 每门二员满洲官。
千总 每门二员绿旗官。
京城外七门。
城门尉 每门一员汉军官。
城门校 每门一员汉军官。
千总 每门二员绿旗官。 内外十六门,原设指挥千百户,顺治四年改为千总。
南苑门 满洲官。
总管一员     防禦八员。
诸王属下官制:
亲王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六员,二等护卫六员,三等护卫八员,四品典仪二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二员。
世子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六员,三等护卫五员,三等护卫六员,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二员。
郡王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六员,二等护卫四员,三等护卫五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二员。
长子各设长史一员,一等护卫二员,二等护卫四员,三等护卫六员,五品典仪二员,六品典仪一员。
贝勒各设司仪长一员,二等护卫六员,三等护卫四员,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二员。
贝子各设三等护卫六员,六品典仪一员,七品典仪二员。
公各设三等护卫四员,七品典仪一员,八品典仪二员。
王等属下又每旗各设散骑郎七员。
诸王府佐领设立官员:
参领 每旗五员。
佐领 每旗七员。
骁骑校 每佐领一员。
八旗甲兵:
满洲、蒙古每佐领设前锋二名,亲军二名,护军十七名,拨什库六名,马兵四十名。〈内弓匠一名。〉步军拨什库二名,步兵十八名,铁匠二名。
汉军每佐领设拨什库四名,马兵三十名,步军拨什库一名,步兵十二名。
满洲、蒙古汉军,每旗设他库尔使十名。
内府及王贝勒、贝子公等府佐领,各设甲兵多寡
不等。
固伦公主府本佐领额兵,内设守门甲兵十五名。和硕公主府十名,郡主府八名,县主府六名,管领火器营每佐领设拨什库二名,甲兵二十名。
监守白塔信炮,每旗设炮手四名,拨什库四名,甲兵十六名。
京城内九门,各设满洲甲兵、看守。正阳门八旗甲
兵共二十名,安定门镶黄旗甲兵三十名,德胜门正黄旗甲兵三十名,东直门正白旗甲兵三十名,西直门正红旗甲兵三十名,朝阳门镶白旗甲兵三十名,阜成门镶红旗甲兵三十名,崇文门正蓝旗甲兵三十名,宣武门镶蓝旗甲兵三十名。○又每门各设绿旗门军四十名。
京城外七门各设汉军甲兵看守,东便门镶黄旗
甲兵十名。西便门正黄旗甲兵十名。广渠门正白旗甲兵十名。广宁门正红旗甲兵十名。左安门镶白镶蓝二旗甲兵十名。右安门镶红旗甲兵十名。永定门正蓝旗甲兵十名。○又每门各设绿旗门军四十名。
铨选
武职选法内,而八旗銮仪卫等衙门外。而都司卫所以及土司皆武选司掌之,其升除补授规制甚详,具载于后。
八旗官员升除
凡官员除授

上三旗四品以上员缺,该都统等具题拟正陪咨部。
题补五品以下员缺,拟正陪咨部。题补其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前锋校亲军,校护军校等,由该管官具题,补授咨部注册,五旗五品以上员缺,该旗王贝勒等及各该管官选择才能官员,拟正陪咨部。题补至

上三旗骁骑校六品以下,并五旗六品以下。各官及
王等护卫,俱照咨补授,概不具题○康熙十八年,

谕王等护卫王府佐领,俱咨部具题。引见补授六品
以下官仍照咨补授○二十四年,覆准旗下官员亡故缺出,令该旗于一月内咨送其升转。初设及外省将军等坐名,补授各官缺。出令该旗于十日内咨送到部,照例补授。


上三旗内大臣以下,侍卫蓝翎以上员缺,不拘何项
人员。简拔俱由

上裁○康熙二十四年,
谕调补侍卫各官或照原品食俸,或照新任食俸,请旨定夺。
凡满洲都统员缺,由蒙古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等,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外省将军副都统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员
题补○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满洲补授。汉军旗分都统、副都统亦得一并开列具题。
凡蒙古都统员缺,由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等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亦将外省将军副都统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
员题补。
凡汉军都统员缺,由汉军副都统及本旗在外提督论俸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亦将外省副都统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员题
补○康熙二十三年,议定将本旗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汉军副都统、提督职名开列具题。
凡前锋统领员缺,由满洲蒙古副都统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前锋参领护军参领论俸开列十员题补○
康熙二十三年,议定将本翼护军统领职名开列具题。
凡护军统领员缺,由满洲、蒙古副都统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论俸开列十员题
补○康熙二十三年,题准满洲补授汉军旗分副都统,亦得一并开列具题。
凡提督九门步军统领员缺,由八旗骁骑参领、步军总尉、论俸开列十员题补。
凡满洲副都统员缺,由蒙古副都统列名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论俸开列十员题
补○康熙二十二年,

谕满洲蒙古汉军副都统缺出,将本旗侍郎一并开
列。
凡蒙古副都统员缺,由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内俸浅有功牌、俸深无功牌者开列。才能官十员题补。○康熙十二年,题准由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内论俸八员、骁骑参领、内论俸二员开列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以次各官论俸开列十员,如又不蒙
简用,将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员题补。
凡汉军副都统员缺,由参领及本旗在外总兵官论俸,开列十员题补。如不蒙

简用,将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员题补○康熙二十
三年,议定将满洲长史、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论俸,拟八员汉军参领论俸,拟二员并总兵官职名开列○二十五年

谕应升副都统之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如原系骁骑
参领补授者,列名时止开见任。俸次不准通理前俸。
凡前锋参领员缺,由护军参领、骁骑参领,前锋侍卫一等、二等、三等侍卫、护卫、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领,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官员拟正陪题补。
凡护军参领员缺,由骁骑参领前锋,侍卫冠军使一等、二等、三等侍卫护卫、郎中员外郎、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领、拖沙喇哈番以上护军校等拟正陪题补。
凡满洲蒙古骁骑参领员缺,由佐领郎中员外郎、步军副尉、前锋侍卫、一等、二等、三等侍卫、护卫、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官员,不论各该分属,遴选旗内才能称职者,拟正陪题补。
凡汉军参领员缺,由佐领郎中、员外郎、步军副尉、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官员拟正陪题补。○康熙十八年,议准若在内无应补之员将,在外副将、参将、游击等,令该旗咨部调来引
见补授。○二十三年,议定将满洲、汉军应升官员
拟补。
凡步军总尉员缺,由该翼步军副尉、佐领、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品级官员、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内开列十员题补。
凡佐领员缺,由公、侯、伯、都统大学士尚书以下,护军校骁骑校以上官员拟正陪题补。若系祖父原管之佐领,其子弟即无官职,或年岁未满者,亦拟正陪题补。其满洲蒙古如有新编佐领
者,补授佐领时,即将旧佐领之兄弟及本旗内贤能应管之人,拟正陪题补。如有原管佐领官员亡故,因子孙幼小,另补他人,后子孙长成具告者,准将佐领给还其代管佐领之人,照佐领品级候补。○康熙十八年议准佐领缺出,在内若无应补之人,将在外都司、佥书、守备等官令该旗咨部调来引
见补授。○二十二年,覆准:新满洲佐领员缺,即将
子弟拟正陪题补。若子弟庸懦,将亲族人拟正陪题补。○二十三年,题准佐领因军务革职,虽系世承佐领,亦不令伊子孙管理,仍令伊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管理。如无其人,方令伊子孙管理。○又令若系世承佐领内因增丁、分编之佐领,即于佐领兄弟,内不拘职官、甲兵补授。如兄弟内无堪管之人,乃于本旗内别选人员补授。其旧管世承之佐领,有不称职者,听该都统不时纠参黜革,至凑编佐领仍于本旗内选择贤能官员补授。
凡步军副尉员缺,由步军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拟正陪题补。
凡信炮总管员缺,由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品级官员、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监守信炮等官开列十员题补。凡城门尉员缺,由步军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拟正陪题补。○康熙十七年,

谕:补授城门尉,无论年老官员堪任用者,即准补授。
步军校内,有年老者亦准补授。
凡前锋,侍卫员缺,由拖沙喇哈番、三等侍卫、前锋校、护军校题补。
凡步军校员缺,由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前锋校、亲军校、护军校、骁骑校、六品、七品、八品官拟正陪题补。
凡监守,信炮官员缺,由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级官员、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护军等校、骁骑校、六品、七品、八品官拟正陪题补。
凡他库尔使噶喇大员缺,由他库尔使壮尼大补授。
凡前锋校员缺,由前锋补授。
凡亲军校员缺,不论閒散人员,俱准补授。凡护军校员缺,由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级官员、六品、七品、八品官、前锋护军等补授。荫生、监生、亦得选择补授。○康熙二十五年,

谕:已得拜他喇布勒哈番之护军校,仍留护军校任。
如遇应升时,照拜他喇布勒哈番升用。
凡骁骑校员缺,由六品、七品、八品官,前锋、护军、拨什库甲兵补授。○康熙二十五年

谕:已得拖沙喇哈番之骁骑校,仍留骁骑校任。如遇
应升时,照拖沙喇哈番升用。
凡监造火药官员缺,由七品、八品官。拨什库补授。
凡他库尔使壮尼大员缺,由他库尔使补授。凡城门校员缺,由前锋护军拨什库甲兵补授。诸王属员升除:
凡长史员缺,由该旗王等咨送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佐领散骑郎、护卫阿达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题补。
凡一等、二等、三等护卫员缺,除佐领及世职官员外,由该旗王等咨送五品以下官员,及无职人俱准补授。○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王贝勒贝子公等一等护卫以下,及五品典仪已上员缺,除佐领阿达哈哈番外,将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内壮健堪用者,选补。
凡司仪长员缺,由该旗贝勒咨送三品、四品官及佐领、散骑郎、护卫、阿达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题补。
凡典仪员缺,由该旗王等咨送六、七、八品官及閒散人补授。
凡散骑郎员缺,由该旗王等咨送民公以下、五品以上官员,不论品级题补。
八旗通例
八旗武职选授、处分之法,旧隶铨曹。康熙三年始移兵部,其选授成规处分,则例今汇载焉。凡候缺补,用旧例。满洲、蒙古、汉军候缺,武官如无品对之缺,遇有别缺先行升用。○康熙十二年题准:候补护军校、骁骑校、等无对品缺,出者准升一级。以该旗五品缺,用其别项候补官员,不准。○十八年覆准:王等缘事所属,解退六品以下官员。若有加级,咨部候补护军校、骁骑校者,遇有七八品官员缺,出即销去,加级补授。凡侍卫降级,一等侍卫降一级授为二等侍卫。二等侍卫降一级,授为三等侍卫。三等侍卫降一级,即革职。王等护卫降级,与此例同。○康熙二十三年,谕:王等护卫怠惰不效力者,革职交与该王,等令供应贱役。
凡移给佐领,旧例有愿将本身所管佐领移给兄弟者,听。○康熙二年停止。
凡老病官员,陈情旧皆具题解任。康熙十二年题准二品以上官员自陈,五品以上兵部题请,六品以下咨部察验解任。○二十二年,覆准凡世职及有职任官员,王等属员,患病告退者,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验实,咨部准其解退。若诈称患病告退者,革职有世职者,令应袭之人承袭,若系本身所得世职,亦令革去,其徇情具报之。该都统副都统,长史等俱降二级,罚俸一年。至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及有世职之侍卫、蓝翎护军校等,若有诈称患病告退者,与不行详查之该管官,俱照此例议处。○又谕凡被参有疾,勒令休致官员,各该都统察其病痊,以原品随旗上朝。
凡优给半俸,八旗武官年至六十告老解任者,察其所历俸次,及原效力处应否,优给半俸具题请。旨内府佐领,及王等府佐领官员,并子弟替职官员俱不准给。外省驻防官员,告老回京者,准与题请。若仍在外省居住,及汉军任绿旗官告老回京者,俱不准给。年未至六十告病解任者,亦不准给。○康熙二十一年,题准本身所得世职官员以年老移给其子承袭,如承袭之人缘事革职,或袭次已完,而得官之人尚在者,准给半俸。凡故官加赠。顺治间,题准内大臣、散秩大臣、都统将军、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亡故,移咨礼部题给。恤典提督、总兵官、及加府衔副将任满三年,勤劳病故者,加赠一级,请旨定夺。其在任未满三年,及休致后病故者,俱不加赠。应予祭葬者,查明移咨礼部。○康熙十二年题准满汉内外应得恤典。官员其父母曾受诰命者,若亡故亦照例移咨礼部。○又题准老病解任一、二品官亡故,照现任例移咨礼部题给恤典。其三等侍卫护卫及五品以上官。阵亡者,亦咨礼部题给恤典。○二十年,恩诏五品以下,有顶带以上官员阵亡者,亦准给恤典。
凡守制内、外八旗。武职官员,遇亲父母、祖父母、及所后父母、祖父母亡故者,照文职例令各该管官咨部准居丧三个月,奉差出征者,回日居丧三个月,仍私居持服尽三年,丧礼如亲、伯、叔、父母、兄弟并妻及娶妻之子,故者本官呈明该管官,准居家两个月。亲嫂及族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嫂弟故者,除服日,即出办事、副都统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具题居丧以下各官,注册居丧。其盛京及外省驻防官员,如遇父母、祖父母、在任故者,在任守制,在京故者不准解任,或来京守制。或在任守制,听其自便。其在京官员,因有上朝会射之事,令该旗将准假,情由报明吏兵二部。○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武职守制除居丧三个月外,其二十七个月内不得预朝、贺宴会,等事。凡护卫起用。顺治初定护卫有因王等薨、故、或王等缘事解任者,如曾遇恩诏,得过封典,仍酌量补用。○康熙十二年,题准王等缘事革去之护卫,令该旗减等补用。
凡官员降级,顺治初定官员缘事降级者,分别正从降级。○康熙十二年,题准世职官员应降级者,除有加级准其抵销外,应降一级者降半俸三年。应降二级者住俸三年,三年无过准其开复。如三年内又有过,犯以后议之日,为始其议处时。不论世职大小,俱照职任议处。如无职任仍照世职议处。○二十四年覆准管参领、佐领、官员缘事降级者,应照所降之级,换顶带坐褥。其文职管参领、佐领、大臣官员缘事降级者,亦照此例。如兼世职官员,缘事降级应降一级者,罚俸一年半,应降二级者罚俸三年。多者照此例递罚。凡调旗在京,在外官员有职掌衔缺,相当者互相更调多馀者,撤回有世职者,照原品随旗上朝,无世职者,候缺出补用。
凡补官争告旧例,补授官员时有向宗人府、兵部衙门争告者,务将本身冤抑并该旗徇情。妄送缘由开明审系情真即将争告缘由准行。仍将徇情妄送之都统等罚俸六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等将不堪任之人徇情妄送者,降一级,罚俸一年。若具告涉虚者,原告系官降二级,系平人交刑部议处。
凡请假违限:康熙五年题准,八旗官员有以迁葬、修坟、或扶柩吊问等事请假者,酌定限期给与路引,违限者酌量议处。○十二年题准请假官员,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一月者,罚俸一个月。二月者,罚俸两个月,三月者,罚俸三个月。四五月以上,罚俸六个月。六七月以上,罚俸九个月。八九月以上,罚俸一年。一年以上,降一级,一年六个月以上,降二级。二年以上,革职。如果有患病、阻滞、情由取具将军、城守尉、及府州县印结、免议。○又题准凡往盛京游牧地方及近京等处告假者,二品以上有职任,各官具题准往。其阿思哈尼哈番以下,无职任者,许各该都统保结咨部注册,准往。凡违禁私出官员,私差家人出境者,罚俸一年。佐领下人私往外省,该佐领骁骑校失察者,罚俸两个月。知而令去者,罚俸一年。私去之人鞭五十。
凡外城居住:顺治初定八旗官员兵丁不许在京城外居住。○康熙四年,题准在前三门外居住者,俱令迁入内城,汉人投充旗下者,免。○二十二年,议定:汉军文武官员,不论有无职任,愿在外城居住者,准其居住。满洲蒙古告老告病官员,有愿住外城者,亦准居住。
凡城外过宿官员,无故出城过宿失误朝期者,革职。如因扫墓、医病等事不及进城者,罚俸一个月。
凡年老解任官员,因父母坟墓家产在盛京,请往居住者,许该旗印文咨送,有世职者具题准往,无世职者兵部注册准往。
凡叩阍顺治初定:御驾行幸地方,有叩阍者,该管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该汛步兵鞭八十,有人进紫禁城内叩阍者,守门官员罚俸六个月,如官员乞求外用叩阍及遇朝期叩阍,或书他人姓名顶替叩阍者俱革职。
凡妄行奏告,旧例官员引见时不候。俞旨即将所得功牌妄行渎奏者,罚俸六个月。如于议政王会推时妄告者,革职。○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果有行间效力之处,不候。会推即行妄告者,罚俸六个月,若无效力之处,诬告者,罚俸一年。
凡失误值班,顺治初定:官员看守御门班次失误巡查者,解任,降二级随旗上朝看守。紫禁城、皇城、大城旷班者,革职。不行巡查以致閒人擅入者,罚俸一年。○康熙十二年题准:看守御门旷班者,革职。若有父母之丧及偶染重疾,不向该管官呈明,以致旷班者,罚俸一年。
凡遗失锁钥,旧例:守门护军校遗失锁钥者,该班护军校罚俸六个月。同班护军校罚俸两个月。错给钥匙者,亦罚俸六个月。失误关锁,殿门者,革去衣,度额真罚俸一年,该班侍卫亦罚俸一年。如遇皇上、升殿,将应开之门不开者,护军统领罚俸两个月,该值衣度大护军参领降一级,罚俸一年。其馀值班护军参领俱罚俸一年。护军校罚俸三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遗失锁钥者,值班护军校罚俸一年,同班护军校罚俸六个月。凡看守南苑门官员不严加巡守,以致盗贼窃去御用物件者,降二级,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兵丁鞭一百。
凡看守王府门官员不加意堤防,以致盗贼窃入者,降一级,罚俸一年。如有事故不交与接班之人,以致旷班者,罚俸一年。
凡看守城门:顺治初题准看守城门官员纵令家仆依城搭盖席棚,赁人取租者,罚俸六个月。奴仆鞭八十。如容留閒人门内歇宿,失火延烧城门者,该班城门尉、城门校、千总、各罚俸六个月,拨什库兵丁交刑部。
凡城内夜禁:旧例:城内起更后栅栏关闭,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来,步军校等分定街道轮班值宿,步军副尉等仍行巡逻,兵部不时差官查验,若栅栏不行关闭,官兵旷班及不支更者,步军、副尉一并议处除奉。旨差遣及部院衙门,差遣外如有丧事、生产及问疾,请医、祭祀、嫁娶、宴会、往来者,许步军、官兵等详问事故,及本都统佐领姓名开栅放出,仍递交附近。该值兵丁次日即报步军总尉、步军副尉、详问果实,免其送部。如无事诈称者,送部议处。起更之后私自夜行者,系王贝勒贝子公等,应记明报部系官员或妇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邻佑说知拿获时辰,次日报部。若系民人,即行羁留其拿获时辰,亦向邻佑说知,王以下及官员请旨交部议处。民人鞭二十七,被获之人各罚银一两。给与拿获兵丁。若步军官兵或徇隐不报,或受贿纵放,或被傍人拿获出首者,步军校从重议处,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罚银三两,给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拿,挨至起更后方向邻佑说知,或竟不向邻佑说知者,拨什库兵丁及步军校亦照此例议处。○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无故夜行,罚俸一个月。街道栅栏不行关闭,值宿拨什库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拿获之人脱逃者,值宿步军校、值巡步军副尉、俱罚俸一个月,拨什库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将拿获之人得财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拿不向邻佑说知者,值宿步军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兵丁俱鞭一百。该管官知情扶国者,革职。
凡街道值宿看守街道,步军校旷班不值宿者,罚俸两个月。如不待天明擅离汛地回家者,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兵丁旷班者,拨什库鞭五十,兵丁鞭二十五。
凡擅打值宿兵丁,旧例:官员将看街步兵擅令家人殴打者,革职。拿至家中殴打者,革职交刑部。若因有事夜行,兵丁留难殴打致损伤者,罚俸六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官员将看街步兵拿至家中殴打者,革职。致伤损者,革职交刑部。如果有视疾、祭祀、嫁娶、宴会等事,兵丁故意留难者,兵丁鞭五十。
凡城门启闭,部院差役夜间出城,须有各该衙门印文,都虞司等衙门差役须有内务府印文,方准放出。如系奉旨差遣及紧急军务该城门尉城门校查问姓名,登记明白,开门放出。次日报部。其城外居住官员遇上朝启奏日期,俱于鸣钟后开门。
凡滥责该属。顺治初定:该管官将本佐领下妇女责打者,罚俸一年。怀挟私忿将该管人丁责打者,罚俸两个月。吓诈财物者,革职交刑部。○康熙十二年,题准:佐领不因公事将佐领下男妇无故责打者,罚俸一年,挟仇责打者,降一级,罚俸一年。需索财物不遂,责打者,革职。
凡侵欺赏给:旧例,该管官将兵丁赏给侵欺者,革职交刑部。同官知情不行实供者,罚俸一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同官不知情者,罚俸一个月。知情不实供者,罚俸一年。
凡遗失印文,官员遗失用印文书,罚俸三个月。兵丁遗失出关引票,鞭五十,仍行补给。
凡点验官员军器,旧例:点验官员军器时,如盔甲弓矢等项全无,又不亲到者,革职。军器缺额者,罚俸一个月。箭上无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罚俸两个月。○康熙十二年题准:军器缺额及不堪者,罚俸两个月。聚集之处及射期不到者,罚俸一个月。
凡官员监射多开箭数者,罚俸一年。
凡解送人犯,康熙四年题准:官员解送重犯及强盗脱逃者,革职。解送流徙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降一级,罚俸一年。解送入官人犯脱逃及看守处脱逃者,罚俸六个月。○十二年题准:看守人犯官员得财释放者,革职交刑部。重犯自尽者,罚俸一年。
凡隐匿人犯,佐领下隐匿缉拿人犯,该佐领骁骑校不行查出者,罚俸两个月。拨什库交刑部治罪。
凡隐佔房地康熙四年题准:分给佐领下之房产地土、骁骑校等隐佔私租于人者,革职。若该
管佐领,止买佐领下,人口谎称并买田产者,罚俸六个月。○十二年题准:佐领隐佔房地者,革职。失查者罚俸一年。如止买人口并田产造入册内者,亦革职。
凡强拨出征,八旗新披甲兵丁,如器械未办,即强拨出征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八十。
凡代替出征兵丁,出征,或差遣以奴仆代替者,奴仆入官,其主鞭七十,如围猎牧马及看守京城周围等处以奴仆代替者鞭一百奴仆免入官,佐领下如有人代替出征者,该佐领、骁骑校各罚俸六个月。
凡私用官役:官员出差将伊家下甲兵,及当差之人不呈明,该管官擅作跟役,或擅自差遣者,罚俸六个月。
凡以民为仆:顺治初定,官员将所雇民人转行,鬻卖者,革职。称为奴仆具告者,罚俸六个月。未投充之人,作为投充具告审虚者,罚俸一年。康熙十二年题准:将所雇民人称为奴仆具告者,罚俸一年。
凡私买进贡马匹:顺治初定:蒙古除进贡马匹外,途间有愿卖者,听其货卖。若旗下人及在外官兵,或至边界强买,或沿途强买,或抢夺偷盗或未进贡之先入馆购买者,系官,罚俸六个月。护军拨什库以下俱鞭八十。所买之马入官,若差往验放之部院,官员笔帖式并旗下护送之,官员笔帖式将买马之人徇情不拿通,同购买或差去人员自买者,官员罚俸三个月。笔帖式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若守边口,官兵纵令与蒙古结好之人,及沿边居民迎接界外私买贡马者,买马之人鞭一百,守边口官员笔帖式兵丁俱从重议处,至未进。贡之先入馆,购买者守馆并监卖官,各罚俸三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康熙十二年题准:守边口官员、笔帖式将与蒙古结好之人纵令出口买马者,俱革职。所买之马入官至未进贡之先入馆,偷买贡马官员降一级。罚俸一年。平人鞭一百,守馆监卖官俱罚俸六个月。如抢夺偷盗者,革职交刑部。
凡缉获盗贼、光棍:顺治初定京城内盗贼伤人劫财者,该汛值宿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看街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如旗下人为盗,听刑部审实,佐领骁骑校拨什库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从重治罪。其佐领、骁骑校出征,及公差在外者,免议。其护军校并各项匠役有顶带,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治罪。无顶带,该管头目照拨什库治罪。凡差遣之人行劫,被获者。该管头目照佐领骁骑校分别议罪。内府及诸王贝勒贝子公府、总管屯拨什库庄头并八旗屯、拨什库等有该管人役生事或为盗者,内府王府总管,照骁骑校议处。贝勒贝子公府、总管、屯拨什库,照拨什库议处。若旗下官员、兵丁之奴仆为盗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议处。系平人,照拨什库议处。该佐领、骁骑校、免议。○又题准:凡光棍借端诈人财物、抢夺市肆、如得财私纵者,步军总尉、步军副尉、步军校等革职。拨什库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失于觉察者,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光棍系旗下人,刑部审实将佐领、骁骑校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一年内如有光棍一、二人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九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一百。各项匠役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处分,管屯庄拨什库照拨什库处分。若奴仆为光棍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处分。该管官免议。○又题准步军校一年内,缉获恶棍盗贼十五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三十名以上者,加一级。六十名以上者,加二级。计支实俸步军校一年内缉获恶棍盗贼三十名者,步军副尉纪录一次。六十名者,准加一级。如一翼步军校等,一年内缉获恶棍盗贼六十名,步军总尉纪录一次,一百二十名者准加一级。如步军总尉副尉亲身拿获者,与步军校等一体议叙。步军缉获一名强盗,审实者,赏银五两。缉拿一名光棍审实者,赏银三两。缉获一名窃盗,审实者,追窃盗银一两赏给。○康熙二年题准:凡穿窬窃盗、剪绺割包、夺人衣帽、刺取银钱等贼一次,其主及父兄免议。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该管步军校等自行拿送,或别管官拿送,或失主自拿送官者,免议。若被他人拿送者,步军校罚俸三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一个月,值日拨什库兵丁鞭五十,步军副尉等不行详明责成,该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罚俸六个月。○十二年题准:窃盗二次者,其主及父兄系官,罚俸一个月。三次者,罚俸三个月。○又题准:窃盗被获,系某栅栏走出者,该管步兵鞭一百。○又题准:每佐领下一年内,十人以上、为强盗者佐领降一级,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二十名以上者,佐领革职,骁骑校革职,鞭一百。折赎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六年题准:步军统领下番役与步军校等,拿获盗贼俟本年一并计算,准将统领议。叙其番役一年内拿获强盗或光棍十五名者,强盗每名赏银五两。光棍每名赏银三两,向户部取给。不及十五名者,不准给赏若拿获窃盗者,不论数满即追窃盗银一两赏给。○十七年题准: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恶棍盗贼三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六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一百二十名以上者,加二级。计支实俸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恶棍盗贼六十名者,步军副尉纪录一次。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级。如一翼步军校等拿获恶棍盗贼一百二十名者,总尉纪录一次。二百四十名者,加一级。如总尉、副尉、亲身拿获与步军校一体议叙,统领纪录一次。至四百八十名者,加一级。步军校等拿获不及纪录者,统领总尉仍总计议叙。○十八年题准盗贼伤人劫财,该地方步军校一案销去获盗纪录四次。如无纪录销去获盗所,加二级。该管步军总尉、副尉一案销去获盗,纪录二次。如无纪录销去获盗所,加一级。步军统领二案销去获盗,纪录二次。如无纪录销去获盗所,加一级。如加级纪录俱无,仍照定例罚俸。○二十五年题准: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五名者,纪录一次。十名者,纪录二次。十五名者,加一级。三十名者,加二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副尉所管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十名者,纪录一次。二十名者,纪录二次。三十名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总尉所管一翼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二十名者,纪录一次。四十名者,纪录二次。六十名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统领所管八旗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强盗四十名者,纪录一次。八十名者,纪录二次。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副尉总尉亲身获贼,照步军校议叙。统领下番役等所获强盗,会合计算仍将统领议叙。○又题准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窃盗光棍六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一百二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二百四十名以上者,加二级。计支实俸。副尉所管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窃盗光棍一百二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二百四十名以上者,加一级。总尉一翼,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窃盗光棍二百四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八十名以上者,加一级。统领八旗步军校等一年内拿获四百八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九百六十名以上者,加一级。拿获多者,照数议叙。副尉总尉亲身拿获者,照步军校议叙。统领下番役等拿获者,会合计算,仍将统领议叙。○又题准番子等拿获强盗一名者,给银五两。拿获光棍一名者,给银三两。拿获窃盗一名者,给银一两。俱向犯人追取,若犯人无力向伊主追给,驻防官员:
顺义县设镶黄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昌平州设正黄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三河县设正白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良乡县设正红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宝坻县设镶白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固安县设镶红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
采育里设正蓝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东安县设镶蓝旗防守尉一员,防禦二员。玉田县设镶黄正白二旗防守尉一员,防禦各一员。
霸州设正黄正红二旗防守尉一员,防禦各一员。
滦州设镶白正蓝二旗防守尉一员,防禦各一员。
雄县设镶红镶蓝二旗防守尉一员,防禦各一员。
沧州设正白镶白二旗城守尉一员,防禦各二员,骁骑校各二员。
保定府设正红镶红二旗城守尉一员,防禦各二员,骁骑校各二员。
张家口设总管一员,守禦八员。
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各设守禦四员。
冷口、罗文峪各设守禦二员。
驻防甲兵:
顺义、昌平、三河、良乡、宝坻、固安、采育、东安、玉田、霸州、滦州、雄县、各设驻防兵五十名。
沧州驻防兵三百一十一名,弓匠二名,铁匠二名。
保定府驻防兵四百一名。
张家口驻防兵一百六十名。
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各设驻防兵八十名。冷口、罗文峪各设驻防兵二十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