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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元 宋 · 晁说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八一三、《嵩山文集》卷一四
夏桀在位五十有二年,汤受天命,放南巢,实甲寅之历也,是为成汤之元
不踰年而改元革命,异乎继世之君也。
推之于历,《考灵曜》、《春秋纬命历》皆本于甲寅元。
汉安帝延光二年中谒者亶诵侍中施延、河尹李祉太子舍人李泓及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皆言历元不正,当用甲寅为元。
议郎蔡邕议之曰:「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凡六家,各自有元。
光、晃所据,则殷历元也」。
然则甲寅为殷汤之元也审矣。
或曰:历黄帝用辛卯,颛顼用乙卯,虞用戊午,甲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鲁用庚子
黄帝、颛顼、虞、夏、周、鲁未必皆元也,何独甲寅以之为商汤之元哉?
曰:时君各因事而命,其历不同也。
至于殷元甲寅,则历家皆因之而起算云尔。
周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马显等表言曰:「乘殷,斟酌前代历,变壬子元用甲寅」。
其言是也。
古诸儒生皆以为孔子用殷甲寅历。
汉刘洪于历最善,其表言曰:「甲寅历于孔子时效」。
窃以《春秋纬命历》推之,可信言。
而《公子谱》所谓商起庚戌,终戊寅者非也。
帝王谱》谓元年壬寅,《一行历》谓成汤岁在壬戌,皆非也。
《外传》曰「晋之始封也,岁在大火,阏伯之星也,实纪商人」,韦昭曰「商主大火」,其果合于甲寅乎?
曰:成汤六年甲寅,上推元年癸亥,实见岁在大火。
鲁僖公五年丙寅,亦岁在大火,上推之于其元年壬戌,实见岁在大火,此固得以为甲寅也。
或曰:以夏正论之,大火卯也,此得以为甲寅,何也?
曰:夏后氏建寅,商人建丑,周人建子,因其所建不同而然也。
鲁昭公二十年二月己丑朔日南至,鲁史失,至《甘传》与《纬》不同。
唐一行曰:周历得己丑二分,殷历得庚寅一分,殷历南至常在十月晦,则中气后天也。
周历蚀朔差经或二日,则合朔先天也。
《传》所据者周历也,《纬》所据者殷历也。
气合于传,朔合于纬,斯得之矣。
以此观之,既其所建不同,则大火先得以为寅也。
殷人建丑,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元首,始变虞夏之历也。
《世纪》《公子谱》《三统历》皆曰在位十三年,今定著元甲寅,则十有三年,丙寅之历也。
孟子曰:「崩,太丁未立」。
夫所谓未立者,言尝立之为君,不踰年而卒,未得立以为君也。
《春秋》之法,不踰年之君书之曰子,而不书之为君。
书之为君则不可,而数之则可也。
不然,孟子何以数之耶?
《外传》以谓商之飨国三十一王,并太丁而君之,则非也。
《世纪》、《三统历》亦曰「殷世三十一王」,惑于《外传》之论也。
《公子谱》谓三十王是也。
孟子曰:「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颠覆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
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已也,复归于亳」。
太史迁作《商本纪》曰:「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
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仲壬,是为帝仲壬
帝仲壬即位四年崩」。
及《世纪》所载皆是也。
《本纪》《公子谱》以外丙即位三年,则非也,《世纪》谓外丙即位二年,与孟子合,而得商享年之数也。
孔安国、顾氏、孔颖达辈徒见《伊训》之文曰「成汤没,太甲元年伊尹作《伊训》」,以谓太甲而无外丙仲壬,反以太史迁、皇甫谧刘歆班固为非,何其妄也!
盖不知伊尹成汤之训训太甲孔子本原伊尹太甲盛衰污隆之意而序之,非谓成汤之于太甲先后世次也。
如夫子于《易》曰:「包羲氏没,神农氏作,神农氏没,黄帝氏作」。
皆本其治之相成也,非谓其时之相继也。
黄帝之后,岂不有少昊、颛顼、帝喾之君欤?
仲壬四年而崩、壬申之历也。
明年癸酉太甲之元也。
《三统历》太甲元年乙巳,《元嘉历》太甲元年癸亥,《一行历》太甲二年壬午,三者皆非也。
沃丁在位二十有九年,或以谓三十年。
小甲在位或以谓三十六年,或以谓二十二年,或以谓十七年。
雍己在位或以谓十三年,或以谓十二年。
中丁在位或以谓十二年,或以谓十一年。
外壬在位或以十五年,或以谓五年。
沃甲在位或以谓二十年,或以谓二十五年。
祖丁在位或以谓三十二年,或以谓三十三年。
盘庚在位或以谓十八年,或以谓二十八年。
小乙在位或以谓二十一年,或以谓二十年。
廪辛在位或以谓五年,或以谓六年。
庚丁在位或以谓六年,或以谓二十一年
武乙在位,或以谓三十七年,或以谓七年。
若夫沃丁之立三十年,小甲之立二十有二年,若有七年,雍己之立十有二年,中丁之立十有一年,外壬之立五年,沃甲之立二十有五年,祖丁之立三十有三年,盘庚之立二十有八年,小乙之立二十年,廪辛之立六年,庚丁之立二十有一年武乙之立七年,则皆与商之享年不合,诚非矣。
商享年六百二十有九,诸书皆同。
朝奉大夫永州张公行状1200年12月 南宋 · 杨万里
 出处:全宋文卷五三六一、《诚斋集》卷一一九、《永乐大典》卷二○三八、《南宋文范》卷六四 创作地点: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本贯亳州谯县
曾祖言,敕赐亳州助教
祖宰,赠右中散大夫
允蹈朝请大夫、直秘阁致仕,累赠通奉大夫
公讳奭,字叔保
建炎南渡,直阁挈其族自亳徙家庐陵
公自幼警敏已如成人,既长,以文学名,下笔有惊人语。
枢密王公庶器之,归以孙女。
直阁猝猝侨居,生理草创,有田薄少,而季父永春主簿讳某继至。
直阁念其贫,公请尽以田逊之,而以其私室王氏之橐中装倾倒以奉其父母兄弟,乃立屋庐,乃实仓箱,以廪族亲,以燕朋友,中表咸喜。
绍兴庚午,荐名礼部。
乾道六年,以门子将仕郎
吏部铨,授迪功郎贺州临贺县主簿
丁父忧淳熙元年,循从事郎,监隆兴府礼城县户部赡军酒库。
酎金增羡,诸部使者才之,命摄承分宁宰,又移隆兴府曹掾,皆以最闻。
豫章自建炎兵馀,民多死徙,赋租罅漏,贫富倒植,公私俱病。
公白府,请检校冒耕之田而实其主名,有田此有人,有人此有赋。
府以武宁、新建之二邑,命公检校之,期月得实以报。
府下其法于诸邑,郡赋始均,邦民始有生意,十邑绘公像而祠之。
武宁县令文冈为豪民条其罪三十,诬讼之于朝,事下江西常平使者郑公侨。
郑檄公廉问,公为直之
冈致馈谢,公怒却之,遂与之绝。
部使者交章论荐,授衡州耒阳县,循儒林郎
部使者招公为衡州曹掾
时刑狱使者严急,典狱者惟其风旨,公奉法持平,无所左右。
每狱成,必斋戒乃上具狱。
有不可,争之必力,词劲而气平。
有人士董其姓者,于他狱已承杀人之罪,录囚之官问之不承,又以付公,公一问知其无辜。
是时郡中将试进士,公请立赏捕正犯者,而听其就试。
宪使怒,公请不已,从之。
既揭榜,董为待补太学弟子员第一,而实杀人者亦就禽。
有卜者寓衡阳,因病目眚,同行者以药点其瞳子,乃漆也,遂盲,因窃其妻以遁。
盲者疑其仆之乱其妻而杀之也,执而诉之官,其仆不胜考掠,遂诬服。
诘其尸,则曰投之水矣。
邑上之州,州以付公,公再三审诘,囚无异辞。
公独疑曰:「杀人而夺之妻者,古有之矣。
杀妻而存其人,未之有也」。
公以白郡守,守曰:「宁有是哉?
就令有之,邑令不坐失入,无之,公不坐失出乎」?
公曰:「二事细故耳,宪使虽严,可以理解,以非罪杀人,某所不敢也」。
明日白之宪使,果曰公治狱好为异。
公固争曰:「其人未论决,犹可以俟真盗也,已论决而真盗出,则如之何」?
未几,其妻与为乱者自相诉于武昌,移文至,举郡惊异。
秩满,用举主十员改宣教郎、知袁州萍乡县,转通直郎
吏民交通,官短长,旧烦苛。
公用宽大,辟庠序,广生员,期年旧俗尽革。
一夕霖雨,江水骤涨,夜半居民水将及檐。
公秉烛集吏,呼船具饷,且食且载,令曰:活一人者赏若干。
迟明劳问,无一人溺死者,父老至今德之。
富民时习者,族人某无后而立子,欲以其子后之而有其赀,讼二十年不决。
郡以属公,公立谈而决,皆以为神。
萍乡湖广道所出,士夫落南有死生不能归者,公送迎赒助,皆得平达,前后数十百云。
奉议郎,覃恩转承议郎,锡服朱银,除通判隆兴军府事。
绍熙五年隆兴,以考绩及覃恩三转至朝请郎
赵公巩、蔡公戡相继帅豫章,事无大小一以属公。
帅每阅文书,公未书名,则吏不得以进。
秩满,诸部使者以最闻,除知永州,转朝奉大夫
湘南名郡旧称甲永乙邵,公至则帑庾赤立,是岁复蝗,捐瘠载路。
公节浮费,籴邻郡,控于诸部使者,得粟十万石,博谕劝分,活饥民九万有奇。
封公帑,尘厨传,觞酒豆肉,一钱粒米必靳也。
有以客主礼望公者有讟语,谓永之荒政有实费无实惠。
常平使者李公楫闻而疑焉,阴遣人微伺之,又行部往省之。
饥民所廪,其籍无浮,常平所储,其无缩。
愧且叹曰:「吾为不知贤矣」。
乃同今漕使陈公研俱荐公于朝。
少傅丞相益国周公以书贺之曰:「过客责备,动辄兴谗,若非庾公亲往观风,岂能知治行第一,氓谣蔼著也」?
嗣岁大稔,公封公帑如初,永之富复甲湘南云。
更未尽一月,婴微疾,州民遍走群望以祈。
既笃,命诸子曰:「我死,棺歛与道里费皆勿烦官,禄之未给者皆勿请。
千万致意周、杨二公,乞铭与行状,我无憾矣」。
言讫而终,实六年九月五日也,享年七十四。
州民哭之如哭所亲。
为吏宽严得中,材力敏济,惟剧惟难,弥出弥裕。
其仕差晚,明习练达,韫之之充,发之之审,而施之不究,为国爱才者惜之。
归路由萍乡,空邑越数十里而迎,哭皆失声,明日又哭送。
为文简严精粹,而不愿人知。
中书舍人林公光朝著作郎刘公夙尝相与叹曰:「张叔保佳士也,恨不尽见其文。
然笺记中亦可见其一斑矣」。
夫人王氏,封宜人,先公九年卒。
男五人:履、贲、随、临、观。
履,迪功郎、新辰州叙浦县主簿
贲当以公之遗泽荫补。
孙男七人:长孙、仲孙、晋孙、季孙、卫孙、同孙、永孙。
女六人。
履与其弟护公丧返柩于家,将以是年十二月丙午葬公于高泽乡永和镇庄宜人墓之左方。
万里与公同生丁未,而公为长,又同乡举于绍兴庚午,且相好。
公又以行状命万里,其忍不奉教?
庆元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具位杨某谨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