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诗文库 创作日期
上说文解字表雍熙三年十一月 五代至宋初 · 徐铉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乾隆《郾城县志》卷七、《小学考》卷一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银青光禄大夫、守右散骑常侍上柱国东海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臣徐铉等,伏奉圣旨,校定许慎《说文解字》一部。
伏以振发人文,兴崇古道,考遗编于鲁壁,缉蠹简于羽陵,载穆皇风,允符昌运。
伏惟应运统天睿文英武大圣至明广孝皇帝陛下,凝神系表,降鉴机先,圣靡不通,思无不及。
以为经籍既正,宪章具明,非文字无以见圣人之心,非篆籀无以究文字之义。
眷兹󸈠俗,深恻皇慈。
爰命讨论,以垂程式,将惩宿弊,宜属通儒。
臣等寔愧謏闻,猥承乏使,徒穷懵学,岂副宸谟!
尘渎冕旒,冰炭交集。
其书十五卷,以编袟繁重,每卷各分上下,共三十卷。
谨诣东上閤门进上。
谨进。
雍熙三年十一月翰林书学臣王惟恭、臣湍等状进。
奉直郎、守秘书省著作郎直史馆句中正银青光禄大夫、守右散骑常侍上柱国东海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臣徐铉
按:《说文解字》卷一五下,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影印陈昌治同治刻本。
重修说文序雍熙三年十一月 五代至宋初 · 徐铉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徐公文集》卷二三、《说文解字》卷末、《皇朝文鉴》卷八五、《玉海》卷四四、《墨池编》卷一、《宋史》卷四四一《徐铉传》、《三续古文奇赏》卷一七、《文章辨体汇选》卷三一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银青光禄大夫、守右散骑常侍上柱国东海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臣徐铉奉直郎、守秘书省著作郎直史馆句中正翰林书学臣湍、臣王惟恭等,奉诏校定许慎《说文》十四篇,并《序目》一篇,凡万六百馀字,圣人之旨盖云备矣。
稽夫八卦既画,万象既分,则文字为之大辂,载籍为之六辔,先王教化所以行于百代,及物之功,与造化均,不可忽也。
虽复五帝之后,改易殊体,六国之世,文字异形,然犹存篆籀之迹,不失形类之本。
及暴秦苛政,散隶聿兴,便于末俗,人竞师法,古文既绝,󸈠伪日滋。
至汉宣帝时,始命诸儒修仓颉之法,亦不能复。
光武时马援上疏,论文字之󸈠谬,其言详矣。
和帝时,申命贾逵修理旧文,于是许慎史籀、李斯、扬雄之书,博访通人,考之于贾逵,作《说文解字》,至安帝十五年始奏上之。
而隶书行之已久,习之益工,加以行草、八分,纷然间出,返以篆籀为奇怪之迹,不复经心。
至于六籍旧文,相承传写,多求便俗,渐失本原。
《尔雅》所载草木鱼鸟之名,肆意增益,不可观矣。
诸儒传释,亦非精究;
小学之徒,莫能矫正。
唐大历中李阳冰篆迹殊绝,独冠古今,自云「斯翁之后,直至小生」,此言为不妄矣。
于是刊定《说文》,修正笔法,学者师慕,篆籀中兴。
然颇排斥许氏,自为臆说。
夫以师心之见,破先儒之祖述,岂圣人之意乎?
今之为字学者,亦多从阳冰之新义,所谓贵耳贱目也。
自唐末丧乱,经籍道息。
皇宋膺运,二圣继明,人文国典,粲然光被,兴崇学校,登进群才。
以为文字者六艺之本,固当率由古法,乃诏取许慎《说文解字》,精加详校,垂宪百代。
臣等愚陋,敢竭所闻。
盖篆书堙替,为日已久,凡传写《说文》者皆非其人,故错乱遗脱不可尽究。
今以集书正副本及群臣家藏者,备加详考。
许慎注义、序例中所载而诸部不见者,审知漏落,悉从补录。
复有经典相承传写及时俗要用而《说文》不载者,承诏皆附益之,以广篆籀之路。
亦皆形声相从,不违六书之义者。
其间《说文》具有正体而时俗󸈠变者,则具于注中。
其有义理乖舛,违戾六书者,并序列于后,俾夫学者无或致疑。
大抵此书务古以正今,不徇今而违古。
若乃高文大册,则宜以篆籀著之金石;
至于常行简牍,则草隶足矣。
许慎注解,词简义奥,不可周知。
阳冰之后,诸儒笺述,有可取者,亦从附益。
犹有未尽,则臣等粗为训释,以成一家之书。
《说文》之时,未有反切,后人附益,互有异同,孙愐《唐韵》,行之已久,今并以孙愐音切为定,庶夫学者有所适从。
食时而成,既异淮南之敏;
县金于市,曾非吕氏之精。
尘渎圣明,若临冰谷。
谨上。
建传教院碑铭雍熙三年十一月 吴越至宋初 · 钱俨
 出处:全宋文卷六○、螺溪振祖集
圣人之垂文设教,所以举纲维而示轨辙,使后世之人至乎圣贤之道也。
若夫括天地,极阴阳,穷吉凶,审消长,莫尚乎《易》,而伏牺始之,仲尼述之,是垂美利于天下也。
以日系月,彰往考来,正王道,纪人伦,莫尚乎《春秋》,而夫子经之,丘明传之,是申明诫于万世也。
敢问圣人之垂文设教,极于是乎?
殊不知垂褒贬之文,不能等冤亲,齐生灭;
究否泰之术,不能畅妙性,括真机。
其为人天之津蹊,越生死之渊奥,则大雄氏之法,莫不大乎,莫不圣乎!
若夫鹫岭之韬玉音,龙藏之传宝典,去圣逾远,垂裕后昆,所以广香海之波澜,壮大车之轮毂,又莫盛乎天台之教者。
故陈、国师智者大师法名智顗,演一花之大旨,立八柱之华宗
以明破昏,太阳之开气雾;
以静抳动,神龟之抃重溟。
藏通别圆,四教斯阐;
醍醐乳酪,五味相宣。
传般若之灯光,开方等之门阈。
长风破浪,溺群魔于不二之门;
大山出云,茂正法于说三之圃。
垂为妙典,扬我真风。
由是国王大臣,延首丹丘之讲肆;
城邑聚落,倾心金地之道场。
则智者之化人,其利博哉,不可得而言也。
传教院者,即今净光大师寂公住持之所。
法名义寂俗姓胡氏永嘉人也。
先是周显德初螺溪居民张彦安来诣师曰:「家居寺之东南,有隙地,可一里馀。
阴晦之夕,必有鬼魅吟啸之声,亦有钟磬考击之响。
又尝梦神龙游其地,故非愚民所可有也。
愿奉师以为僧事」。
师约之亲往阅视,叹其山水秀异,因谓众曰:「此伽蓝地也,常以传续真乘,思卜讲唱之所。
天台一宗禀于龙树,彼梦神龙之兆,岂非此耶」?
然而财施不供,莫能遽成其志,但纳所舍而营蔬圃耳。
寻而法华岩公之门人齐公(愿齐公后亦署崇法禅师,亦师传法弟子。),以其事闻于本师禅师禅师大可其议。
遂辍所得众施钱三十万,以资经始。
师虽聆喜舍,颇惧重劳,乃诫齐公曰:「今之所营,盖以学徒为念,非欲芘风雨以移冢间树下之志。
汝体乃意,当勉成之」。
齐公乃凿山肇基,度木兴搆,凡建法堂三间,厨屋数舍。
累块,悉尚朴素,以称师心。
乾德甲子岁秋八月堂成,乃请师居之。
默然遂率学徒二十人,以之俱往。
点头之石,行列翠巘;
雨新之花,飞飏宝几。
师又睹其朴野,协彼安栖,至心之馀,欢喜无量。
其后登鱼门宇,日竞充盈;
放鹤园林,人患襞积。
师闻之,沮其说者数四。
而云居韶公禅师,以其传灯之地,未广函丈之规,乃疏于今汉南国王:「智者大师位登诸地,迹示四依,得总持门,获无碍辩。
所述教法,盈数百卷。
净光大师义寂传而讲之,如水分器,而所居精舍,栋宇未丰。
愿许经营,用安抠衣之众」。
王从之,乃命爱子襄、华二师洎干宗藩,各施钱粟以助之。
师以草堂之居,雅得便稳,不听命者久之。
三年丁卯岁,建创始毕,凡重构忏堂、法堂、禅室、经室,及隶寺宇制者,罔不毕备。
中间内外总一百三十馀间。
林泉相辉,金碧明媚,瓶钖所至,寒暑忘归。
其年国王复命师讲《法华经》一座,追福于王妣恭懿太夫人吴氏。
自是神龙喜于闻法,鸟兽乐于衔花。
供饱纯陀,席严布萨。
隐几捉拂,翼翼小心;
海福田衣,济济有众。
太平兴国二年元帅府都押衙王君承益、内知客余君德徽,同议本院建造弥陀佛殿,王复命施钱八十万。
又请师讲《金光明经》一座,饭僧三万人,香华幡盖供佛之具,一皆称足。
明年,彤矢常参,金轮大统,教法愈盛,庄严益专。
属像设未周,众望斯郁,乃遣僧重云远来京师,请于襄师。
襄师因以陈国夫人徐氏、汉南国王府别驾徐君贵安,共舍钱二十万,副以金带。
又募郡人李从遇众率净财三十万,同就厥工。
于是孔雀顶螺,尊临中扆;
芙蓉冠叶,翊辅崇台。
环卫以之雄棱,侍从以之柔悦。
沈沈金口,深类无言;
烂烂青眸,真符不瞬。
三宝既具,百楅可量。
而闻师妙行孔修,慈心止足,衣惟大布,卧止一床。
杖头但挂于瓶囊,庭内不施于扃钥。
谈女亹亹五十席,非谓该通;
乐道熙熙三重阁,未为高迈
今俗年六十有八,僧腊四十有九。
虽春秋已高,而诲诱无懈,实僧史之一奇士也。
噫!
天台教者,述觉王无说之义,包括宁遗;
明众生有趣之源,环循莫尽。
由是三乘迭驾,方析假以入空;
十地宏超,遂即凡而成圣。
岂必指莲华于水上,先示从权;
自当悟蝴蝶于梦中,了无别体。
宣此义者,孰不宗之?
而师之学徒通鉴大师知廉,以师崇佛宫祠,开法庠序,将求岁寒之绩,请以刊勒为期。
而俨念天台山素足名儒,继谈圣教,竽难滥吹,砚合先焚。
然思句偈成因,敢以謏辞为避。
所愿草藩肥腻,滋善本以常新;
风动毗蓝,吹慧光而不灭。
谨即斋戒,为之铭曰:
伏牺往兮仲尼不兴,尔《易经》兮爻象何明。
宣父亡兮丘明不出,尔鲁史兮篇题斯逸。
皇皇真教兮超生死,洋洋梵音兮总权实。
鹤树圆寂兮玉偈秘密,螺溪不谈兮花编谁帙。
传光析派兮有赤城植柰挥兮宜万龄。
系曰:
台山岩岩标几寻,传教孜孜开宝林。
寒猿野鹤尽念法,猊座无言扬妙音。
时雍熙三年丙戌岁十一月十日文。
县尉考绩诏雍熙三年十一月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第三册第二五九二页)
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
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
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
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
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
今后应罢任县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
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
应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如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
如户口增添、催税及限,亦依主簿例减选。
应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近处、河东官并限敕申到库年月,出给历子;
江南两浙荆湖远处,西川近处限二十日
西川远处,广南、漳、泉、福、建限一月。
如限满不来,出给罚俸;
如违四十日已上,奏裁。
乞依官胜量酒定罪奏雍熙三年十一月 北宋 · 王嗣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四(第六册第五一三四页)、《宋史》卷二八七
澶州官务一斗酒量,较其大小,不及官斗七胜。
自来犯私酒人以此斗定罪断遣,缘所犯至三硕以上即得死罪,虑诸道州府酒务亦有似此小斗,自今并望依官胜量酒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