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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斋先生文集卷之八 (自动笺注)
省齋先生文集卷之八
 往復雜稿
  
公元1888年
重庵先生(戊子十一月九日)
向來下諭心說中古今說理
皆卽氣而言一段
愚陋於此非敢以爲不然
欲以分䟽先師神明是理。
不害辨位正名是氣之說。
則似稍迂濶
未若專擧神明合理一段
正案之爲親切明白
盖言神明合理氣之物。
則理與氣包在心內面
揔擧全體辨位正名時。
須屬之形而下
其所爲主者而專言時。
亦可以理言者。
皆在其中矣。
若泛以古今說理
皆卽氣而言者爲說。
則是全是理。
而氣卽其下面所乘者。
所以說性說道者
未有揀別
無以本分名位之是氣矣。
所以當日供對。
只就神明合理一段形氣神理二說相須之語而詳論之。
惟此一節
不曾一語
發明其意。
今承再詰。
乃敢盡其曲折而上如此
伏冀垂察
公元1889年
重庵先生(己丑四月)
有人言重昨年九月上書所進先師心正案文字
變改前日調補師訓之說。
而其原書中。
有與餘人講說云云一段
左右之人。
此以爲與餘人
說時如此云爾
則其在丈席前。
固守前說意可見。
先生聽之。
亦意其或然
不審是否
此合有一番陳白者。
重敎於八月上書中所陳諸條。
極有暴露張皇之失。
而重岳之回。
口述責敎甚嚴重
故此書旣引罪摧謝
自陳其情云於凾丈之前
奉禀調補先師之訓當否曲折
故其辭不得不詳且悉。
若與餘人講說
則其辭自合多少含蓄
便成別㨾面勢
一節專主前書辭氣含蓄含蓄而言。
至下文謹遵敎旨一節。
言正文字調補師訓之說變改之由也。
辭氣含蓄含蓄
丈席與與餘人言。
固自有分揀。
論說變改變改
旣曰遵敎旨。
又言立定正案
則在丈席與與餘人言。
豈容彼此之有異辭哉。
特緣當時臨便具書
立文草率
殊沒間架
致使見者將上下文混淪看。
有此言端
容或無恠也。
然其設心未嘗如此
伏惟尊慈深賜照察
勿之有疑焉。
重菴先生(己丑七月)
史役隨分有事有禀目數條。
謹玆呈上
伏候批敎。
間將發明三編
參讀一下
前日於此
豈不屢度奉繹。
而今熟複
却覺頓地發省
山空齋靜。
往往大聲諷詠
獨自激昂
千古不盡之懷。
豈所値時變一節深於
一節
其所警發大義者。
不能不隨而益切耶。
皇朝學士九。
李氏所編歷史綱鑑
平日或一過覽否。
久聞有此書頗行於世。
近從楊州一士友家借到。
檢省頭面
只是編年史節要者。
未嘗立綱列目。
書法鹵莽無可觀。
惟是聞丘文莊緖論者。
其於元紀篇題
引重文莊史例言分年號
不書卽位
不書崩。
以別於中國帝王正統
此爲喚醒人眼目處也。
然就考本編。
年號則果分書如例。
而書卽位書崩則皆自如
(中間往往有書立書薨處而亦不省其所區別
)殊可疑也。
或言淸人甚忌此等書。
中間設禁
比稍潛行
書肆人。
胡亂犯手勢
避礙眼。
未知信然否也。
向見長興金乃晦。
言丘氏元史本編書法。
與其凡例不同
(如大書年號之類。
)深以爲疑。
今以或者之言推之。
亦無乃被人所亂者耶。
重庵先生華東合編綱目書例禀目
公元959年
編首紀年
分注周恭帝宗訓元年
謹按綱目紀年
於周王及列國之君。
雖編首亦不書姓。
書名
秦漢以後正統之君始紀年處。
姓名見前不書
建國僭國無統諸國之君始紀年
姓名見前
亦備書之。
盖亦古今之異。
而且尊卑之等也。
綱目
公元960年
編首。
周恭帝不姓。
宋太祖以下皆書姓。
無謂
今於恭帝
一例書姓。
未知何如
伏乞裁敎。
○又按周世宗太祖
改元
仍稱顯德年號
恭帝嗣位
亦仍之。
宋太祖受禪
詔改周顯德七年
建隆元年
今續綱目
乃云周恭帝元年
其實矣。
擬正何如
宋太祖神德皇帝趙匡胤建隆元年
○按綱目廢興之際中歲改元處。
以前爲正。
而注所改於下。
雖在無統諸國亦然
唐淸泰三年十一月以後
晉高祖石敬瑭天福元年是也
大義所繫也。
綱目於編首。
連書周宋元年。
有若兩國之君各自建元
無以廢立承代之實矣。
今擬於宋太祖之上。
正月五日以後六字
未知何如
(前例只云某月以後
而無紀日處。
此特著日者
若只云正月以後
則又似全一年屬宋矣。)
公元936年
春正月
周殿前都點檢云云
○按此段注中。
有云癸卯
軍校苗訓日下復有一日
黑光摩盪久之
此是天變大者
不知何故不見大書
今於正月下。
先書此然後
乃書周宋廢立事爲宜耶。
抑此是軍校私語
太史所奏有間
可且畧之耶。
可否惟命之是從。
公元962年
建隆三年
宋主匡胤遷鄭王宗訓房州
○按此段
公元973年
鄭王二字
改以其故主三字似宜。
盖宋主下著名
已是示變之意。
而若只云遷鄭王
與其所封臣子王者無別
猶嫌不嚴矣。
開寶六年
宋鄭王郭宗訓卒。
是則自當仍舊矣。
公元963年
宋乾德元年
宋樞密副使李處耘免。
○按綱目凡例罷免例。
只言某官某免。
未有言罷者。
就攷本編。
則惟秦書免。
漢元以來
始書罷。
或書免。
以下至終篇。
專是書罷。
未有書免處。
只是古今史筆小小沿革
綱目各因本文之如此。
初非有深義。
至於凡例
特擧其始見者言之耳。
綱目或罷或免。
始終無恒式。
此書修正時。
又或改免書罷。
或改罷書免。
又或於一段之內。
一人書罷。
一人書免。
有若別有寓權於其間者。
足以後人之惑。
今擬承接綱目篇末例。
一裁之以罷。
未知如何
公元964年
乾德二年
宋范質卒。
淳化三年
太保中書令韓王趙普卒。
○按綱目凡例人事例。
宰相書卒。
賢者某官某姓名卒。
常人則不爵不姓。
只此二等而已
就攷本編。
兩漢卒。
具官爵書姓者爲美辭
不書姓者爲恒辭
不具官爵書姓者爲貶辭
此爲三等
蜀漢至晉以下
無不書姓者。
不具官爵者乃貶辭
此雖二
等與元例小異
門下所設新例。
乃云賢而無罪者。
具官封國
不能無罪者。
隨其輕重大小節略之。
足以掩其善。
則雖號名臣。
但書姓名
是盖參酌綱目三例。
補之以後儒之說。
(指隨其罪之輕重大小節畧官封
)其於勸懲之義。
詳密有所補。
如是則此於范質去官封。
是罪掩其善之辭也。
趙普備載官封如此
是賢而無罪之辭也。
二公之賢邪功罪
如是相遠耶。
不能立節於周廢立之際。
二公均之爲罪矣。
(范以柱石大臣而忘周室
趙以幕府小僚而從太祖爲有間。
然其於大節成敗則無異同
)惟於入仕宋朝
范無顯功可紀。
猶在名臣之列。
趙則定國致治之勳爲多。
然於廷美多遜之獄。
貽累太宗之德亦大矣
後儒論斷
至以患得患夬輩目之。
而謂前日太祖
謇然直節者。
亦以太祖求於臣下者在此。
故僞爲此以中之也。
若是者雖謂之未有之罪可也
今也一置之極貶。
而與所以王欽若夏竦無別
一置之極褒。
而與所以處韓,富,,馬者無別
或有欠於命討至公
今擬以二公同置節略官封之科而略差一等
於范則只書平章事不書魯公之封
於趙則書太保韓王而去中書之職。
庶乎其無譏矣。
未知何如
公元966年
乾德四年
高麗設科擧注。
初周大理評事雙冀隨冊至。
表請爲僚屬
是用冀議設科云云
山洪文敬公曰。
朱子所謂文妖經賊。
作俑楊廣武瞾者也云云
○按此段設科得失發明中。
論之備矣
若洪公此論。
不爲此事發。
指意無甚警切
朱子言文妖經賊。
是指經義文字
雙冀所設科擧。
是取詩賦之屬。
引彼論此。
亦不相當
此論且刪畧何如
公元967年
乾德五年
五星聚金注
呂中云云
呂中不知何時人。
此書一部內。
其言累見。
或稱呂中
或稱呂氏
殊不成例
若是宋人則當改氏以名。
是後代人則當改名以氏
未詳只得從初見者整之。
公元975年
開寶八年
高麗王昭薨。
○重敎草創書時
依麗提綱
高麗王薨。
思伯以爲當依綱目國君例書卒。
門下修正時。
仍舊書薨。
盖據春秋書魯君薨也。
今復攷之。
終恐從思伯說爲正。
綱目凡例
旣言秦漢以後王侯死。
皆曰卒。
又言無統之君稱王公者。
曰某王公某薨。
云上無天子。
故得因其臣子之辭。
於大正統之世。
用上無天子之辭。
得無未安乎。
春秋是以本國臣子本國之史。
自宜書其君薨。
不必以爲例也。
若在元時則書麗王薨。
自無妨。
盖麗於元。
雖甞稱臣
而彼旣非正統眞主
故後之秉筆者。
不必處之以純臣之禮也。
請更商敎。
○又按此書草創時。
只書高麗王某薨。
思伯以爲當書姓。
修正本。
或書姓
不書姓。
其例不一
(初見處書姓還削之。
似是不書姓者爲主
)今宜有以一之
請示一言之敎。
愚意從漢以後列國常例
書姓固可。
用周列國例。
不書
亦無不可矣。
○又按此書草藁。
高麗王薨下。
繼書太子某立。
修正本削之。
綱目列國常例也。
愚意則此却用特例書之爲宜。
綱目列國不書立。
非謂法義爲僭。
(因事而見者書立無嫌可知
)特以地卑而略之耳。
此書旣以華東合編立名
其於卷首起止
歲下紀年
其外書事處。
多用特例致詳
而獨於國君嗣位
闕而不書
欠體制。
且攷篇內。
往往高麗王薨下。
卽書高麗立某爲后
不書新王之嗣。
而遽書新后之立。
亦涉差異
今請還舊書太子立。
未知如何
公元976年
開寶九年
曹彬樞密使註。
初彬之伐江南也。
帝謂曰。
俟克李煜
當以卿爲使相
及還。
帝謂曰。
本授卿使相
劉繼恩未下。
少待之。
乃賜錢五十萬。
退曰。
人生何必使相
好官不過多得錢耳云云
呂中
曰。
曹彬江南之功大矣
然寧賜以數十萬錢。
而靳一使相
品位已極。
他日有功
何以處之。
所以太祖之世而無叛將也。
鄭氏曰。
太祖以誠信御下。
而此擧爲食言
曹彬平生淸謹
而退語爲失言
雖然使相之吝。
愈於漢高之濫賞而莫之繼。
得錢而願足。
賢於韓信之觖厚望者遠矣。
○按呂氏太祖此事爲全善
而不譏其失信
固未允當
鄭氏以曹彬此言爲失言
而有欠淸謹
亦似不識彬之語意
彬之爲此言。
盖自示其不以使相觖望
安帝之心而已
豈眞以多得錢。
爲願足而然哉。
愚意此兩論。
不必載。
未知如何
公元983年
太平興國八年
司徒普罷。
○按綱目凡例人事例。
宰相官重者。
書官而去姓。
注如相國何,大將軍光之類。
今攷本編中半以後
不盡用此例矣。
然此書旣倣用之。
須以平章事左右僕射左右相
(宋初以平章事爲相。
後以左右僕射爲相。
後又改左右僕射左右丞相
)擬古相國
樞密使
擬古大將軍
至如司徒則恐不必用此例。
盖秦及漢初。
丞相太慰御史大夫三公
(綱目只於丞相去姓。
太尉御史大夫不去
)至漢末
改名丞相大司徒
隋唐以下
以太司徒司空三公
然皆無重權
不常置。
不足以擬古
相國例也。
○又按凡例所謂書官而去姓。
盖重其官而以官代姓也。
若罷爲他官。
還復書姓矣。
今此書一經重官
改爲小官外官
一例去姓。
恐非本意
故今悉正之矣。
公元984年
雍煕元年
高麗刑官門柱震。
○按春秋僖公十五年
書震夷伯之
胡氏曰。
不曰伯之震。
而曰震夷伯之者。
天應之也。
天人相感之際微矣。
此書始終累書震。
而或云震某所。
或云某所震。
參錯不齊
若謂以人事之有失無失而異其文。
推攷事實
未見必然
且以人事之有失無失而異其文。
是以天怒有正不正而權衝之也。
得無不敢乎。
今擬一裁之以春秋書法
未知如何
公元995年
至道元年
皇太后宋氏崩于故燕國長公主第。
○按續綱目
開寶皇后宋氏崩。
而此改稱皇太后者
明太宗之於宋氏。
自當尊之以皇太后也。
其義嚴矣。
皇太后太皇太后之屬。
須於當時實有所上尊號
乃得施行
史家所可追加也。
若用追加之例。
則後編徽宗之於元符皇后
亦宜改稱皇太后
高宗之於元祐太后
改稱太皇太后乃可
豈非難處乎。
愚意開寶九年書號皇后宋氏爲開寶皇后
以著太宗
之罪矣。
於此只得本號稱之。
所以不掩其失也。
未知如何
公元1029年
仁宗天聖七年
契丹蕭孝穆陽平之。
綱目凡例
征伐例曰正統用兵臣子僭叛者。
曰征曰討。
又曰於敵國曰滅之。
亂賊平之
遼陽本非契丹臣子
一時依附者也。
討平無義
今擬改討爲伐。
平之克之何如
(後於外國相攻擊
往往混用。
正統臣子之例。
似是失檢處。
並擬準例正之。)
公元1040年
康定元年
內侍王守忠爲都鈐轄
綱目凡例封拜例。
宦者除拜當書者。
皆加宦者字。
云內侍王守忠
準例改稱䆠者
盖內侍者平稱也。
於因事直書貶處
或有切當褒處用之。
䆠者賤稱也。
封拜不當得而得之處用之。
後凡混稱者。
準例正之。
公元1065年
英宗治平二年
詔議崇奉濮王典禮注。
許氏曰。
歐陽修所引喪服大記之說。
典故也。
奚事於他求乎。
大記曰。
爲人後者。
爲其父母服。
三年爲期
不曰父母
而曰爲其父母
以見爲人後者。
所後父母
故於其父母
不得直謂之父母也。
夫旣其之。
則其不得稱之爲親明矣
以是折之
將無辭矣。
○按許氏執一其字。
不得稱親之證。
殊欠明確
若如此爲說。
記下文。
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之文。
然則女子子不得稱其父母爲親矣。
此論恐宜刪之。
或曰如是則大記之文。
如何解之爲可。
曰此據移宗之始而言之。
故稱所後爲人
而稱所生爲其父母爾。
以此爲旣移宗後正名明案。
而必稱所生爲親。
則其於所後
亦將以稱人者。
不易之定號耶。
公元1068年
神宗煕寧元年春正月
○今擬於此一綱云以周敦頤廣東轉運判官
中略叙其自少志趣高遠
博學力行
聞道甚早。
孟子以後不傳之統。
且記典數郡。
皆有治蹟
是以呂公著薦。
擢授是職。
仍載張氏說曰神宗於周子。
當如成湯之於伊尹
武丁之於傅說
學焉而後臣之。
今乃煩之以州縣
未聞其一日置諸左右
所與遇者。
安石憸邪之輩而已
一時忠良
擯斥殆盡
况如周子者。
奚望其能見用耶。
周子樂天知命
安土敦仁
固無加損
神宗贒之罪則大矣云云
盖周子是孟子千餘年後
中興道學之祖。
伊洛諸賢。
皆其淵源也。
故於其始生之歲。
已書之策。
以著天道來復之幾矣。
至攷其以事而著於史。
則惟書卒一段
寥寥在諸賢顯迹之後
書法不倫
故欲特書如此
不至有所碍否。
同年程顥權監察御史裏行注。
進士
調鄠上元縣主簿云云
○今擬於注首。
略添數語云河南人
自年十四五
脫然欲學聖人
父珦見周敦頤知有道。
二子受業焉。
再見敦頤後。
吟凮弄月以歸。
吾與點也之意。
嘗自以爲寧學聖人而未至。
欲以一善成名
寧以一物不被其澤爲己憂。
欲以一時之利爲己功。
初擧進士
調鄠上元縣主簿云云
如此立文
上周某爲轉運判官條。
以見淵源之所漸。
未知如何
元豊元年
呂公著同知樞密院事注。
公著翰林
後漢書畢。
帝語以釋老之事。
公著堯舜此道乎。
帝曰堯舜豈不知。
公著堯舜雖知此。
而惟以知人安民爲難
所以堯舜也。
默然
(爲難二字
呂公神道碑
作爲所急
)○按朱子雜學辨中。
呂公此論。
以爲堯舜之道。
精粗本末
一以貫之
其所知者
似與釋老不相似也。
以爲所知在此而所急在彼。
二本也。
本原如此
則其末流之弊。
豈可勝道哉。
觀此則呂公此言。
不但一時告君之宜。
足以百世學者眼目
綱目特載此一段
意似以爲名言
不當仍襲前繆。
刪去何如
公元1073年
元豊六年
高麗王勳薨。
○按春秋之法。
未踰年不成君
於周則書王子猛卒。
不書天王崩。
於魯則書子野卒。
不書公薨。
綱目漢北鄕侯
亦書北鄕侯薨。
不書帝崩。
高麗王勳是年七月嗣位
十一月卒。
準此例。
高麗王子勳卒。
未知如何
公元1075年
元豊八年
程顥宗正寺丞
未至卒注云云
文彥博衆議
題其墓曰明道先生
弟頤序之曰云云
朱子曰。
程相傳。
如曰仲尼顔子所樂。
吟凮弄月以歸。
皆是當時口傳心授的當親切處。
後來二先生擧似後學
不將第二義看。
然則行狀所謂反求之六經然後得之者。
特語夫功用大全耳。
至其入頭處則自濂溪
不可誣也。
○按於明道之卒。
只載叔子所爲墓表序。
發揮無餘蘊。
至若朱子說周程相云云
則其意已見上。
刪之恐無妨
未知如何
公元1087年
哲宗元祐二年
右司賈易注。
程頤蘇軾交惡
至言素嫉程頤之奸。
未嘗假以辭色
其黨互相攻訐云云
○按此注辭交惡二字攻訐之云。
殊不允當
今擬稍修改云時蘇軾憎嫉程頤
至於奏狀
言臣素嫉程頤之奸。
未甞假以辭色
其黨互相攻斥云云
未知如何
盖雖注文此繫朋黨頭腦判處
立文
不可不謹也。
○又按此段末載朱子說云或問蘇軾
苦與伊洛排何也。
曰彼見正士。
以禮自持
點檢放肆
又申公
凡事有疑。
必質于伊川
二蘇疑其有力
故詆之如此耳。
愚謂朱子之論蘇軾
已備於上罷崇政說書注。
此段刪之恐好。
未知如何
公元1094年
紹聖元年
改元注。
曾布上疏請復先帝政事
且乞改元
順天意。
帝從之。
元祐九年紹聖元年
於是天下曉然知帝意所向矣。
○按改元異事也。
改年號以紹聖。
所以示意天下也。
此宜大書詔改今年紹聖元年
未知如何
○又按元符三年
徽宗卽位
改元
亦宜大書詔改明年元爲建中靖國
(依注文
)其翌年
再詔改元
亦宜大書詔改明年元爲崇寧
一是賢邪雜進之幾。
一是政復起之會。
皆宜特著之。
同年
高麗中書令煕。
廢其王自立
○按麗史提綱
王遜位。
雞林君煕立。
此改書如此
其義嚴矣。
但攷綱目書例。
廢與遷少異。
曰某廢其君某。
某者貶號去位之辭也。
曰某遷其君于某者
只去其位而尊號未改者也
今麗王雖退居後宮
王號猶存
後年
高麗王顒
前王興聖官。
後年
高麗前王
昱薨。
謚號及陵廟號俱存
然則此當書遷而不當書廢。
若改書云高麗王雞林公煕
遷其王昱後宮
自立爲王(雖帶中書之職。
雞林公之號爲重。
宜從其所重稱之。
且以王叔而簒位
則其屬亦宜著之。
)則似宜。
未知如何
公元1097年
紹聖四年
追貶文正公司馬光,申正獻公呂公著等官。
○按前年
旣書奪二公之謚。
於此特著二公之謚。
雖以示不當奪而奪之意。
(說見發明。
)而終是創例
有碍觀者之眼。
伏乞更加商度
仍舊不書之似好矣。
同年中書舍人蹇序辰等。
編輯司馬光章䟽
按章䟽下。
藏之二府示戒後世八字
(注中有置之二府
以示天下後世大戒等語。
)則意益明彰。
未知如何
公元1100年
元符三年
蘇軾等于內郡注。
昌化移廉徙永。
三赦
提擧玉局觀
未幾卒于常州
與弟轍師父洵。
爲文行雲流水
初無定質
嬉笑怒罵之辭。
皆可書而誦之。
自爲擧子
出入侍從
必以愛君爲本。
忠䂓讜論
挺挺大節
但爲小人忌惡
不得久居朝。
朱子曰。
蘇軾之言。
高者出入有無曲成義理
下者指陳利害切近人情
知識才辨
爲氣槩。
足以震耀張皇之。
王安石之比也。
然語道學則迷大本
論事實則權謀
浮華本實
通達賤名
檢。
此其害天理亂人心。
道術風敎
豈盡出於王氏之下哉云云
○按此仍續綱目舊注。
新附朱子之說。
故叙實與論斷
相抵牾。
如上稱其愛君忠讜挺挺大節
而下譏其衒浮華本實通達賤名檢。
上惜其爲小人忌惡
不得久居朝。
而下言其使之行於當世則其禍不但王氏而已
不成倫理
今擬稍刪略注文
自初無定質
不得久居一節
只云自爲擧子出入侍從
忠䂓讜論多可觀者。
未知如何
徽宗宣化七年
太學生陳東上書
請誅蔡京六人
○六人二字
依書中語
改稱六賊何如
公元1126年
欽宗靖康元年
王黼以罪永州安置
李彥賜死
並籍其家。
朱勔放歸田里
雍丘
盜殺之注。
聞金兵至。
竢命
載其孥以
詔貶爲崇信軍節度副使
永州安置
吳敏李綱請誅
事下開封尹聶昌
武士躡及於雍丘南。
戮之民家
取其首以獻。
帝以初卽位
難於大臣
託言爲盜所殺。
賜死
並籍其家。
○按此仍續綱目文也。
欽宗言初卽位
難於大臣
此意甚厚。
於大故。
則天討亦不可廢。
且旣用朝臣之奏。
下府官誅之。
託言爲盜所殺。
殊非示臣民直信之道。
史筆者。
苟徇其意。
盜殺之。
已無謂。
籍其家。
是旣死以後事。
而先書籍其家。
後言盜殺之。
亦不成體
今擬改正舊文王黼李彥以罪賜死
籍其家。
朱勔放歸田里
(後改梁師成貶爲彰化節度使
開封護送貶所
行一追殺之。
策書賜死
此亦依此例書賜死
似可矣。
)未知如何
公元1128年
高宗建炎二年注。
金太宗完顔吳乞買天會六年
按金蒙古紀元紀年
稱主稱名
書死書卒。
其例二體相關
早晩層節。
極費商度
盖續綱目
於金則自吳乞買始立之年。
(宋徽宗宣和五年
)始用紀元例。
書事。
稱名不稱主。
(自此五年之間。
無死亡之事。
然以例推之。
自應書死。
)至吳乞買盡有淮北翌年
(卽此建炎二年
)乃用紀年例。
自後主書卒。
中國僭國之例。
盖以吳乞買盡有淮北
爲一大層節。
而自其始立
已示變也。
蒙古則自窩濶台始立之年。
(理宗紹定二年
)始用紀元例。
窩濶台滅金有淮北之年。
(理宗端平元年
)仍用紀元例。
而稱主書卒。
忽必烈始立
乃用紀年例。
盖亦以窩濶台代金淮北
爲一大層節。
而自其始立
已示變也。
然其有淮北也。
主書卒。
不遂紀年例者。
欲留此一節
以俟忽必烈之立而施之也。
忽必烈卽將統一天下主故也。
此其裁處無意義
但二酋之據有淮北
固是一層節。
而自其始立
已用紀元例。
則殊無所當。
忽必烈之統一天
公元1130年
下。
固是大層節。
而方其未統一也。
窩濶台無別
不必豫用異例於其始立也。
今此書見定本
於金則自吳乞買盡有淮北翌年
直用紀年例。
(稱主書卒如例。
)而截去以上元一節。
蒙古則移施紀元之例於忽必烈始立
而至其改國號(度宗咸淳七年)以後
始用紀年之例。
比前更加嚴切矣。
然於鄙意
尙恐有未盡
盖金自盡淮北以後始示變。
固當如此
而自初直用紀年例。
紀元紀年兩等漸次
或似疎濶
蒙古窩濶台代金淮北
則前金後蒙。
宜無予奪
而於彼則紀年
於此闕焉無事
有欠公平
且怱(一作忽)必烈之始立與改國號
(蒙古之改號元。
契丹改稱遼。
女眞改稱金一般
)非有顯然層節。
而特於此示變。
亦無其義。
以此不安於心。
竊欲別求所以之而不得其說。
比讀先師雅言
有曰綱目夷夏之分。
蠻夷君長曰死。
此待蠻夷君長之道也。
蠻夷入于中國
中國君長
當待中國君長
不當待以蠻夷君長
中國君長有華主夷主之別。
此以蠻夷入中國而爲君長。
爲一大層節。
極明白。
不但一統之君爲然
割據一方
爲僭國之君。
亦應如此
今擬於蒙古二國
皆以據有淮北爲小變節
以入都于燕爲大變節。
於其小變節則略紀元
公元1128年
以異之。
(此建炎二年下。
仍注金完顔吳乞買天會六年
至端平元年下。
蒙古奇渥溫窩濶台六年
此是更端始見處。
故雖非元年猶紀之。
自後惟改元一注之。
謚號廟號刪而不書
)而稱名書死。
自用蠻夷君長元例。
於其大變節則紀年(紹興二十三年下。
注金廢主貞元元年
而繼之云是歲金入都于燕。
景定五年下。
元世祖忽必烈中統五年
而繼之云是歲元入都于燕。
)稱主(稱金主某元主某。
)書卒。
(其臣僚亦始書卒。
)一用中國國君長之例。
蒙古皆非宋之臣子
則其對局中國也。
宜用分治之體而猶用僭國例。
此其爲華主夷主之分也。
如是處之。
則似稍簡正依據
不審尊意以爲如何
同年吳玠史斌斬之注。
史斌興元不克
引兵關中
義兵統領張宗長安
徐圖之。
曲端
襲斬
而自襲殺之。
○按此綱文。
恐合改書云曲端史斌張宗殺之。
未知如何
公元1130年
建炎四年
金人秦檜還注云云
帝謂輔臣曰。
朴忠過人
得之喜而不寐
旣聞二帝母后消息
得一佳士也。
遂拜禮部尙書
○按於還下。
擬添帝以爲禮部尙書七字
未知如何
公元1142年
紹興十二年
金人徽宗皇帝顯肅皇后鄭氏及懿節皇后邢氏之喪注。
新載金氏說。
徽宗沒于金之五國城
至是榟宮還。
秦檜以爲功。
選人楊煒獻書
公元1156年
執政李光眞僞未辨。
諫官曾統請斲而視之
不聽
梓宮入境
卽承之以槨。
有司預製衮冕輦衣。
至則納槨中。
不改殮而葬之。
楊璉眞珈發陵。
只有朽木一段云云
又曰欽宗亦然
西涯樂府冬靑行序曰。
欽宗初葬五國城
祈請得還。
至其被發徽陵。
只有朽木一段
欽陵只有燈㙜一枚而已
按金公所說徽陵事。
如是矣。
若欽陵事則西涯本引周密雜識云云
金公又嘗辨之曰。
欽宗紹興二十六年丙子
沒于金。
三十一年辛巳
㐫聞至。
乾道間
祈請梓宮之議。
朱子張南軒書。
極言其非。
范成大趙雄先後如金。
只以祖宗陵寢地爲請。
金主曰。
汝國何捨欽宗靈柩
而請鞏洛山陵
如不欲欽宗之柩。
當爲汝葬之。
乃以一品禮葬之鞏縣
宋史,續綱目文獻通考等書所載如此
而無請還榟宮之事。
江南那得有欽陵乎。
若非史傳闕文
周識云云
或是傳聞之誤。
西涯不能詳辨也。
據此則此注所載金公說中又曰以下
恐當刪之。
公元1161年
紹興三十一年
金主亮使人來求漢淮之地。
始聞靖康帝之喪注。
帝始聞淵聖崩。
起發哀而罷。
詔持斬衰三年云云
○按此靖康帝之喪下。
擬添詔持斬衰
三年六字
公元1162年
紹興三十二年
起居舍人洪邁使金注
張闡請嚴遣使之命。
敵國之禮。
彼或不從則有戰耳。
帝然之。
行書用敵國禮
金閤門國書如式
抑令于表中改陪臣二字
朝見之儀。
必欲用舊禮
不可
金鎖使舘三日
水漿不通
見金人語不遜
欲留
張浩不可遣還云云
○按此使金下。
擬添書用敵國禮五字
盖是奉表稱臣于金以後第一擧。
合有以表之也。
此旣大書如此
後三年孝宗初。
書始行敵國禮行字。
以定字。
(注中有卒定敵國禮之語。)
同年追封子偁秀王注
集議子偁封爵
戶部汪應辰定其稱曰太子本生之親。
議入。
內降皇太子所生父。
可封秀王謚安僖
母張氏爲王夫人
○按此爲秀王下。
擬添定稱皇太子所生八字
盖於英宗稱親濮王之日。
司馬以下諸賢。
爭執不可
大義素明
高宗深懲前事
有此早定名號也。
其事亦合表章之。
公元1168年
乾道四年
建寧布衣魏掞之太學錄云云
圈下附注乾道初
朱熹掞之叙次戊午讜議
爲之慨然流涕
盖傷禍殃自此始也。
因而叙之曰云云
公元1883年
(載叙全篇
)○按朱子此論。
附見魏掞之脚下
殊非其地。
若移繫於上癸未十一月廷臣集議和金得失條。
乃爲的當矣。
然其下條
朱子應詔入對之事。
而所對大義
已盡此論之意。
亦或重疊
然則一段
雖不追載。
亦未爲大闕
乞更商敎。
公元1171年
乾道七年
高麗李義方
殺其大將軍韓順等。
○按麗史
只書殺大將軍
而此加其字。
嫌其混於中朝大將軍也。
然只加其字。
則又嫌其爲義方私人
若云其國大將軍則似完備
未知如何
此等小小書法
不可悉禀。
今姑擧其一端耳。
公元1174年
淳煕元年
高麗鎬京留守趙位寵兵起。
高麗遣其平章事尹鱗瞻擊之。
○按此段高麗二字
擬改王字。
未知如何
又按此位寵之事。
數月之間。
分作十一段。
繁瑣不成體裁
今擬裒合三段書之何如
大抵提綱書法
比續綱目
頗欠簡正
書合編時。
固已刪汰冗細
而尙覺有未盡處。
從後別作工程。
一番梳櫛乃可矣。
公元1178年
淳煕五年
觀文殿學士太中大夫建康府江南東道按撫使行宮留守劉珙卒。
○按此書書諸臣之卒。
旣以官爵詳畧
等其人品
則其書法亦宜十分斟酌
劉公固是宋朝名臣
而比之韓,范,富則猶有分數
其書官爵
分外張大
歷選前後
殆無其比。
非所宜。
今擬於見書諸銜。
太中大夫建康府之屬。
略行刪略
未知如何
公元1195年
寧宗慶元元年
道學名爲僞學
○按此七字
云名道學僞學榜于朝堂則似好。
公元1206年
開禧二年
高麗恭孝王太廟
○按新主祔太廟常禮也。
不當書。
惟因祔廟之禮。
而亂其先昭穆變故也。
今擬於太廟下。
書亂其先昭穆六字示戒
未知如何
公元1231年
紹定四年
蒙古拖雷入武休。
○按綱目征伐例。
中國有主
夷狄入寇
或曰寇某郡。
中國無主
但云入邊。
或云入塞
或云入某郡。
據此例。
於入字下。
添一冦字(後諸條入字下。
準此添書。
)何如
此等雖若小節
名義所關甚重。
且在帝室衰微之日。
故尤不可不謹也。
公元1185年
理宗嘉祐十二年
蒙古蒙哥殺(殺恐弑之誤。
)其君母兀立迷失
遷其祖母乞里吉忽帖尼。
○按斡兀立迷失
蒙哥本屬從兄嫂。
乞里吉忽帖尼爲本屬伯母
今以繼體承統而稱之如此。
其義嚴矣。
此等稱號
當時不能正名
後人有難追加。
且禮以嫡
母爲君母。
則此稱君母
不能無嫌
於母則稱君母
祖母直稱祖母
亦似斑駁
鄙意則改其君母三字以貴由妻。
改其祖母三字窩濶台妻。
則恐或寡過矣。
未知如何
公元1262年
景定三年
參知政事皮龍榮罷注。
龍榮伉直
不肯降志賈似道故罷。
○按綱目書例罷免
無罪者曰免某官某
皮龍榮者。
可謂賢而無罪者也。
擬加罷字於參知政事之上。
公元1270年
度宗咸淳六年
高麗遣其太子諶。
蒙古
○按高麗史。
國初元子太子
至元宗二年猶然
自其十年以後至終篇則稱世子
盖其國制中變也。
此書於此段。
世子還稱太子
六處皆然
以下則不能悉改。
盖始以世子誤書而隨改之。
七段以後
覺其非誤而遂止也。
今擬並依本文世子
公元1276年
端宗景炎元年
元賜播州按撫使楊漢英賽因不花
○今擬去宋字。
代以華人三字
公元1278年
景炎三年注。
五月帝昺祥興元年
○按前史
嗣君中歲改元
卽於先君年下
新君之年。
而或云某月以後
或只云某月。
不知何故有此二例。
亦有其義否。
以義則書以後者似勝。
今於五月下。
添書此二字
如。
同年
元西僧楊璉眞珈發紹興諸陵。
○今擬於諸陵下
繼書會稽義人唐珏收葬亭山
公元1279年
祥興二年
元張弘範厓山
越公世傑力戰御之注。
圈下云時天祥目擊厓山
作詩哀悼云云
○按此詩長篇
誠極悲壯
忠義之所發。
然載之注中。
則恐違史體
一節刪之何如
若後段信公天祥至燕不屈注。
正氣歌則却似不妨矣。
公元1280年
元世祖武皇帝至元十七年
○按此下謹依敎指
節畧方正學正統論十數行語。
載之丘氏說之上。
其於夷狄降統之義。
可謂章章明矣。
但其論書法
謂始一天下。
不得已正統法書國號
又謂其一傳以後分注之者
不省爲何語。
要之十分嚴正
故削之而不錄矣。
公元1365年
至正二十五年
高麗世子王謜請罷諸道勸農使
○按旣稱高麗世子
則不必更書姓。
綱目趙太子章,魏公子無忌之類可見
(此書前後
未甞書麗太子王親封君者姓。
此段及他五六處書之。
擬並去之。)
同年
南臺御史中丞劉宣自殺
○今擬改書云南㙜御史中丞劉宣獄。
自殺
所以明宣之無罪也。
公元1324年
泰定皇帝泰定元年
○按也孫鐵木兒殂而無謚。
世稱泰定帝
其實正號也。
當依帝昺例。
只稱主也孫鐵木兒似宜。
未知如何
公元1328年
致和元年下。
著圈書文宗皇帝圖帖睦爾天曆元年
○按文宗上。
似當去圈。
八月以後四字
同年
圖帖睦爾兵陷上都
梁王王禪遁注。
王大臣出戰累敗。
倒剌沙等
皇帝寶出降。
梁王王禪遁走
遼王脫脫遇害
不知所終
○按上旣書太子阿束吉八卽位上都
卽是傳國正主
而竟不書存沒下落
殊欠史體
今擬於陷上都下
大書主亡不知所終
梁王之遁。
只見注中。
未知如何
公元1332年
至順三年
鄜王薨。
○按正統君立未踰年則書薨。
此宜降一等書卒。
未知如何
公元1335年
至元元年
高麗王復如海州
納人婦權氏爲妃。
○按人婦二字立文似未順。
改以有夫女何如
公元1344年
至正四年
高麗大行王之喪。
岳陽還其國。
○按大行王。
是當時臣一時之權稱。
史家所宜襲用者。
以前王何如。
公元1349年
至正九年
慶昌府院君㫝高麗王
○按如此立文
慶昌府院君
有似元朝人。
若改之云立高麗
公元1351年
府院君爲國王則似宜矣。
此段若改之如此。
則下十一年江陵大君祺高麗王一段
亦改之云冊高麗江陵大君祺爲國王。
爲宜矣。
公元1355年
至正十五年
紀年云元十五年
(隔圈)宋主韓林兒龍鳳元年
○按續綱目
自是六月
太祖皇帝起兵以後
書元事加國號
其意盖曰眞主倡義一方
則不待其立國建號
天下不復胡元之全局也。
於元而處之如此。
故其於徐壽輝韓林兒之屬。
曾以盜賊小酋處之者
亦自此書國稱主。
以示與元爲敵。
其意美矣
但於紀年變節爲小闕。
故此書見定本
特加國號於十五年之上以補之
愚意用大更端例。
(前史凡自一統爲分治。
自分治而爲一統
皆用更端例。
)書之曰元順帝至正十五年
(隔圈)天完徐壽輝治平五。
宋主韓林兒龍鳳元年
(隔圈)統舊大國一。
小國一。
小國一。
三國
(隔圈)仍繼其下云是歲我太祖皇帝起兵於和陽。
以示所以更端之由則似益明備。
未知如何
若如此書之。
則前至正十年下。
天完年。
恐宜刪之。
天完於是時。
只以賊酋處之。
其書事不稱不稱主。
直稱姓各(一作名)而已
則其紀年似或非分矣。
公元1360年
至正二十年
漢王陳友諒弑其主徐壽輝
自稱
○按漢王上。
恐當加天完二字
公元1364年
至正二十四年
紀年云元二十四年
(隔圈)漢主陳理德壽元年
○按德壽元年下。
恐當添書云太祖皇帝吳王元年
盖與吳王張士誠紀元同例
而稍異其文也。
是年
太祖皇帝建國曰吳。
○按皇帝下。
恐當添初卽王位四字
重庵先生修史禀目
公元1029年
宋仁宗天聖七年
高麗千秋太后卒注。
崔氏曰變薨書卒。
深著大惡不道之罪云云
○按此是提綱舊文而此書仍之。
然攷綱目書例。
王后未有以罪而貶書卒者。
漢呂后唐武后
皆得書崩。
今獨於千秋后。
而變薨書卒。
卽是無前創例
無乃難愼乎。
愚意此書於高麗王后。
不書薨。
因事乃見。
今亦刪此一段
未知如何
至若千秋后大不道之罪。
已暴之於前。
不待卒而始著矣。
伏乞裁敎。
元干統後諸主繼世
綱目皆書卽位
思伯以爲當書立。
先生修正時。
成宗繼世
(卽世祖于統後初繼世
)依其說改書立。
武宗以下
仍舊不改何故耶。
愚意檢有未周。
謹改武宗以下
一如成宗例。
不至大失尊意否。
比攷李氏綱鑑
丘文莊史例言。
分注年號
不書卽位
不書崩。
盖年不大書
不書卽位
不書崩。
三者始終相參
關係甚重。
前人對擧爲說如此
今此書於元旣注年書殂。
則亦改卽位書立。
理恐然也。
未知如何
公元1298年
元成宗大德二年正月
遣使高麗世子謜(卽忠宣王)爲王。
封國王諶(卽忠烈王)爲逸壽王
(注世子卽位康安殿。
壽王退居張舜龍第。
)是年八月
高麗王公主入朝
壽王復位
(自是史稱謜必以前王。
)元文宗至順元年二月
高麗世子禎(卽忠惠王)爲王。
收國王(卽忠肅王)印章
(自翌年忠惠王紀年
)三年正月
高麗王復位。
(是年忠肅王後元年紀之。
自後以前王。
忠肅王薨。
嗣位
乃以忠惠王後元年紀之。
)○按忠宣忠惠之冊爲王也。
其父王固皆有上表傳位之事。
然及其受位也。
頗有凌逼驅迫之迹。
(忠宣從元而來也。
未及受冊爲王。
而先受百官郊迎王禮
及其受位也。
坐令其父退居私第
父王復位後數年。
又遷之佛舍專國政。
卽是無父無君之人也。
忠惠則其處心不至忠宣
然其在元也。
元主加冊爲王。
遣使父王印章
忠惠安然受之。
則亦不能無罪也。
若以前日父王上表爲辭。
唐玄宗之於肅宗
何甞馬嵬之命。
程子靈武踐位
以爲簒耶。
)且受位未幾
父王皆卽復位
其間一時據位。
便似與不成一樣
修史假之正號而紀其年。
無或有商量耶。
最是前王者。
是對後王之稱。
而施之於其子。
則是以後王處其父也。
於倫理。
豈不甚未安耶。
此繫史體之大
端。
小小書法之比。
伏乞深加裁度
如有更張整釐之道。
詳細下示焉。
公元1351年
元順帝至正十一年
高麗江陵大君祺(卽恭愍王)爲國主
前王(卽忠定王)遜于江華
○按恭愍之爲簒。
注文明見
王遜江華
是當時臣子之辭。
史家正法之筆。
恐當改之云祺遷其王㫝江華
未知如何
公元1889年
重庵先生(己丑八月十八日)
公元1351年
日前鄙族生旼及金憲植回。
伏承兩度下書
謹審新凉
道體起居無大損節。
二生皆言神觀少遜平昔
接人之際。
微有困憊之候。
豈因長夏暑炎。
或有受傷處。
抑年彌高氣益衰。
自爾如此耶。
區區不勝憂懼
更冀千萬加意將攝
節略日用酬應
毋至添損。
漸復常度焉。
重敎遷徙日子
在今卄六。
而兒少憂故。
連屬不斷
不知臨行
又無展退否也。
顧瞻故里
周念親戚
情緖轉益難堪
最是離羣索居
爲餘生無疆之憂。
前此誨命毋自欺謹其獨及四有五辟之戒。
謹當揭壁觀省。
以求奉副其萬一。
外此亦有可敎者。
不止一二端。
隨意垂示
不至棄外
千萬至祝。
自約年間
一歸省先阡。
轉候門屛
其間便人往來不絶
如欲賜書
只付板山申國用家。
自應到加邑。
(申氏女有爲重龍姪婦者。)
有相及之路矣。
史編將負往新居
更加一二年之工。
前禀五條疑例。
已依下敎脩正之。
昨年造謁時。
凡例文字一番更定爲敎。
故間依綱目元例。
復列十九門。
條具所因所革。
一小旣成
頗覺太繁瑣
不合名以凡例而置之編首。
改名書法
擬附發明之後
(頃在龜谷。
嘗稟發明是史斷之類。
不合在編首。
先生以爲此意亦是。
宜於再修時移附編末。
今擬遵此敎。
並附發明書法全部之後
)草藁今玆呈禀
乘間一賜檢閱
批示差繆焉。
旣有文字
則編首只合一總叙。
略叙編輯始終大槩。
而此則須出自先生手筆乃可
今攝養之中。
恐難搆思
故先以淺慮撮取大意
假設條呈上。
一賜覽。
如有可採者。
隨意取用
成立文字
因書下寄幸甚。
始欲於未發行前。
爲此專价上書
今適高生造候。
謹此附達。
伏希下察
自餘更祝萬保重
以副下誠。
 昨年九月上書中對餘人一節
承此灑然之敎。
感誦何可言
至於一二少輩不靖之端。
區區深憂
在於此。
日夕相對
未嘗不苦焦唇
盡情調制
猶患誠意未篤。
不足以孚於人。
且觀頭勢
或有來後無竆之慮。
平生猥從士友後。
毫毛裨補
只有爭端由己而起。
終至貽累於斯文。
將以何面
目。
歸拜先師地下耶。
每念至此
有時達宵不成寐
不知凾丈或能俯諒此苦衷否也。
皇恐皇恐
九月間。
從姪麟錫當造候屛下。
追謝前日妄擧矣。
因此俯賜多少惠敎
不至聽之藐藐矣。
至望至望
  新史緫叙草
 一。
朱子春秋
資治通鑑綱目
絶筆五季之末。
皇朝商萬諸公
承詔修宋元二代史。
命名資治通鑑綱目
朱子自言綱目主意正統
而續綱目胡元正統
大宋無別
不識正統法義
大失綱目主意也。
我華西先生承尤庵宋夫子遺旨
更定史例
貶削僞統。
門徒撰次成是書。
在中朝。
方遜志丘瓊山
在我東。
東岡宇顒先已有黜元之議。
宋子倡明大義以後
幾乎士大夫大同之論矣。
後之讀是書者。
宜先察主意所在
有以識其非一家之私言也。
 一。
孔子春秋
必以魯史爲主
以及天下之事者。
誠以君臣之義。
亦由一本而推之也。
此書雖以中國正統爲主
其所本則在吾東。
紀年
與載事。
皆以華東合編爲體。
然其尊卑之等。
詳畧之分。
未嘗不自在也。
覽者宜舒究焉。
 一。
此書載事。
在中國則以續綱目爲主
參取宋元通鑑,歷史綱鑑及宋名臣錄等書。
在吾東則以市南公所麗史提綱爲主
參取東國通鑑,東史纂要。
書法一遵綱目十九門定例
時異事殊處。
往往旁照立例。
以不失其宗旨
如上所言胡元削統。
卽其大者也。
 一。
史斷以續綱目提綱所載諸說爲主
而旁取諸家說以補之
凡以本國臣子而論本國事者。
姓名
以後代人前代事者。
某子某氏。
(或稱某號某氏
或稱某氏某
此雖非綱目元例。
而世降人微。
不得不然者。
)惟程子朱子
雖論國事
亦稱子而不名
表異之。
 一。
書法大綱
雖皆華西先生所定。
而小小節目間。
或有追定於先生旣沒之後
未及禀質者。
然其指趣要歸
則不先生範圍之外
不復識別
唯其成言見於文集語錄引用爲史斷者。
特稱華西先生以標之。
 一。
書原凡二十九卷
二十四卷
華西先生門人柳重敎草創
五卷
金平默草創
旣成
金平默整釐始終書法
又別著說。
詳論指意
以附全部之後
名曰發明三卷
其後柳重敎金平默之意。
加修正。
又依綱目元例。
立十九門。
條擧所因之大體
而繼之以一二沿革處。
以附發明之後
名曰書法一卷
三十三卷
 一。
書成。
命名宋元華東合編綱目
尤菴先生於續綱目之號。
旣譏其爲僭。
不敢復襲前失
據實之如此云。
公元1889年
重菴先生(己丑九月)
公元1351年
重敎白。
安生便下書
拜領誨旨。
感誦滿萬矣。
卽日霜寒
道體起居神護無損度否。
區區慕用
向日比也。
重敎去月卄七日
挈諸眷南來
今月初到新宇。
風土物情
未知如何
惟是幽夐閑靜
爲粗愜素情。
且南距黃岡寒水齋。
(齋奉尤菴遂菴二先生像。
)才踰一舍
華陽東廟
一宿可到。
春開
次第進拜伸誠。
恨不得奉陪杖屨作行也。
史役整頓几案
卽復有事
長夏點校之餘。
覺心大段繁雜
回頭收拾
未易得力
日間近思錄存養一卷
專心玩繹
維持警省之資。
以其餘暇閱史。
一閱不過十數板。
自然時日拖長
不敢深較也。
重庵先生史例問目
公元1244年
宋理宗淳祐四年九月
書詔起復右丞相嵩之
按續綱目
書詔起復史嵩之
而此改書如此
竊恐還仍舊文爲宜。
嵩之父死時。
相位已去矣。
故有起復之命。
云起右丞相嵩之
有若未起之前
已以帶職居喪處之矣。
無乃未安耶。
是年十二月
右丞相嵩之有罪免。
此於續綱目
書詔史嵩之終喪
而改書如此
亦恐宜仍舊文。
此時徐元杰諸人上䟽嵩之起復之非。
以爲天子以孝治天下。
不行於大臣。
率天下而爲無父之國
又言前日馬光祖奪情揔賦淮東
嵩之預爲引例之地。
勒令追服
以補名敎
嵩之亦自知不爲衆論所容。
上疏終制
帝乃許之。
觀此則諸臣爭執之辭。
與帝勉從之意。
皆以起復之壞名敎爲重。
若夫嵩之平日擅權誤國
不合復居相位
卽其裏面所蘊也。
此云右丞相嵩之有罪免。
是若無前罪
自合享有其位無碍
所以爲未安也
並乞商敎。
重庵先生史例問目
公元1135年
宋高宗紹興五年四月
昏德公卒
二十六年六月
重昏侯卒。
○按續綱目
徽欽二帝之卒。
書之云上皇卒于金。
靖康帝卒于金。
而此改修如此
深罪不能社稷也。
思伯嘗嫌其已甚
以書議重敎
重敎以爲然。
宜於修之日。
奉禀而更商之也。
旣而將本編。
細檢上下書法
二帝於被廢後
因事見書亦多。
一依舊文
不去帝號
惟於書卒處。
特擧貶爵。
竊意其書事而存帝號者。
不予僭虜之廢中國也。
卒而擧貶爵者。
以著昏主之辱宗社也。
發明中所言。
義各有當。
並行不相悖者。
似已盡其意矣。
於是心稍自安
昨年校正時。
不曾擧論矣。
近日莞爾檢視此書。
大綱一例許可
以此二段書貶爵爲碍眼
以書叩詰。
其他一二人
亦頗以爲言。
因此更思之。
二帝示貶。
固是不可廢之一義。
而惟此正名書卒處。
關係甚大。
衆人所屬目處。
於此書金德公,金重昏侯。
面目誠嫌煞重。
(此與山陽公晉安樂公云者
面目又頓別。
)其他不去帝號諸段。
反爲其所掩。
見者聞者駭惑如此
容或無恠
謹具曲折仰禀。
伏乞留神財處焉。
愚意雖還依續綱目舊文
不失門下兩貶之本意
於大體面勢。
未有所碍。
盖通前後言。
則於二帝被廢處。
大書金吳乞買上皇爲昏德公
靖康帝爲重昏
云者
足以二帝偸生忍辱之罪。
下文不去帝號諸段義正相濟
以此書卒二段言。
則旣稱皇稱帝
又書卒。
卽是並行兩義之意。
未有偏闕處矣。
未知如何
大抵此事以先遺旨言之。
觀其於高宗降統之議。
深有所不便。
於此恐亦以仍舊皇帝爲長矣。
此意亦不可不深思也。
並乞參商焉。
 向來所禀史斷諸儒書法。
旣蒙印可
當依施行
三洲稱呼
亦謹遵敎旨。
依前稱矣。
公元1891年
重菴先生(辛卯正月二十六日)
公元1874年
下誨史例德公重昏侯事。
奉敎矣。
策書則還仍續綱目舊文
發明猶存改正之論。
以示來世
此意至當
頃年先師高宗統事
大書仍舊文。
注中宜備正論者。
同一䂓模也。
當依修正矣。
重敎呈覽丹邱書草
有辭別白
致惑崇覽處。
是甚惶悚
往在甲戌
思伯書論史例五事
第一條。
擧綱晉懷帝愍帝皆於失尊後稱帝
論及昏德重昏稱爲未安。
至以高宗尊之爲君父爲說。
重敎以爲然。
答書略有所論。
謂第因再修之會而合有一番反覆也。
丹邱書中所言。
重敎思伯一再往覆。
不能平者。
盖指此事。
而其云不能平者。
言無
結梢歸正也。
特其措辭殊沒間架
驟看則恰似二人聯名上書門下
下書以不記有此事爲敎。
而嚴責其不誠實
奉讀惶汗
措躬無地矣。
然其本意若果以上門下爲言
措辭當曰一再書禀
未蒙允許
不當一再往覆。
不能平也。
此或可爲俯燭一端耶。
惟思侍側參見
未能禀達其往覆之實。
反以自明未嘗有致疑之事。
却不可曉。
閱歲旣久。
或有遺忘處而然耶。
此去元生容錫。
武將世家
亦已出身
而立志向學。
胷中極不貼貼
年前別枝軍官之來。
拒而不受
遁入窮峽
以爲枉門畢命之計。
盖自其先統制公(相)。
已以尊攘大義竪立顯世
故其慷慨奮發
有異於人者矣。
數次來見。
因欲進謁門屛
故奬其志。
上一書。
道達其誠。
伏望一言之誨。
俾作終身服膺
不至容易退之幸甚
  脩史問目
宋寧宗慶元八年三月
秘閣修撰朱熹卒注云云
將葬。
右正言施康年四方僞徒。
聚于信上。
欲送僞師之葬。
會聚之間。
非妄談時長短
謬議時政得失
望令守臣約束從之云云
嘉泰二年二月
僞學黨禁
復諸貶謫者官。
朱熹華文閣待制致仕
公元1202年
云云
朱熹沒已踰年。
周必大,留正各以貶秩致仕
某以待制致仕
必大少傅
正復少保
圈注云初傅伯壽弟子禮於朱熹
不薦己。
次對
修撰也。
伯壽行詞
有慢僞等語。
沒。
伯壽建寧
久不以聞。
復職之命。
生存也。
謹按二年事。
皆續綱目舊文
大書朱熹以下十一字。
及圈注云云
門下朱子行狀所載補之也。
盖據上文施康年所奏。
守臣約束會之令。
朝廷固已知朱子之沒明甚矣。
下文待制致仕之詔。
又是初不聞其沒矣。
兩說事實牴牾
不容並行一編之史矣。
今若以前說爲爽實而刪之。
㙜臣建白迹甚彰著
又以范念德鐫官罷任事(朱子葬時。
范念德方爲鑄錢司主管官
因便道會葬。
歸未至鄱陽
有旨鐫官罷任
臺察劾其離次會葬云云
大全附錄
)參之。
則不可謂全無是事也。
以後說爲爽實而刪之。
舊史成文
必有可據
門徒撰狀。
又詳其曲折如此
豈可盡歸之無實耶。
左右商度
不得其說。
謹此控禀。
伏乞明示一言之敎。
如或調攝之中。
精力有所未逮
則試一垂於思諸人
折衷賜敎焉。
公元1891年
重庵先生(辛卯二月)
公元1202年
重敎頓首白。
重敎正月末。
因延豊元生行。
一書
起居
不知已登達否。
數日前。
魚生允奭至。
謂於歲後再造門屛
述道寢饍康寧
宅內諸度均慶。
下情爲慰萬萬。
惟渠自言於其造謁也。
有妄悖之擧。
至被斥絶門下
聞甚驚懔。
試取其所持書草一覽之。
文理荒亂
語意顚倒
不省爲何㨾說。
然撮其大畧
不識先生長者匪怒伊敎之深意
不詳士友前後處心實狀
率意指斥
妄肆懟筆
搪觸尊嚴
罔有紀極
讀之未竟
痛責乖戾駭妄之罪。
與告絶。
以爲宜卽歸家
杜門念罪。
改心革慮
復進屛下。
至誠哀懇
卒得蒙赦已矣
不爾則不當復至吾之室也。
自後滿心悸恐
屢日不能定情
盖渠所作。
固是渠之罪過
苟求本事根由
則實緣重敎側身士流之間。
言行無狀
上煩師門用力敎誨
下致後輩作恠罔狀。
斯文爻象
至於如此
仰慚俯悚。
驚夢愕。
謹具情實
專書控白。
伏願先生究厥負犯
明施重罰
謝諸生
繼示善後自新之方。
不至見棄門下
重敎雖至愚。
不竭修省
息黥補劓
所以奉副厚惠之萬一哉。
區區無任伏地祝之至
重敎皇恐再拜
  追上書
原書旣成
竢褫未發。
永興生來下書
詢問周悉
警誨懇至
且悚且感。
罔知攸謂。
第伏審邇日道體無大損度。
區區慰幸。
實符勞祝。
重敎眷集觕保。
深荷賜念。
魚生作恠
伏讀下示。
益見悖妄
宜其見斥於門下也。
汕上諸生
不知情如何
而至有相忘江湖之敎。
遠外末由探知
只切惶慄而已
魚生與汕上諸生
打成一片
而謂悉由重敎致之。
侍右諸子之言。
亦或無怪
先生曲賜照燭
以爲汙不至此
此意何可忘也。
然緣此一事
謝絶生徒
無或過重耶。
伏乞益恢河海之量。
寬綽處之。
後生輩得有措躳念罪之地。
千萬懇禱
下諭昏德公書法
丘氏綱鑑之文亦如此
則誠確據也。
下書末段。
謂姑仍續綱舊文
而於發明猶存改正之論。
以俟來世
故謹以奉敎施行之意。
仰達于元生便上書矣。
今得確據如此
當復改如前耶。
綱目王公之卒。
未有不書姓名者。
山陽安樂皆具姓名
綱鑑之文。
亦具姓名否。
且於欽宗
稱重昏侯耶。
天水郡耶。
(初封重昏侯
改封天水郡公
)抑今不必盡襲其迹。
只取大意
立文耶。
詳細賜敎
則謹當奉以施行矣。
別幅一段
謹奉誨旨。
惟所引先師夷夏之分。
君臣之分一節
恐合有一番反復
始盡其所蘊。
夷夏之分。
卽是君臣之分。
而於一般
君臣分中
夷狄干天位。
中國僭臣犯上
其爲變尤大。
史家金元二醜
其扶抑之權。
比唐宋二祖
不啻加重
崇禎以後
吾東諸賢處義。
皆以君臣之義爲主
宋子獨以夷夏大分爲重。
其所以爲高世大眼目也。
此亦先師平日講說一端
不可不並論之也。
未知何如
二月二十二日
重敎再拜追白。
 下敎中向來心說。
無復一言半句更商之語云云。
一段伏讀惶惑
不知所云
向者師心正案立定時。
先生親監脩正
又命追附一條
以成完本
及送重敎
執手申申言愼勿更起言端
授人以隙。
重敎自此牢守此論。
不惟不敢改見翻案
雖欲發明其說。
亦無事於更着話頭
故數年之間。
未嘗一字提及於此矣。
今乃以不能更商前說責敎如此
愚迷之甚。
莫省微意所存
不能一辭供對。
伏紙只有惶悚而已
重庵先生史例問目
公元1280年
元至元十七年
翰林學士承旨姚樞卒注無文
○按此仍續綱目舊文
但舊注謚而今刪之矣
竊詳綱目書卒例。
宰相悉書。
衆人因事乃書。
賢臣特書
如賢相例。
無統之世。
宰相不悉書。
綱目姚樞之卒。
旣非宰相
無所因之事。
具官特書者。
所以表賢也。
觀其注。
謚亦可見矣
今此書於此人。
旣罪之以失身失節
而猶襲用表賢之例。
無義意。
刪之何如
思伯附籤於此等處。
例請刪畧
一皆見從。
惟此一段
偶然見漏。
故謹此追報
乞賜處分
(蘇軾堂堂大朝翰林學士
氣節名望爲何如。
而猶不書卒者。
以其有罪不可表賢之例也。
今於姚樞人地
而用蘇軾所不得之特例
不已過乎。
)○又按姚樞之比許衡吳澄
人品雖若少降。
而其處義之失。
則以失身而兼失節
更加一層矣。
於彼則書死。
於此則書卒。
雖曰不可勝誅。
於予何誅之意。
而其爲說終似費力
準例不書都無說矣。
未知如何
公元1891年
重菴先生(辛卯五月晦日)
史編因分帙托寫。
無由接續考檢
偶閱綱目凡例崩葬例。
正統未踰年不成君曰薨(注云如漢北鄕侯
)一段
有更商量者。
以前王公嗣位踰年。
始行卽位之禮然後成君
故其未踰年者稱於人也。
王曰小童
公侯曰子。
(左氏傳文。
)人之稱之也。
不以王公正稱。
春秋周悼王
書事稱王猛
而史稱變例
宋襄公來會葵丘
宋子
孟子滕文公之問爲國
亦稱子以對。
其如
是。
故其沒也。
正統不稱王書崩。
(春秋悼王
王子卒。
)漢以後卽位之禮遂廢。
嗣位之日。
卽已正名
書法亦合有小異
漢北鄕侯嗣位不正當。
而又不踰年。
其用不成君例固宜
明光宗,麗順宗
以先君長繼統
傳位親子或親弟。
此若以未踰年而處之以不成君
則於義無或有所碍耶。
新史於麗順宗
始依春秋例。
高麗王子勳卒。
(若踰年則合書高麗王勳薨。
)前禀書法文字中。
已言此意。
今却覺於心有不安處
更此奉質。
乞賜一言之敎。
惟命是從矣。
 前上書中所擧綱山陽公安樂公卒。
皆具姓名
只憑舊日所見言之。
比從隣社借攷本篇。
則於安樂公姓名
山陽公不具姓名
率爾失實
誤煩崇覽。
悚皇悚。
重菴先生禀目(辛卯十一月)
公元1888年
重敎戊子秋
進侍席下
禀定先師心說正案
先生旣深賜開允
渙然氷釋之語。
後數日。
又賜手書
申明其意。
且云旣無異同
不須更提。
重敎自是牢守其說。
不敢動著一字矣。
今年春下書
微示更商之意。
左右思之。
莫省其所指。
今謹錄正案原文及所賜書本。
復此呈禀
伏乞明敎其所以更商之由。
老病靜攝
之中。
難作細論
就合量處
標句語。
略說大意
則謹當退歸熟思之矣。
(先生省覽有口敎。
語錄中。)
公元1891年
重庵先生(辛卯十二月十三日)
三載離違之餘。
宵承款誨。
講說書牘未盡者。
得以面陳曲折
而幸未有大段外處
下情慰滿。
不容名言
惟是仰瞻顔色
衰憊已甚
非復昔日神觀
凮患餘祟彌留
多時酬酢之間。
呻吟不絶
拜退以來
憂懼倍前。
食息不敢暫弛
卽此竆沍。
不審攝體動靜如何
所進藥餌接續間斷
百神扶持
或有漸次回陽之道耶。
區區無任祝之至
重敎歸路凮雪
遲留多日
前月晦間始抵家
老稚諸眷。
免有大欠。
是爲私幸
數日休養
卽與一二年少輩。
共理書業
而見課在心經
偶得鄭寒岡所爲發揮本。
欲與篁墩附注對勘一下矣。
魚生允奭閉門蟄伏之中。
士友往來
見思伯抵重敎書。
扶病來鄙所。
自陳改前愆。
以圖自新之意。
已依下敎。
一番引見
加警責。
仍令進見請罪門下
若其獲蒙寬釋與否
在處之如何矣。
於其行。
謹修數字
附請起居
伏惟下察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