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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斋先生集卷之三十七 (自动笺注)
厚齋先生集卷之三十七
 雜著
  
深衣制度考證
 嚴陵方氏曰。
經曰有虞氏深衣養老
傳曰庶人短褐
深衣則自天子至於庶人皆服之也。
以其義深名之。
東滙陳氏曰朝服祭服喪服
皆衣與裳殊。
深衣不殊
則其被於體也深邃
名深衣
瓊山丘氏古者衣裳異制
深衣之制。
衣與裳連而不殊
天子至於庶人之通服也。
以其被於體也深邃
而又取義之深。
故衣以深名焉。
裁用白細布
度用指尺
(家禮幷同○布廣二尺二寸)
 中指中節爲寸。
(註一以家禮爲主
付諸說於其下。
)○漢書曰度者。
分寸尺丈引也。
所以度長短。
楊氏復曰說文周制寸尺咫尋。
皆以人之體爲法
○考證曰十寸爲尺。
婦人八寸尺咫
周尺也。
周家十寸八寸
皆爲尺。
十寸之尺起度
十尺爲丈
十丈爲引。
八寸之尺爲度。
八尺爲尋。
倍尋爲常。
鄭寒岡曰白細布
恐練麻織之者爲是
綿布柔靭可合。
不必獨以織麻爲布也。
蓋出於機杼可以爲衣者。
除綾紬之外
不妨爲布名也。
衣全四幅
其長過脅。
下屬於裳。
 用布二幅
屈下垂。
前後共爲四幅
如今直領衫。
但不裁破腋下
其下過脅而屬於裳處。
約圍七尺二寸
每幅屬裳三幅
儀節裁衣法。
用布二幅(布幅廣狹
一尺八寸爲則。
)中摺
前後四葉
在前兩葉
每葉長二尺六寸
裁時從一邊修起
除去四寸
二尺二寸
漸漸修至將近邊處不動。
(比修起留長四寸)其在後兩葉
每葉長二尺三寸
從一修起
除去一寸
二尺二寸
漸漸斜修至將近邊處不動。
(比修起處留長一寸)丘氏曰按家禮身長二尺二寸
前加四寸
後加一寸裁法也。
不如此則兩襟相疊。
衣領交而不齊矣。
삽화새창열기
裳交解十二幅。
上屬於衣
其長及踝。
 用布六幅
每幅裁爲二幅
一頭一頭狹。
頭當廣頭之半。
以狹頭向上而連其縫。
以屬於衣
其屬處約七尺二寸
三幅一幅
下邊
處約圍丈四尺四寸
玉藻深衣三祛
縫齊倍腰。
衽當旁。
註祛。
袖口也。
尺二寸。
圍之爲二尺四寸
腰之廣。
三其二尺四寸七尺二寸也。
故云三祛
齊者裳之下畔。
腰爲裳之上畔。
縫齊倍腰者。
謂縫下畔之廣一丈四尺四寸
是倍腰之七尺二寸也。
衽。
交接之處也。
在身兩旁
故云衽當旁。
○丘氏曰用布六幅
每幅斜裁。
分爲兩幅
一頭一頭窄。
寬頭比窄頭加一倍。
(窄頭六寸
頭一尺二寸。
)裁訖俱將窄頭向上
寬頭向下
連綴作一處。
沙溪曰裳六幅
每幅布本廣二尺二寸
初裁廣頭各一尺四寸
狹頭各八寸
兩邊各除一寸
以爲縫削之用。
則廣頭恰成一尺二寸
狹頭恰成六寸
恰是三分之一。
六寸者十二幅。
上屬於腰。
則恰成七尺二寸
一尺二寸者十二幅。
下歸於齊。
則恰成十四尺四寸
適足無餘欠。
玉藻所謂深衣三祛
縫齊倍腰。
深衣所謂要縫半下
皆交見而互備之文也。
曲裾裁制下註
詳備深衣裁裳之制。
正亦如此
深衣(篇名)及踝註。
足跟也。
삽화새창열기
圓袂
 用布二幅
各中屈之。
如衣之長。
於衣左右縫合其下。
以爲袂。
其本之廣。
之長而漸圓殺之。
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
玉藻可以回肘。
註袂。
袖之連衣者也。
上下之廣二尺二寸
長尺二寸
可以回肘。
深衣袂之長短
反詘之及肘。
註肘。
中曲節。
藍田呂氏曰袼(袖與接。
腋下縫合處也。
)之高下
可以運肘。
袂之長短
反詘之及肘。
袼當腋之縫也。
不二尺二則不能回肘矣。
袂屬幅於衣
以至肘。
上下尺二寸矣。
(二恐一)○按呂說甚精。
蓋布廣各準其人指尺
二尺二寸之制。
二尺二寸之袂。
廣屬於衣而反詘之。
其中半處至肘。
而上下各爲一尺一寸矣。
楊氏復曰按深衣云袂長短
反詘之及肘。
夫袂之長短
以反詘及肘爲準則
不以一幅爲拘。
○劉氏璋曰其人肥大則布幅隨而闊。
細則幅隨而狹。
不必拘於尺寸
○劉氏曰反屈及肘則接袖初不以一幅爲拘矣。
玉藻中繼掩尺。
註長中者。
長衣中衣也。
深衣制同而名異者。
繼掩尺者。
幅廣二尺二寸
半幅繼續袂口。
掩覆一尺也。
嚴陵方氏曰長中與深衣
大同小異
繼掩尺者。
繼袂而掩覆一尺也。
所以異於深衣也。
○按以楊氏劉氏說觀之。
衣袂不必一幅爲拘。
第以玉藻中繼掩尺及方氏此所以異於深衣之說觀之。
深衣袂之只用一幅明甚
而與家禮用二幅
左右相合。
下文黑緣下註曰。
袂口布外。
別此緣之廣。
蓋袂用一幅則其廣不足
故於袂口本布之外
別爲連綴黑緣
以補袂廣也。
今若依楊,劉說添袂一幅
則是中衣也。
深衣也。
以此推之。
楊,劉兩說
未知其如何也。
○今以深衣篇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之義究之。
所謂袂。
通一袂之長短也。
所謂肘。
通一臂之中節也。
布廣本二尺二寸。
深衣之袂只用布一幅
一幅之廣是二尺二寸也。
凡人之臂。
以同身尺。
曲其臂而度之。
則自肘以上肩下
一尺一寸也。
自肘以下至腕上。
一尺一寸也。
通一臂而觀則恰準布幅二尺二寸之廣也。
今以通一二尺二寸之幅。
就臂上折中而反詘之。
上下一尺一寸
而其折中反詘之處。
自然及於臂之中節
其義甚明。
無可疑者。
後人誤看反詘及肘之文。
只以自肘以下之袂。
從腕上反詘而及肘。
然自肘以下之袂。
深衣之半袂。
非全袂也。
其廣甚狹。
決不能反詘及肘。
此楊,劉諸公所以不以一幅爲拘之
豈不錯耶。
本文所云。
是以之全袂言之也。
今只以自肘以下之半袂。
謂爲反詘及肘。
則自肘以上之袂。
不在其中
本文只曰袂之長短反詘及肘而已
何嘗有自以下反詘及肘之意耶。
此恐全失本文之意。
令人多爲楊,劉說所誤。
往往有添袂一幅者。
故略辨之。
方領
 兩襟相掩
衽在腋下
則兩領之會自方。
玉藻二寸註。
祫。
曲領也。
其廣二寸
深衣曲祫如矩。
註祫。
交領也。
衣領旣交。
自有如矩之象。
○丘氏曰用布一條
二寸
爲領如常衣法。
然後加緣其上。
又曰近時人有斜入三寸裁領法。
臆說無據不可從。
且衣必有領而後緣可施。
如其說則是有緣而無領矣。
玉藻所謂二寸者。
何物也。
況家禮制
本文
旣有方領
又有黑緣
其爲二物亦明矣。
曲裾(依楊註不用)
續衽鉤邊
 蔡氏淵曰司馬所載續衽鉤邊之制。
引證雖詳。
不得古意
先生病之。
嘗以理玩經文身服之宜而得其說。
續衽鉤邊者。
只是連屬裳旁。
無前後幅之縫。
左右交鉤
卽爲鉤邊
非有別布一幅之如鉤而綴于裳旁也。
楊氏復曰深衣制度
續衽鉤邊一節難考。
鄭註續衽二字
文義甚明。
特疏亂之耳。
鄭註云續。
猶屬也。
衽。
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
不殊前後也。
鄭意蓋言凡裳前三後四幅。
旣分前後
則其旁兩幅
分開而不相屬
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
皆名爲衽。
所謂續衽者。
指在裳旁兩幅言之。
屬連裳旁兩幅
不殊之前後也。
又衣圖云旣合縫了。
又再覆縫。
方便於著。
合縫者爲續衽
覆縫爲鉤邊
○丘氏曰當裳之兩旁
腋下至齊。
前後相交處。
合縫之。
使相連屬不開
(是謂屬衽)又覆縫其邊。
如俗所謂鉤針者。
(是謂鉤邊)又曰續連屬也。
衽裳之旁幅也。
鉤有交互之義。
邊者裳服之側。
謂其相掩交鉤也。
◑按曾見尤丈所制深衣
凡裳幅連衽處。
縫餘之布皆在內
惟兩腋下裳幅
連衽處。
縫餘之布皆在外
而以其在外餘布。
復貼綴于本布之上。
蓋以兩旁連衽合縫者謂屬衽。
以餘布貼綴于本布上者。
謂之覆縫。
黑緣
 緣用黑繒
領表裏各二寸
袂口裳邊表裏各一寸半。
袂口布外。
別此緣之廣。
玉藻二寸
尺二寸。
緣廣寸半。
註袷。
曲領也。
二寸
祛。
袖口也。
尺二寸。
嚴陵方氏曰袷。
領也。
以交而合。
故謂之袷。
辨則奇。
合則耦。
故二寸。
緣寸半者。
三五之分也。
深衣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
古註純。
謂緣之也。
袂緣謂其口也。
緣邊衣裳之側。
廣各寸半。
表裏三寸矣。
○丘氏曰用皁絹爲之。
領及袂口裳邊表裏皆用寸半。
領及裳邊內外夾縫
在本布上
袂口則綴連之外
(卽所謂袂口布外別此緣之廣也)又曰家禮領緣二寸
袂口裳邊用寸半。
不然者。
禮記玉藻二寸
緣廣寸半。
不分領與裳袂則皆寸半矣。
今擬領亦用寸半。
裳袂同。
俾少露領也。
否則是袷爲虛設矣。
大帶(紳緣半寸)
 帶用白繒
(丘儀或用布)廣四寸夾縫之。
(韻會夾兼也。
縫。
以針紩衣也。)
長圍腰而結於前。
再繚之爲兩耳
乃垂其餘爲紳。
下與裳齊。
黑繒飾其紳。
復以五采絛。
(韻會絛。
絲繩
)廣三分
約其相結之處。
長與紳齊。
玉藻大夫素帶
辟(註辟讀如紕。
緣也。
)垂。
(註大夫素帶
惟緣其兩耳垂下之紳。
腰後不緣。
)士練帶
率(律)下辟。
(註練繒也。
士以練爲
單用之。
而緶緝其兩邊
故謂之繂。
腰及兩耳皆不緣。
惟緣其紳。
云下辟。
○丘氏曰今本夾縫之合如禮單爲是
)幷紐約
用組三寸
齊于
(註紐。
交結也。
合幷其紐。
用組以約則始束而不可解矣。
三寸其廣也。
齊于者。
言組之垂。
與紳齊也。
○丘氏曰家禮用綵絛以結
本此。
)大夫四寸
緇辟二寸
再繚四寸
(註四寸
廣之度也。
之辟則內外皆緇。
是謂緇帶
大夫以上
皆廣四寸
練帶惟廣二寸
而再繚腰一匝則亦是四寸
◇考證再繚之義。
禮經不同
一繚爲耳。
再繚爲兩耳
蓋亦交結之義。
)◇同春深衣大帶
嘗謂必用已夾縫四寸
四寸夾縫當爲二寸
其狹已甚
見先叔主所服之甚廣。
必用已夾縫四寸
玉藻陳註云士以練爲單用之。
而緶緝其兩邊
故謂之繂。
補註單用之說必出於此
朱夫子酌古今之宜以爲制。
今何可捨家禮而他求耶。
又曰家禮文則四寸夾縫之云。
不可謂必以四寸夾縫二寸也。
弟之所制用已縫者四寸
不甚廣。
若用二寸則其狹甚矣。
合於深邃褒大之服耶。
更考玉藻
大夫大帶四寸
二寸
再繚四寸
陳註四寸
廣之度也。
惟廣二寸
而再繚一匝則亦是四寸矣。
據此廣本以四寸爲度。
惟士從降殺之義。
而亦必再繚準四寸之數。
家禮從簡
不用再繚之節。
則其用四寸無疑
愼獨齋詳觀家禮本文
可以一言辨者。
記曰士練帶
陳註練繒也。
家禮亦曰白繒
然則乃士之物也。
豈有而爲夾四寸之理。
蓋士之二寸
必再繚然後四寸之數。
家禮除再繚而夾縫之。
是將再繚腰單四寸之數夾作二寸
以應士元單二寸之制。
實是再繚之單四寸也。
只除再繚之節。
不沒四寸之數。
朱夫子本意也。
何必二寸之規。
而刱夾四寸之制乎。
若然則實倍於再繚矣。
以練言之則非大夫之制也。
以夾四寸言之則非士之制也。
朱子豈爲是無據之制乎。
家禮所言。
論士而已
據此而曰通大夫用云未可知也。
又曰大全曰緣紳之兩旁各半寸。
補註曰緶緝兩邊各寸。
二寸也。
緣紳之制。
當從大全
二寸
黑白適均
四寸
黑白不均而多白。
若從補註二寸全黑。
四寸黑白適均
記得先人黑白適均
二寸而緣兩邊各半無疑
○又問頃見英甫
爲言再繚二字
本出玉藻
明是再繚腰之義。
家禮再繚。
決不可異看。
下作兩耳之文。
自是別一件事。
再繚字不可牽附於此
其論良是。
惟是夾縫之制。
古禮相應
此却可疑
又答曰再繚之文。
雖出玉藻
家禮之意。
實爲兩耳借用
豈有圍腰而結於前。
旣結而復繚之理乎。
若以夾縫二寸而再繚。
則是實單八寸矣。
士之非夾也。
大夫非再繚也。
旣違玉藻
且違家禮
何所據而云然耶。
愼齋答金益廉書曰。
古禮士之以練單用之。
二寸
再繚腰一匝則亦是四寸矣。
朱子斟酌古今
大夫士以廣四寸
白繒夾縫之爲二寸而用之。
今當從朱子定制
夾縫二寸可也
先君在世時。
如是爲之耳。
○按凡文字
當先尋其出處
然後意可解。
今再繚二字
本是玉藻之文。
家禮所謂再繚。
分明出於玉藻
則此恐當以尤丈說爲是
如何如何
緇冠(縫皆向左)
 糊紙爲之武。
(曲禮註。
武者下之道。
故足在體之下曰武。
卷在冠之下。
亦曰武。
)高寸許。
三寸
四寸
(東西曰廣。
南北曰袤。
)上爲五梁
廣如武之
袤而長八寸
跨頂前後
下著於武。
屈其兩端各半寸。
自外向內而黑漆之。
武之兩旁半寸之上。
竅以受笄。
笄用齒骨凡白物
冠禮初加緇布冠
諸侯以下通用之。
王普制度緇布冠
烏紗漆爲之。
不如紙尤堅硬
○按郊特牲曰冠儀始冠緇布之冠也。
太古冠巾
齋則緇之。
冠禮三加
先加緇布冠
太古齋時之冠也。
緇布爲之。
不用笄。
用頍以圍髮際而結於項中。
因綴之以固冠
此冠後世復用
初冠暫用之。
不忘古也
(韻會頍。
擧頭貌。
又弁貌。
詩有頍者弁。
)又玉藻始冠緇布冠
自諸下達
冠而弊之可也
冠禮初加緇布冠
諸侯以下通用
存古故用之。
非時王之制也。
故旣用卽弊棄之。
儒行孔子在宋。
冠章甫之冠。
緇布冠
世則名章甫
論語子罕篇子麻冕禮也。
麻冕
緇布冠也。
以三十升布爲之。
先進篇端章甫小註
章甫
緇布冠也。
夏曰母追。
(牟堆)商曰章甫
周曰委貌
漆布爲之。
三代常服行道之冠也。
以此數說觀之。
所謂冠禮初加所用緇布冠
家禮深衣所用緇冠
其名旣異。
其制又不同
而後人渾作一物。
至於喪禮備要亦以緇布冠緇冠
未知其故也。
幅巾
 用黑繒六尺許中屈之。
右邊屈處爲橫㡇。
左邊反屈之。
自㡇左四五寸問。
斜縫向左。
圓曲而下
遂循左邊至于兩末
復反所縫餘繒使之向裏
以㡇當額前裹之。
兩鬢旁各綴一帶
二寸二尺
自巾外過頂後相結而垂之。
朱子大全用黑繒六尺許。
一邊巾額當中作㡇。
兩旁三寸許。
各綴一帶
二寸許長二尺許。
循㡇中上
反屈之當幅之
斜縫向後
去其一角復反之。
使巾額頂正圓。
乃以額㡇當頭前。
向後圍裹
而繫其帶於腦後
餘者垂之。
性理大全補註
皁絹六尺許。
當中屈摺兩葉
右邊屈處作一小橫㡇子又翻轉
從㡇子左邊四五寸間斜縫
一路向左。
圓曲而下
左邊至于兩末
又將翻轉
使所縫餘剩絹在裏
却以㡇子當額前裹之。
於對兩耳兩邊各綴一帶云云
其作㡇子也。
右邊屈處
用指提起小許摺向右。
提起小許摺向左。
相湊著。
綿綴住。
而空其中間。
以爲㡇子。
沙溪曰以朱子大全及性理大全補註觀之。
旣有巾額
又有㡇子明矣。
○丘氏曰按禮深衣篇。
無有冠制
緇布冠
古用以爲始加之服。
然冠而弊之。
非常服也。
至宋溫公。
始服深衣緇冠而裹以幅巾
朱子效之。
亦非古制也。
若夫幅巾之制
古者有冠而無巾。
巾止以羃尊罍瓜果之用。
不加於首也。
至漢去罪人冠而加以黑幪。
所謂巾幘者。
特爲庖人賤者之服。
士大夫以爲首服者。
始見于郭林宗折角巾
此後晉人又有接罹白葛等巾。
於是大著矣。
幅巾固非古制
承用已久。
姑書于此
使有所考云。
黑履
 白絇繶純綦○劉氏垓孫曰履之有絇。
謂履頭以絛爲鼻。
或用繒一寸屈之爲絇。
所以受繫穿貫者也。
繶謂縫中紃。
白絲爲下緣。
故謂之繶。
純者飾也。
屬於跟。
所以繫履者也。
周禮天官
絇言拘也。
鼻在屨頭
以爲行戒。
謂低目不妄顧視也。
繶是牙底相接之縫。
綴絛其中
○士冠禮屨。
夏用
玄端黑屨
(色同冠)靑絇繶純。
純博寸。
(廣一寸)冬皮屨可也
書儀黑履白緣
(自註複下曰舃。
單下曰履
周禮履有五色
近世赤黑二舃。
赤貴而黑賤。
今用黑履白緣
亦從其下。
)夏用繒。
冬用皮。
(自註古者夏葛屨。
皮屨
今無以爲屨者。
從衆
)○儀禮疏。
屨者順裳色。
玄端黑屨
玄裳爲正也。
○丘氏曰按黑屨註下云白絇繶
純綦。
卷首下註云深衣用白屨
蓋以屨順裳色。
深衣裳旣用白則屨亦合用白矣。
深衣
 古者
深衣有制度。
以應規矩權衡
短無見膚。
無被土。
續衽鉤邊
要縫半下
  嚴陵方氏曰深衣之作。
其來尙矣。
故以古者冠篇首。
在前以應規。
在中應矩
在後應繩
在下以應權衡
短無見膚則其形不䙝。
雖約而不失於儉。
無被王則其物不費
雖隆而不過於奢。
衽襟也。
與裳相續
故謂之續衽
居裳之邊。
曲而鉤束焉。
故曰鉤邊
腰縫之博。
下齊之半。
 袼(各)之高下
可以運肘。
袂之長短
反詘(屈)之。
及肘。
帶。
下無壓髀。
上毋壓脅。
無骨者。
  劉氏曰袼袖與衣接。
腋下縫合處也。
運。
回轉也。
玉藻云袂可以回肘。
是也
肘。
中曲節。
袂。
袖也。
袼之高下
與衣身齊。
二尺二寸
衣四幅而要縫七尺二寸
又除負繩之縫。
與領旁之屈積各寸。
則兩腋之餘。
前後三寸許。
續以二尺二寸幅之袖。
二尺五寸也。
然周尺二尺五寸。
滿今舊尺二尺。
堇足齊手無餘。
可反詘也。
曰反屈及肘則接袖初不以一幅爲拘矣。
凡經言短無見膚長無被土及袼可運肘袂反及肘。
皆以人身爲度。
不言尺寸者。
良以尺度布幅。
有古今之異。
人身亦有大小長短之殊故也。
朱子云度。
指尺
中指中節爲寸。
各自身相稱矣。
深衣之帶。
不可壓髀。
不可當脅。
惟當其間無骨之處則少近下也。
然此不言之制
玉藻云士練帶率下辟等。
皆云朝祭服之帶也。
朱子深衣帶。
蓋亦彷彿玉藻之文。
單複異耳。
 
制十有二幅
以應十有二月
袂圜以應規。
曲袷如矩以應方
負繩及踝以應直。
下齊權衡應平
  東滙陳氏曰袷。
交領也。
衣領旣交。
自有如矩之象。
踝。
足跟也。
衣之背縫及裳之中縫
上下相接
如繩之直。
故云負繩也。
下齊
裳未緝處也。
欲其齊如衡之平。
長樂陳氏曰十二月者。
天數也。
袂圜以應規。
而圜者天之體。
曲袷如矩以應方
方者地之象也。
負繩及踝以應直。
下齊權衡應平
而直與平者。
人之道。
蓋天大數
不過十二。
故月之至于十二而後成歲功。
猶之
衣也。
必十二幅而後可以爲衣之良也。
不息者天也。
而袂者動而不息也。
著不動者地也。
而衿者靜而不動也。
至於平則不傾也。
則不屈也。
○丘氏曰今以深衣
章文勢觀之。
所謂制十有二幅以應十二月一句
通一衣而言也。
若專以爲裳。
不應列於袂袷之上。
上衣下裳
效法天地
不應顚倒易置如此
況其下文先言袂次袷次負繩
而後及於齊。
亦自有次第可見
然自漢以來
先儒以爲裳。
豈敢一旦臆決
以爲必然
○又曰深衣制度
溫公據深衣篇所新製
非古相傳者也。
愚疑其裳制。
深衣文勢不倫
後得吳興敖繼公說。
謂衣六幅六幅
通十二幅。
吳草廬亦謂裳以六幅布。
裁爲十二片。
不可言十二幅。
又但言裳之幅。
不言衣之幅尤不可
衣裳六幅
一歲十二月六陰六陽也。
○按丘氏此說。
不無所見
而第與家禮朱子不同
不可從也。
 故。
規者。
行擧手。
以爲容。
負繩抱方者。
直其政。
方其義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動。
直而方也。
下齊權衡者。
安志平心也。
(正義欲以安其志意
平均其心也。
)五法
施。
聖人服之。
規矩取其無私
繩取其直。
權衡取其平。
先王貴之
可以爲文
可以爲武。
可以擯相
可以治軍旅。
完且不費
善衣(鄭註朝祭之服。
)之次也。
  疏曰所以袂圜中規者。
欲使行者
擧手揖讓
以爲容儀也。
抱方
領之方也。
直其政。
負繩
方其義
抱方也。
○方氏曰十二幅應十二月者。
仰觀於天也。
直其方其義者。
俯察於地也。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者。
近取諸身也。
規矩權衡者。
遠取諸物也。
制度固已深矣。
端冕則有敬色。
所以爲文
介胄則有不可辱之色。
所以爲武。
端冕不可以爲武。
介胄不可以爲文
兼之者惟深衣而已
雖可爲文。
非若端冕可以視朝臨祭
特可贊禮
而爲擯相而已
雖可爲武。
非若介胄可以臨衝
特可運籌
治軍而已
制有五法
故曰完其質則布。
其色則白。
故曰不費
吉服以朝祭爲上。
燕衣則居其次焉。
故曰善衣之次也。
 具父母
大父母。
衣純
以繢(會。
)具父母
衣純
以靑。
孤子
衣純
以素。
純袂緣純邊。
廣。
各寸半。
  東滙陳氏曰繢。
畫文也。
純。
衣之緣也。
袂緣。
緣袖
口也。
純邊。
緣襟旁及下也。
各廣一寸半。
袷則廣二寸也。
呂氏曰三十以下無父者。
可以稱孤
若三十之上。
有爲人父之道。
不言孤也。
純袂緣純邊。
三事也。
深衣附論
 朱子曰去古益遠。
冠服制度
僅存可見者。
獨有此耳。
遠方士子
亦所罕見
往往自爲制。
詭異不經
近於服妖
可歎也。
 勉齋作文公行狀云先生未明而起。
深衣幅巾方履
家廟先聖
 
呂氏深衣之用。
上下不嫌同名
吉凶不嫌同制
男女不嫌同服。
諸侯朝朝服夕深衣
大夫朝玄端夕深衣
上下同也。
有虞氏深衣養老
將軍文子除喪受弔。
練冠深衣
親迎在途而壻之父母死。
深衣縞總以趨喪。
吉凶男女之同也。
 東滙陳氏曰深衣制同而名異者。
有四焉。
純之以采曰深衣
純之以素曰長衣
純之以布曰麻衣
在朝祭服之內曰中衣
大夫以上
助祭冕服
自祭用爵弁服則以素爲中衣
士祭用朝服則以布爲中衣也。
喪服亦有中衣
檀弓練衣黃裏
縓緣
是也
不得繼掩尺耳。
 樂平馬氏古人衣服之制不復存。
深衣戴記言之甚詳。
然後世苟有服之者
非以詭異貽譏則以懦緩取哂。
康節大賢亦有今人不敢服古衣之說。
司馬溫公必居獨樂園而後服之。
呂滎公,朱文公休致而後服之。
然則三君子當居官涖職
見用於世之時。
則亦不敢服此。
以取駭於俗觀也。
 丘氏曰深衣
在宋服之者固已鮮矣。
況今又數百年之後哉。
幸而文公之道大明于今世。
家禮爲人日用
不可無之書。
居官涖職者。
固當遵時制
若夫隱居不仕致政家居之人。
宜依古制一襲
以爲祭燕之服。
以爲斂襲之具。
豈非復古一端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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