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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朗曹魏 ? — 228
冬腊不得朝表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拘守留职,旷离车驾。
况乃践长于至,迎始于腊。
履端于正,连历天人三朝之元庆。
而无缘祗奉玉爵,以献万寿。
宵梦庭燎之光,晨想百华之耀(《艺文类聚》八十)
论乐舞表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凡音乐以舞为主,自黄帝《云门》至大武》,皆太庙舞。
乐,所以乐君之德;
舞,所以象君之功(《御览》五百七十四引《魏名臣奏》)
上求正贷民表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昔在西京,有鄠杜膏腴之饶,池阳谷口之利,泾渭三川之水,郑国白渠之溉。
每年成熟,雨灌并亩。
至今号为「陆海(《御览》八百二十一)」。
谏行役夜表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司空臣言:臣闻飞蓬随风,集于正梁之衡,而驷马为之奔,乳虎为之走。
蓬非马之策,马非蓬之敌,所以或奔走者,惊也(《御览》九百九十七)
文帝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夫张大网以漉䲡虾,辱九鼎以烹蛙晁(《御览》九百四十三)
劝育民省刑疏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兵起以来,三十余年。
四海荡覆,万国殄瘁。
赖先王芟除寇贼,扶育孤弱,遂令华夏复有纲纪,鸠集兆民于兹魏土。
使封鄙之内,鸡鸣狗吠,达于四境;
蒸庶欣欣,喜遇升平
今远方之寇未宾,兵戎之役未息。
诚令复除足以怀远人,良宰足以宣德泽。
阡陌咸修,四民殷炽,必复过于曩时,而富于平日矣。
《易》称敕法,《书》著祥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慎法狱之谓也。
曹相国以狱市为寄,路温舒疾治狱之吏。
夫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
丁壮者得尽地力,则无饥馑之民;
穷老者得仰食仓廪,则无喂饿之殍。
嫁娶以时,则男女无怨旷之恨;
胎养必全,则孕者无自伤之哀,新生必复,则孩者无不育之累;
壮而后役,则幼者无离家之思;
二毛不戎,则老者无顿伏之患。
医药以疗其疾,宽繇以乐其业,威罚以抑其强,恩仁以济其弱,赈贷以瞻其乏,十年之后,既笄者必盈巷;
二十年之后,胜兵者必满野矣(《魏志·王朗传》)
文帝游猎疏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帝王之居,外则饰周卫,内则重禁门。
将行则设兵而后出幄,称警而后践墀,张弧而后登舆,清道而后奉引遮列而后转毂,静室而后息驾。
皆所以显至尊,务戒慎,垂法教也。
日车驾出临捕虎,日昃而行,及昏而反,违警跸之常法,非万乘之至慎也(《魏志·王朗传》)
谏东征疏黄初四年八月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昔南越守善,婴齐入侍,遂为冢嗣,还君其国。
康居骄黠,情不副辞,都护奏议,以为宜遣侍子,以黜无礼。
吴濞之祸,萌于子入;
隗嚣之叛,亦不顾子。
往者闻权有遣子之言而未至,今六军戒严,臣恐舆人未畅圣旨,当谓国家愠于登之逋留,是以为之兴师。
设师行而登乃至,则为所动者至大,所致者至细,犹未足以为庆。
设其傲很,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
臣愚以为宜敕别征诸将,各明奉禁令,以慎守所部。
外曜烈威,内广耕稼。
使泊然若山,澹然若渊。
势不可动,计不可测(《魏志·王朗传》)
明帝营修宫室疏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陛下即位已来,恩诏屡布,百姓万民,莫不欣欣。
臣顷奉使北行,往反道路,闻众徭役,其可得蠲除省减者甚多,愿陛下重留日昃之听,以计制寇。
大禹将拯天下之大患,故乃先卑其宫室,俭其衣食,用能尽有九州,弼成五服。
句践欲广其御儿之疆,馘夫差姑苏,故亦约其身以及家,俭其家以施国,用能囊括五湖,席卷三江,取威中国,定霸华夏。
汉之文、景,亦欲恢弘祖业,增崇洪绪。
故能割意于百金之台,昭俭于弋绨之服,内减太官而不受贡献,外省徭赋而务农桑,用能号称升平,几致刑错。
孝武之所以能奋其军势,拓其外境,诚因祖考畜积素足,故能遂成大功。
霍去病中才之将,犹以匈奴未灭,不治第宅,明恤远者略近,事外者简内。
自汉之初,及其中兴,皆于金革略寝之后,然后凤阙猥天渊,德阳并起,今当建始之前,足用列朝会;
崇华之后足用序内官,华林、天渊足用展游宴。
若且先成阊阖之象魏,使足用列远人之朝贡者,修城池,使足用绝逾越,成国险。
其余一切,且须丰年。
一以勤耕农为务,习戎备为事,则国无怨旷,户口滋息,民充兵强。
而寇戎不宾,缉熙不足,未之有也(《魏志·王朗传》)
屡失皇子上疏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昔周文十五而有武王,遂享十子之祚,以广诸姬之胤。
武王既老而生成王成王是以鲜于兄弟。
此二王者,各树圣德,无以相过。
比其子孙之祚,则不相如,盖生育有早晚,所产有众寡也。
陛下既德祚兼彼二圣,春秋高于姬文育武之时矣,而子未举于之奥房,藩王未繁于掖庭之众室。
成王为喻,虽未为晚。
取譬伯邑,则不为夙。
《周礼》六宫内官百二十人。
而诸经常说,咸以十二为限。
至于秦汉之末,或以千百为数矣。
然虽弥猥,而就时于吉馆者或甚鲜,明「百斯男」之本,诚在于一意,不但在于务广也。
老臣慺慺,愿国家同祚于轩辕五五,而未及周文之二五,用为伊邑。
且少小常苦被褥泰温,泰温则不能便柔肤弱体,是以难可防护,而易用感慨。
若常令少小之缊袍,不至于甚厚,则必咸保金石之性,而比寿于南山(《魏志·王朗传》)
上请叙主簿张登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主簿赵郡张登,昔为本县主簿,值黑山贼围郡,登与县长王隽帅吏兵七十二人直往赴救,与贼交战。
吏兵散走,隽殆见害,登手格二贼,以全隽命。
又守长夏逸为督邮所枉,登身受考掠,理逸之罪。
义济二君,宜加显异(《魏志·王朗传》》注引《王朗集》,又见《御览》二百二十九,隽作携。)
刘纂等樗狝事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右中郎乐林得面肉,共啖汤饼(《御览》八百六十)
奏贺朔故事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故事,正月朔贺,殿下设两百华镫,封于二阶之间。
端门设庭燎火炬,端门外设五尺三尺钲,月照星明,虽夜犹昼矣(《宋书·礼志一》引魏司空王朗《奏事》,《初学记》二十五引王朗奏)
奏宜节省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诏问所宜损益,必谓东京之事也。
若夫西京云阳汾阴之大祭,千有五百之群,祀通天之台,入阿房之宫,斋必百日,养牺五载。
牛则三千其重,玉则七千其器。
文绮以饰重席,童女以蹈舞缀;
酿酎必贯三时而后成,乐人必三千四百而后备;
内宫美人,数至近千,学官博士七千馀人;
中厩则騑騄驸马六万余匹,外牧则扈养三万而马十之。
执金吾从骑六百,走卒倍焉。
太常行陵,幸车千乘。
太官赐官奴婢六千,长安城内治民为政者三千,中二千石蔽罪断刑者二十有五狱。
政充事猥,威仪繁富,隆于三代,近过礼中
夫所以极奢者,大抵多受之于秦余,既违茧栗悫诚之本,扫地简易之指,又失替质而损文、避泰而从约之趣。
岂夫当今隆兴盛明之时,祖述之际,割奢务俭之政,除繁崇省之令,详刑慎罚之教,所宜希慕哉?
及夫寝庙日一太牢之祀,郡国并立宗庙之法,丞相御史大夫官、属、吏、从之数,若此之辈,既已屡改于哀平之前,不行光武之后矣。
谨案图牒所改奏,在天地及五帝、六宗、宗庙、社稷,既已因前代之兆域矣。
夫天地则扫地而祭,其余则皆坛而埒之矣。
明堂所以礼上帝,灵台所以观天文,辟雍所以修礼乐,太学所以集儒林,高禖所以祈休祥,又所以察时务,扬教化。
稽古先民,开诞庆祚,旧时皆在国之阳,并高栋夏屋,足以肆飨射,望云物。
七郊虽尊祀尚质,犹皆有门宇便坐,足以避风雨,可须军罢年丰,以渐修治。
旧时虎贲羽林五营兵,及卫士并合,虽且万人,或商贾惰游子弟,或农野谨钝之人,虽有乘制之处,不讲戎阵。
既不简练,又希更寇。
虽名实不副,难以备急。
有警而后募兵,军行而后运粮,或乃兵既久屯,而不务营佃,不修器械,无有贮聚一隅驰羽檄,则三面并荒扰,此亦汉氏近世之失,而不可式者也。
当今诸夏已安,而巴蜀在画外
虽未得偃武而韬甲,放马而戢兵,宜因年之大丰,遂寄军政于农事。
吏士小大,并勤稼穑。
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
省其暴繇,赡其衣食。
《易》称「悦以使民,民忘其劳,悦以犯难,民忘其死」,今之谓矣。
粮畜于食,勇畜于势,虽坐曜烈威,而众未动,画外之蛮,必复稽颡以求,改往而效用矣。
若畏威效用,不战而定,则贤于交兵而后威立,接刃而后功成远矣。
若奸凶不革,遂迷不反,犹欲以其所虐用之民,待大魏投命报养之士,然后徐以前歌后舞乐征之众,临彼倒戟折矢乐服之群,伐腐摧枯,未足以为喻(《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刺史王凌不遣王基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凡家臣之良,则升于公辅。
公臣之良,则入于王职
是故古者侯伯,有贡士之礼。
今州取宿卫之臣,留秘阁之吏,所希闻也(《魏志·王基传》)
四孤议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收捐拾弃,不避寒暑,且救垂绝之气,而肉必死之骨,可谓仁过天地、恩逾父母者也。
吾以为田议是也(《通典》六十九,大理王朗议。)
兴师与吴取蜀议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天子之军,重于华岱,诚宜坐曜天威,不动若山。
假使权亲与蜀贼相持,搏战旷日,智均力敌,兵不速决,当须军兴以成其势者。
然后宜选持重之将,承寇贼之要,相时而后动,择地而后行,一举可无余事。
今权之师未动,则助吴之军无为先征,且雨水方盛,非行军动众之时(《魏志·王朗传》)
改元议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古者有年数,无年号,汉初犹然。
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后元,元改弥数,「中」「后」之号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
述春秋之事曰「隐公元年」,则简而易知,载汉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则后不见,宜若古称元而已(《宋书·礼志一》)
遗针御衣议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至于遗针御及,惧伤至尊之体,故加之以髡刑。
欲将惩戒先伤,以防绝后伤(《御览》八百三十引王朗新奏议)
议不宜复肉刑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繇欲轻减大辟之条,以增益刖刑之数,此即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
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
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
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施行已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
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
不用已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今可案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
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之岁数。
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魏志·钟繇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