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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论钟毓为出母服 曹魏 · 武申
 出处:全三国文 卷四十四
《礼》:「出妻之子为母周」。
《记》曰:「为父后者无服」。
案如《记》言,盖谓族别家异,自有主后者无服,非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家者也。
《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也(《通典》九十四。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钟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后迎还,辄自制服。郡丞武申奏,成洽难,吴商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