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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曹魏 ? — 249
夏侯太初肉刑论 曹魏 · 李胜
 出处:全三国文 卷四十三
且肉刑之作,乃自上古,《书》载「五刑有服」,又曰「天罚有罪,而五刑五用哉」。
割劓之属也。
《周官》之制,亦著五刑。
历三代,经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议也。
今诸虐者唯以断载为虐,岂不轻于死亡耶?
云妖逆是剪,以除大灾,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
夫杀之与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
伤人者不改,则刖、劓可以改之,何为疾其不改,便当陷之于死地乎?
妖逆者惩之而已,岂必除之耶?
刑一人而戒千万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
盗断其足,淫而宫之,虽欲不改,复安所施?
而全其命,惩其心,何伤于大德?
今有弱子,罪当大辟,问其慈父,必请以肉刑代之矣。
慈父犹施之于弱子,况君加之百姓哉?
且蝮蛇螫手,则壮士断其腕;
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蟠。
盖毁支而全身者。
夫一人哀泣,一堂为之不乐,此言杀戮之不当也,何事于肉刑之间哉?
赭衣满道,有鼻者丑,当此时也。
长城之役,死者相断,六经之儒,填谷满坑,何恤于鼻之好丑乎,此吾子故犹哀刑而不悼死也(《通典》一百六十八)
又难 曹魏 · 李胜
 出处:全三国文 卷四十三
《易》曰:「履校灭趾,无咎」。
仲尼解曰:「小惩而大戒」。
此小人之福也。
灭趾谓去足,为小惩明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又难 曹魏 · 李胜
 出处:全三国文 卷四十三
暴之取死,亦有由来,非自然也。
伤人不改,亦治道未洽,而刑轻不足以大戒,若刑之与杀,俱非自然,而刑轻于杀,何云残酷哉?
夫刖趾不可报尸,诚然。
髡输固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罪已重;
夷人之面,截其手足,以髡输偿之,不亦轻乎?
但虑其重,不惟其轻,不其偏哉?
孔氏之议,恐非足为雅论也(《通典》一百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