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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超南燕 385 — 410
下书讥复肉刑 南燕 · 慕容超
 出处:全晋文
阳九数缠,永康多难。
自北都倾陷,典章渝灭,律令法宪,靡有存者。
网理天下,此焉为本,既不能导之以德,必须齐之以刑。
虞舜大圣,犹命咎繇作士,刑之不可以<巳巳>也如是!
先帝季兴,大业草创,兵革尚繁,未遑修制。
朕猥以不德,嗣承大统,抚御寡方,致萧墙衅发,遂戎马生郊典仪寝废。
今四境无虞,所宜修定,尚书可召集公卿。
至如不忠不孝若封嵩之辈,枭斩不足以痛之,宜致烹轘之法,亦可附之律条,纳以大辟之科。
肉刑者,乃先圣之经,不刊之典,汉文易之,轻重乖度。
今犯罪弥多,死者稍众。
肉刑之于化也,济育既广,惩惨尤深,光寿建熙中,二祖已议复之,未及而晏驾。
其令博士已上,参考旧事,依《吕刑》及汉、魏、晋律令,消息增损,议成燕律。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孔子曰:“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轘裂之刑,烹煮之戮,虽不在五品之例,然亦行之自古。
渠弥之轘,著是《春秋》,哀公之烹,爰自中代。
世宗都齐,亦悯刑罚失中,咨嗟寝食。
王者之有刑纠,犹人之有左右手焉。
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是以萧何定法令而受封,叔孙通以制仪受奉常
立功立事,古之所重,其明议损益,以成一代准式。
周汉有贡士之条,魏立九品之选,二者孰愈,亦可详闻(《晋书·载纪·慕容超传》,又《十六国春秋》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