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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耽东晋
丧遇闰议 东晋 · 刘耽
 出处:全晋文
丧礼之制,周年没闰者,议以闰非正月,故略而不数。
是以丘明谓之闰三月,《公》羊则曰天无是月。
由此言之,闰无定所,随节而立,其名称则在上月。
是以卒于闰者,则以所附之月为周;
至于祥变,理不得异。
岂有始丧则附之于前,祥变则别之于后?
以例推之,情所未安。
且夫礼虽制情,亦复因情制礼,若情因事伸,则古人顺而不夺。
是以每于祥葬,咸用远日,斯所以即顺物情,因可伸之。
故数年则没闰,丧礼所不嫌,附于前月,《春秋》之明议。
愚谓国祥用闰月晦,既合经传附前之义,又得远日伸情之旨,且丧疑从重,古今所同,详寻理例,谓此为允(《通典》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