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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西晋
孙为祖持重议 西晋 · 刘宝
 出处:全晋文 卷七十五
孙为祖不三年。
《丧服》云:「孙为祖周」。
案《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
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
《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者耳。
《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
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
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
《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
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
《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
《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嫡孙也。
己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通典》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