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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寿松北宋
禁绝捕盗官侥冒朝廷赏典事宣和六年四月 北宋 · 雷寿松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一、《宋会要辑稿》兵一二之二八(第七册第六九六六页)
契勘捕盗官等亲获强盗,其间有侥冒朝廷赏典,往往多以被驱虏或般檐赃物等人一例便作徒伴解县,公然干请,承勘狱司非理锻鍊,必令依随供招。
欲乞应亲获强盗,如死亡及五分,即候解见在徒伴到州,先委知、通亲行审问,已死人有何照验,取责审状入案,送所司覆勘。
一面情具情犯申提刑司,限五日差无干碍官,或因巡历,躬亲往彼再加审察。
如涉妄冒,其元勘官吏并乞重立刑名。
乞立定验尸官申发验状条限奏宣和六年六月 北宋 · 雷寿松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一、《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第七册第六六九五页)、《永乐大典》卷九一四
杀人公事,有司推鞠,以验定致死之因为据。
两检验官吏多是规避,并不即申验状,动经旬月。
若所验致死之因不实不尽,而狱情疑贰未决,或两词互有陈论,虽欲再差官覆检,则其尸已是坏烂,难以辨明。
往往迁就挟同结断,甚者受赂请托,以时增改。
盖缘从来未有定申发验状条限。
今欲乞应验尸官吏候验限当日,具验状申所属,仍于状内分明书填验毕申发日时。
如违限,仍乞立断罪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