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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依前守朝散郎致仕奏绍圣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宋 · 邹极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七之五八(第五册第四一六一页)
准告落致仕,除仓部员外郎
伏望许臣依前守本官致仕。
政堂治平四年十月 北宋 · 邹极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九
宋君天经治平乙巳来宰宜黄宜黄上接虔化,旁属南丰,亦不得为无事之邑。
君下车视事,乃断然自发其明,而吏胥无敢言,人无敢议。
明年丙午,令行而讼简,于是新其堂于厅事之旁,曰审政堂
堂在山下射亭之前,有花有果,有株蔬圃。
而于暇日,足以同僚佐宾客设酒以行射,则拈花摘果,啜茶茹蔬,尽其有而为之欢。
君不于景态之中榜其名,而必曰审政云者,君为意美可见已。
始余方应举时,密迩君治,凡期有半而甚熟君之行事。
今年丁未,余罢官归而始从君游,愈迩而愈熟也。
则请余记之,何为而辞哉?
余庶几得发于言而志于后者。
嗟夫!
世之人有以高爵厚禄荣侈天下而后差慰其意,使长一邑,仅百里之地,则切切然愤叹,谓此何足以展吾之才,于是肆喜怒以虐百姓,专侮夺而奉一身。
要其本心,恶其爵卑而禄薄,而不知百里之责至深至重,而士君子可资以行其道也。
古人有言曰:「从善政,审思政」。
今君一日于此,民有未通之情,而情有可疑之理,则必详之堂上而讯之堂下,俟其情见理真而后决。
君异日去历显位,而此邑之人,莫不望君之堂而思君之为人,又将见世之览余之文而敢轻百里之责者,为君少愧也。
治平四年丁未岁十月,邑人邹极记。
按:同治《宜黄县志》卷四五,同治十年刻本。
圣容寺绍圣三年四月 北宋 · 邹极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九
宜黄崇仁八十里,度孤岭之西,后方山之下,有僧院曰圣容,隶崇仁长安乡福祚里。
部使者按部,郡别驾行县,及州僚邑佐沿干往来,无亭驿可止,惟此寺适两邑之中道,寝食寓焉。
按图经,肇造于晋太康之二年,有佛一躯,铁骨金饰,为内府所赐,故以圣容为号,非赐额也。
昔堂殿厨廊,不胜其敝,过者罕留。
今住持僧曰慧日,经营十馀年,一新其宇,内外完洁,器用悉备,至者安之。
余自应举觅官,以至得谢,往来三十年间,见其弊,又见其新,天下之沧桑变幻,苦乐循环者,可胜道哉!
庸僧保一寺,多裒利以自殖,视其屋之坏,若秦人视越人之肥瘠,以人情计之,寺岂复有兴创时耶?
而一旦完好若此,若有天幸存其间焉。
事无大小,人无僧俗,其勤勤恳恳之积而卒以有成者,如慧日之类之力,又胡可没也!
乃因其求文于余,为之书之有如此者。
宋绍圣三年岁次丙子四月辛酉朔记。
按:同治《崇仁县志》卷二。同治十二年刊本。
重建石䂬义泉禅院记 北宋 · 邹极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九、同治《宜黄县志》卷四五
抚州宜黄之西南二十里,有山曰石䂬,踞于曹、黄二山之间。
并小溪,缘石磴,纵横塍,或彴或涉,前窒后坎,如绝人境。
徐望诸峰,宛若画图,映以乔林秀水,带以苍烟白霭。
而䂬兀起数十仞,正据其中,即其旁瞰之,如巨桥横空,瑰怪可骇。
其上三叠,善缘者能出其罅,使人不敢仰视。
循径而造其下,则岩下东壁,可依以居,夏凉冬温,真仙圣窟宅。
唐肃宗朝,马祖结庵此地,猎师逐鹿,一言悟道,是为惠藏禅师
领徒四百,住山三十年,以弓箭接人,晚得三平,一人而已。
自尔四海九州咸知为名山。
后院废,无籍考岁月。
至庆历中,官始鬻其产,䂬与院基随属民户,然时有方外之人游居其下。
元祐二年秋,有僧曰至庠,自贵池杖锡而来,先阅䂬之东北隅,有所谓滴油岩者,卜栖焉。
不携一僮,不储一粒,止编荆棘以避风雨,昼处夜卧,寂无怖心。
南岩先有僧居,或与钵粥饮,赖以养命。
如是者累月,旁居之人稍钦慕之,渐造而丐其语,庠师接以净土教。
有里俗年垂七十,平生嚚讼,屠酷攘敚,刑禁不止,一日造其岩,稽首求哀,愿洗厥愆,长斋授经,施财作室,以安师寝。
于是远近趋附,背恶而向善者甚众。
先是涂君济建书堂于北阜,直南观䂬,子侄肄业其中,皆次第登科。
予以庠师入山之秋,繇本路提点刑狱公事丁先子忧,解官抵家,适同其时。
明年,始闻知,相见接语,审师有道、佛、法祖心,融而不二,故因惜古道场之湮没,思有以振之,而涂氏诸仁争欲出力,然未能得其地。
逮七年春,居院之古基者,辄梦神物,扰不安寝,且造师愿出其地而迁其居。
师以示余,余即施财售之,舍入本乡义泉院。
院在上源,岁苦水潦摧塌之患,理请于县,徙其额而建焉。
余先造寝堂,涂氏诸仁分造法堂厨库,其他乐施之士各随所占,盖云会堂,移就正殿,立三门,起二阁。
经营之难,越三岁乃就。
庠师遂住庵所,以定规模,运材植,冲冒寒暑,督匠乞食,终始师之功也。
功成不居,欲往憩贵溪仙岩
前住持僧戒明辞院,予率诸檀越以状白县,请师住持,县上于郡,郡守王公已知名,移文下。
师之来归,邦人老幼,欢呼满道,邻邑信士亦竭蹶而至,其善化人如此。
惜夫参学之徒区区游行,唯择供施之厚,群往而蚁聚,能如蝉蜕而甘寂没者罕见其人。
是院不附通都大邑,地僻而产少,其徒宜未之盛。
又其栋宇之材,金银之饰,皆约以中制,不侈不陋。
盖尝病世俗之愚,奉佛太过,至有不顾父母妻子之养,殚竭财产,以要福利,谓宜得罪于佛,何福之有?
则今日石䂬重兴,岂特成利一刹而已哉!
崇宁元年九月,邑人邹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