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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上交后唐至宋初 895 — 961
请超选朝官能活冤狱奏 后唐至宋初 · 赵远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六十一
臣伏睹长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敕。州县官在任日。
有覆推刑狱公事。雪得冤狱。
活人性命者。准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节文。
便许非时参选。特与超资注官。
仍赐章服者。宜令诸道州府
凡有雪活冤狱州县官等。依元敕点简。
给付公凭。本官自赍赴刑部投状。
刑部据状追取本道雪活公案参验。如事理合得元敕。
便仰给付优牒。此盖道宏激劝。
务绝罔欺。在酬奖以甚优。
期刑杀而无滥。臣详元敕。
只言州县官员所许加恩。未该内外职掌。
臣又详前后请给优牒人等文案。若系雪冤屈。
道寻合奏闻。例过五年十月
本人方来论请。须却追文案。
劳扰公方。于事难明。
于理未当。伏惟皇帝陛下体尧仁而御宇。
敷舜德以临民。大阐化条。
克修刑政。旁询阙典。
用整宏纲。功必赏而罪必诛。
善者进而能者劝。起今后。
但能雪活冤狱。功必限在朝职司
亦乞量加旌赏。应关诸道州县官员。
雪活冤狱不虚。委逐处长吏抄略指实案节。
先具奏闻。所付本人凭由
官满到京。便于刑部投状。
不得隔越年岁。方可论诉功劳。
庶内外以皆同。使期程而有守。
广亭毒好生之道。尽高低察狱之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