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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提刑南宋
州学所塑陆文安公服色判 南宋 · 叶提刑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以德诏爵,为之等列,本为生者设。
近世固亦有死后追封之制,然与谥法自不相关
谥法起于周人,以讳事神,生名之,死讳之,必有以易其所称,故节以一德,取其行之大者而为之谥耳,于爵无干也。
今据彭学谕缴到简子,大纸乃谓得谥者皆称公,即是公爵,欲用冕服加之文安之塑像。
若尔,则当璪九旒,服九章。
今朝廷赐谥,不赐爵也,生六品服,死而以是加之,使文安有知,其肯当否?
且所称公者,如温国文正公荆国文公之类,有公爵而称公者也;
胡文定、朱文公之类,无公爵而亦称公者,盖尊称之耳。
公者,男子之尊称;
子者,男子之通称。
如古之大夫文子、武子、正惠文子之类,岂皆子爵邪?
今所塑文安像,宜有银绯,如罗主簿之议,最为惬当。
切不可用冕旒,如彭学谕所云,深恐贻笑识者,他日像成,难改也。
帖报主簿,仍请备榜祠堂。
不许差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判 南宋 · 叶提刑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县尉所有狱具略备,问何所用之,则本州委之驱催官物,专用以罗织欠户者也。
国家宪用保长催税苗,其出违省限,亦自有此比较之法,未闻使巡、尉差兵卒下乡追捕,而佐官辄置枷杖、绳索等,以威劫之也。
据县民黄澄等数状,且有未尝充揽户而妄指作揽户,追纳官物之词,此尤无状。
今时民力亦已困矣,催科虽是州县急务,其忍复于法外肆其虐邪?
在法:非州县而辄置狱,若县容纵捕盗官置者,各杖一百,县尉且罚俸两月。
催承吏来牒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许辄委巡、尉用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
为国家爱养根本,诚非小补。
已减放租不应抄估吏人赀产以偿其数判 南宋 · 叶提刑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赣州嘉定十四年旱歉,比诸州最甚,而减放分数最少。
台臣论列,有旨施行,今有减放未尽去处,优加宽恤。
漕、仓两司节节行下,而本州竟不肯实减本年苗数,仅以十二、十三年十县残苗塞责,已非从实减放矣。
其事既申朝廷,遍报诸司,榜示民户,乃复于守臣将离任之际,再责诸县举催,急于星火,此何理也?
诸县催剥如故,惟信丰宁知县以抚字为心,不敢奉命。
本州遂将县吏李仲等一十四家抄估赀产,以偿其数。
本州适遇岁恶,视民秦越,略无救灾恤患之意,已失长民之职,其所施行,又自相背戾,上不有朝廷,下不有诸司,率意肆行,使吏民皆受其祸,虐政有甚于此者乎?
且吏人犯枉法赃,或侵盗官物,则有估籍之条,未闻不催已蠲之租而可以抄籍者也。
况数家非皆当行吏人,尤为滥及无辜。
近制:抄估合申本司审覆。
本州亦无一字关白,是国家法度行于天下,而独不行于赣一郡矣。
但当时书拟、判行等官各已替去,不欲案劾。
承吏刘辉、游文质各脊杖十五,配邻州都吏程佾勘杖一百,勒罢。
牒县将所估卖到家业钱,限一日发下原估官,给还买业之人,以原业归其主。
其已估未卖者,并与给还。
所有已蠲之租,诸县并不得再催。
申朝廷,牒转运司,报诸县并照会,仍榜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