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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彦辉南宋
南宋 · 范彦辉
 押敬韵
何当日月明,痛洗苍生病(夏日久阴)
按: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
州县科催事奏绍兴二十一年正月 南宋 · 范彦辉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九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
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廓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
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
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
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
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
臣闻祖宗朝行丁钱之法,率三丁共敷七百七十文,今一丁不下二丁,而浮费称是,乃更重叠不已。
斯民破家竭产,不得自存,遂以进丁为讳,于是子生不举,循习成风,岂不辜陛下好生之德!
欲望申戒监司郡守应县分催科至中限未及分数去处,令本州差官下县监催,须管及分,方得离县。
如出违终限经两月,本州不差官下县监催者,自是本州失时检察,即不得更行追理。
如是,则不惟州县事办,且免书吏侵欺,而细民无催剥之苦矣。
请谨择狱吏贴书奏绍兴二十一年十二月 南宋 · 范彦辉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九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
州县狱吏例置私名贴书,一切付之鞫狱,谓之款司。
凡老奸停废与闾阎恶少能弄笔者,悉听为之,人之死生,悉命于此辈。
欲望专委监司守臣,严行觉察,须用试补,限以岁年,无过犯,则如在京补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