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录用久于科场不第者奏 北宋 · 滕涉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七、《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三(第五册第四四九七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四六六页
天下举人老于场屋者,望委逐州长吏察其有履行者送京师量材录用。
详断官避事不定选人罪名乞从审刑院申举奏(天圣元年十二月) 北宋 · 滕涉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七、《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四(第三册第二六九九页)
当院每准吏部南曹连到刑部、大理寺牒,定夺选人公私罪名,内大理寺称「止是收理,别无勘到情欸」,或称「该赦释放,无凭定夺」,致南曹依条重移当院定夺。此盖详断官避事,住滞选人。望自今如将可行定夺罪名依前避事不定,详从院司申举。
天庆乾元等节住奏公案奏(天圣二年十月八日) 北宋 · 滕涉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七
先诏天庆、先天、降圣、乾元、长宁节前后共十一日住奏大辟公案,自馀公案,住奏二日。今请大辟公案前后共三日,自馀只正节一日住奏。
按:《宋会要辑稿》礼五七之二九(第二册第一六○六页)。又见同书职官一五之三○(第三册第二七一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