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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权北宋
为捉获私盐给赏事乞严立法禁奏宣和四年三月 北宋 · 李与权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七
勘会捉获私盐,如事状明白,依条当日先以官钱代支充赏,却于犯人及透漏地分等人名下催纳还官。
今相度,除已有立定透漏地分与犯人均备等指挥外,所有承勘官吏用情计会给赏,致追理不足,并官吏不切尽行根括物产,及不依公估卖情弊,乞严立法禁。
应获私盐承勘官吏用情计会给赏,致追理不足,或官吏不切根括物产,若不依公估卖,罪轻者各徒一年(《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第六册第五二二二页)
转运司科拨事宜奏宣和六年六月 北宋 · 李与权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二二(第六册第五七三○页)
欲今后转运司科拨讫,限一日关报常平司,逐州承转运司科拨,本州分科下逐县讫,依限一日申提举常平司,庶可检察义仓斛㪷。
乞立三等简练兵士奏绍兴二年十二月 北宋 · 李与权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七、《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一
今兵势稍振,然所试亦不过锄平寇盗群饥乌合之众而已。
若不简练,恐未能以临大敌。
望用古今上中下驷之法,立为三等,壮勇武艺精熟者为上,壮勇可教艺者为中,仅能披戴者为下,赐赉请给,各视其等。
如此则上兵得逞,不混于不能之閒;
中兵欣羡,亦复勤于训习;
下兵执役,不增招其额。
非独省费,亦激劝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