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朱端友南宋
犯赃计绢定罪事奏建炎元年六月 南宋 · 朱端友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八五、《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五(第七册第六五八○页)
看详见今犯罪计绢定罪者,旧法以一贯三百足准绢一疋,后以四方绢价增贵,遂增至一贯五百足。
州县绢价比日前例皆增贵,其直高下不一。
应州县犯赃合计绢定罪者,随当时在市实直价计贯伯,纽计绢数科罪。
其铁钱地分并以铜钱计数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