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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乂初唐 ? — 671
服制议 初唐 · 陇西王博乂
 出处:全唐文卷九十九
缅寻丧服。
母名斯定。
嫡继慈养。
皆在其中。
惟出母之制。
特言出妻之子。
明非生巳。
则皆无服。
是以令著母嫁之夫。
又云出妻之子。
出言其子。
以著所生。
嫁则言母。
通包养嫡。
俱当解任。
并合心丧。
其不解者。
惟有继母之嫁。
继母为名。
正据前妻之子。
嫡于诸孽。
礼无继母之文。
甲令今既见行。
嗣业理申心制。
然奉敕议定。
方垂永则
今有不安。
亦须釐正。
窃以嫡继慈养。
皆非所生。
出之与嫁。
并同行路。
嫁虽比出稍轻。
于父终为义绝。
继母之嫁。
既殊亲母。
慈嫡义绝。
岂合心丧。
望请凡非所生。
父卒而嫁。
为父后者无服。
非承重者杖期。
并不心丧。
一同继母。
有符情礼。
无玷旧章。
又心丧之制。
惟施厌降。
杖期之服。
不悉解官。
而令文三年齐斩。
亦入心丧之例。
杖期解官。
又有妻丧之舛。
又依礼。
庶子为期母缌麻三月
既是所生母服。
准例亦合解官。
令文漏而不言。
于事终须修附。
既与嫡母等嫁同一条。
总议请改。
理为允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