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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士祭判(为士杀犬豕或人告君子远庖厨凡有血气之类不身践诉云有故准礼不坐) 唐 · 曹诜
 出处:全唐文卷九百五十
礼标宁俭。士有等威。
苟不体于牲牢。则无仪于享祭。
惟乙命士。克由旧章。
入户僾然。感四时而展敬。
祭神如在。瞻一庙以式思。
告全将启其血毛。备物乃利于犬豕。
戴礼而不忒。岂吕刑而可加。
或人何斯。居然昧识。
好生轸宪。徒有效于爱羊。
速讼不稽。宁无惭于相鼠。
虽庖厨可远。身践则诚爽至仁。
而蠲洁在躬。亲割乃允孚主敬。
称以有故。于何议刑。
小吏陵上判(得丁为小吏好陵上为人操下如束湿薪议者称其酷吏曰其理有所效) 唐 · 曹诜
 出处:全唐文卷九百五十
九命攸分。百工惟叙。
率温恭以成政。资谦让以恪居。
丁屈蠖未伸。抟鹏始举。
且安身于小吏。期渐陆于大来。
将能克已为仁。翻乃直而无礼。
诱人孔易。奚昧政于蒲芦。
雨雪其滂。奚取方于束湿。
不贤内省。见恶探汤
宁成而可师。逢郅都而陵忽。
斯为酷吏。允叶班书。
欲因效以辟名。实文过而取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