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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孺之
对升高判(解式与长年行因升高不从所视遂杖之式诉州断斗省科失入) 唐 · 刘孺之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七十六
设教以防。礼不逆矣。
遇长不敬。患至掇焉。
苟训典之不修。乃朴挞而何害。
相彼解式。诚谓狡童。
五人偫居。且闻异席。
十年以长。则必肩随。
不恭辟咡之仪。致阙升高之礼。
惑其所视。吾何以观之哉。
杖以作威。固当斯害也已。
小人文过。肆以薄言。
君子诘奸。无从长傲。
归诸司败。足示陵尊。
成以调人。可徵犯齿。
州司以刑。颇均短绠。
会府是纠。且异长鞭。
伊小大之以情。庶猛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