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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林 其五十三 五十三议肉刑(可废不可用)806年 唐 · 白居易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七十 创作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问。
肉刑者其来尚矣。
其废久矣。
前贤之论。
是非纷然。
今欲弃之而不行。
法或乖于稽古。
若举而复用。
义恐失于随时。
取舍之间。
何者为可。
臣伏以汉除肉刑。
迨今千有馀祀。
其间博闻达识之士。
议其是非者多矣。
其欲废之者。
则曰刻肤革。
断支体。
人主忍而用之。
则恺悌恻隐之心乖矣。
缇萦所谓虽欲改过自新。
其道亡繇者也。
其欲复之者。
则曰任箠令。
用鞭刑。
酷吏倚而行之。
则专杀滥死之弊作矣。
班固所谓以死罔人。
失本惠者也。
臣以为议事者宜徵其实。
用刑者宜酌其情。
若以情实言之。
则可废而不可复也。
何者。
夫肉刑者。
盖取劓腓黥刖之类耳。
书所谓五虐之刑也。
昔苗人始淫为之。
而天既降咎。
及秦人又虐用之。
而天下亦离心。
夫如是。
则岂无滥死者耶。
汉文帝始除去之。
而刑罚以清。
太宗亦因而弃之。
而人用不犯。
夫如是。
则岂有罔人者耶。
此臣所谓徵其实者也。
臣又闻圣人之用刑也。
轻重适时变。
用舍顺人情。
不必乎反今之宜。
复古之制也。
况肉刑废之久矣。
人莫识焉。
今一朝卒然用之。
或绝筋。
或折骨。
或面伤。
则见者必痛其心。
闻者必骇其耳。
又非圣人适时变顺人情之意也。
徵之于实既如彼。
酌之于情又如此。
可否之验。
岂不明哉。
传曰。
君子为政。
贵因循而重改作。
又曰。
利不百。
不变法。
臣以为复之有害而无利也。
其可变而改作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