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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州奏均田状823年 中唐 · 元稹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五十一 创作地点: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当州自于七县田地数内。
均配两税元额顷亩。
便请分给诸色职田州使田官田与百姓。
其草脚钱等。
便请于万户上均率。
均摊左神策合阳镇军田
及特放百姓税麻。
及除去斛斗钱草零数等利宜。
分析如后。
其一当州两税地/右件地。
并是贞元四年检责。
至今已是三十六年。
其间人户逃移
田地荒废。
又近河诸县
每年河路吞侵。
沙苑侧近。
日有沙砾填掩。
百姓税额已定。
皆是虚额徵率。
其间亦有豪富兼并。
广占阡陌。
十分田地。
才税二三。
致使穷独逋亡。
赋税不办。
州县转破。
实在于斯。
臣自到州。
便欲遣官检量。
又虑疲人烦扰。
昨因农务稍暇。
臣遂设法各令百姓自通手实状。
又令里正书手等傍为稳审。
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
百姓等皆知臣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
略无欺隐。
臣便据所通。
悉与除去逃户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
其馀见定顷亩。
然取两税元额地数。
通计七县沃瘠。
一例作分抽税。
自此贫富彊弱。
一切均平。
徵敛赋租。
庶无逋欠
三二年外。
此州实冀稍校完全。
其二当州京官及州县官职田公廨田并州使官田驿田等/右。
当州百姓田地。
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
草四分。
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已下。
其诸色职田。
每亩约税粟三斗。
草三束。
脚钱一百二十文。
若是京官上司职田。
又须百姓变米雇车般送。
比量正税。
近于四倍加徵。
既缘差税至重。
州县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
或有隔越乡村被配一亩二亩之者。
或有身居市井。
亦令虚额出税之者。
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
所税轻重。
约与职田相似。
亦是抑配百姓租佃。
疲人患苦。
无过于斯。
伏准长庆元年七月赦文。
京兆府职田。
令于万户上均配。
与臣当州事宜相类。
臣今因重配原额税地。
便请尽将此色田地。
一切给与百姓。
任为永业
一依正税粟草及地头榷酒钱数纳税。
其馀所欠职田斛斗钱草等。
只于夏税地上每亩加一合。
秋税地上每亩各加六合。
草一分。
其馀脚钱。
只收地头榷酒钱上分釐充数便足。
百姓元不加配。
其上司职田合变米送城者。
比缘百姓自出车牛。
及零碎舂碾。
动逾春夏。
送纳不得到城。
臣今便于当州近城县纳粟。
官为变碾。
本色脚钱。
州司和雇情愿车牛搬载。
差纲送纳。
计万户所加至少。
使四倍之税永除。
上司职禄及时。
公私俱受其利。
其三当州供左神策合阳镇军田二千石/右。
自置军镇日。
伏准敕令。
取百姓蒿荒田地一百顷。
给充军田。
并缘田地零碎。
军司佃用不得。
遂令县司每亩出二斗。
并是一县百姓税上加配。
偏当重敛。
事实不均。
臣今已于七县应税地上。
量事配率。
自此亦冀均平。
其四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钱/右。
元和十三年敕。
绿夏阳韩城两县残破。
量减逃户率税
每年摊配朝邑澄城合阳三县。
代纳钱六百七十九贯九百二十一文。
斛斗三千一百五十二硕一斗三升三合。
草九千九束。
零并不计。
臣今因令百姓自通田地。
落下两县蒿荒之外。
并据见定顷亩一例徵率。
自然两县已减元额税地。
请更不令三县代纳差科。
其五当州税麻/右。
当州从前税麻地七十五顷六十七亩四垄。
每年计麻一万一千八百七十四两。
充州诸色公用。
臣昨因均配地税。
寻检三数十年两税文案。
只见逐年配率麻地。
并不言两税数内为复数外。
既无条敕可凭。
臣今一切放免不税。
其六当州所徵斛斗草及地头等钱畸零分数/右。
从前所徵斛斗升合之外。
又有抄勺圭撮。
钱草即有分釐毫铢。
案牍交加。
不可勘算。
人户输纳。
元无畸零
蹙数所成。
尽是奸吏欺没。
臣今所徵斛斗并请成合。
草并请成分。
钱并请成文。
在百姓纳数。
元无所加。
于官司簿书
永绝奸诈。
其蹙数麦草等。
便充填所欠职田等数。
其钱当州每亩元税二十文三分六釐。
人户元纳二十一文整数。
臣今只收纳二十一文。
内分釐零数。
将充职田脚钱。
二千六百馀贯便足。
更不分外摊徵。
回奸吏隐欺之赃。
除百姓重敛之困。
如此处置。
庶有利宜。
以前件谨具利宜如前。
逐县两税元额顷亩。
并摊配职田分数。
及蹙成文分合等钱草斛斗数。
谨具分析在前件状如前。
伏以当州田地。
咸卤瘠薄。
兼带山原。
通计十亩。
不敌京畿一二。
加以检责年深。
贫富偏并。
税额已定。
徵率转难。
臣昨所奏累年逋悬。
其弊实由于此。
臣今并已均融抽税。
又免配佃职田。
闾里之间。
稍令苏息。
伏缘请配职田地充百姓永业
事须奉敕处分。
然冀永有遵凭
伏望圣慈允臣所奏。
谨录奏闻。
伏听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