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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府司录参军卢君墓志铭 中唐 · 李翱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三十九
君讳士琼。
字德卿
范阳人
家世为甲姓。
祠部郎中融之长子。
明经及第
历宁华阴二县主簿
泗州事。
协律郎
郑少师留守东都
奏为推官
大理评事
韩尚书代为留守
请君如初。
尚书节将陈许奏充观察判官
监察御史
府罢岁馀。
河南府户曹
以疾免。
河南尹重其能。
奏为司录参军
八月癸酉
发疾而卒。
年六十九。
君少好著文。
精晓吏事。
少游故丞相杨炎张延赏之门。
杨美其文词。
张每叹其吏材过人。
尝摄职同州
当徵官税钱。
时民竞出易钱以归。
官斗至十八九。
白刺史言状。
请倍估纳粟。
下以泽民。
上可以与官取利。
刺史诘状。
君辩其所以必然。
刺史行之
民用得饶。
一月
果被有司牒。
和收官粟。
斗给六十。
刺史到。
欲尽入其羡于官。
君既去职。
犹止之曰。
圣泽本以利民。
民户知之。
不可以独享。
刺史乃悬榜晓民。
使请馀价。
因以绢布高给之。
民亦欢受。
州获羡钱六百万。
其为户曹
决断精速。
曹不拥事。
及为司录
始就官。
承符吏请曰。
前例某等一十五人合钱二千。
僦人与司录养马。
敢请命。
因出状。
君诃曰。
汝试我耶。
使拽之。
将加杖。
承符吏众进叩曰。
司录皆然。
故敢请。
君告曰。
司录岂不自有手力钱耶。
用此赃何为。
因叱出之。
召主馔吏约之曰。
司录判官文学参军
皆同官环处以食。
精粗宜当一。
不合别二。
无踵旧犯。
吾不恕。
及月终。
厨吏率其馀而分之。
文学参军司录居三之一。
君晓之曰。
俸钱职田手力数既别官品矣。
此餐钱之馀。
不当计位高下。
从此后自司录参军平分之。
旧事掾曹之下。
各请家僮一人食钱。
助本司府吏厨附食。
司录家僮或三人或四人。
就公堂馀食。
侵挠厨吏。
弊日益长。
使家僮二人食钱于司录府吏厨附食。
家僮终不入官厨。
诸县府望吏告曰。
某居此岁久。
官吏清浊侵病人者。
每闻之。
司录职当举非法。
往各白汝长。
宜慎守廉靖。
渑池为戒。
其所改易。
皆克己便人。
堪为故事。
及君卒。
士君子相吊哭。
咸以为能高而位卑不副。
有子三人。
孺方嗣宗嗣业。
号慕祗守
不失家法。
女二人。
前娶清河崔敏女。
无子。
后娶荥阳郑虬之女。
有子。
故皆祔葬于祠部茔东北。
孺方叩头泣曰。
丈人尝与先子同官而游。
宅居南北邻。
敢请纪石。
翱不得辞。
乃据所见闻者镌其实。
可推类以知凡所从事之贤。
铭曰。
嗟卢君。
性直而用优。
约己以利人。
宜寿宜贵。
以拯时所艰。
其缄而不伸。
以丧厥神。
岂夺惠于东民。
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