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论事疏表 其四 疏改税法 中唐 · 李翱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三十四
臣以为自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矣。
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米一斗为钱二百。
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矣。
今税额如故。而粟帛日贱。
钱益加重。绢一匹价不过八百。
米一斗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
为绢十有二匹然后可。况又督其钱使之贱卖者耶。
假令官杂虚估以受之。尚犹为绢八匹。
乃仅可满十千之数。是为比建中之初
为税加三倍矣。虽明诏屡下。
哀恤元元。不改其法。
终无所救。然物极宜变。
正当斯时。推本弊。
乃钱重而督之于百姓之所生也。钱者官司所铸。
粟帛者农之所出。今乃使农人贱卖粟帛。
易钱入官。是岂非颠倒而取其无者耶。
由是豪家大商。皆多积钱以逐轻重。
故农人日困。末业日增。
一年水旱。百姓菜色。
家无满岁之食。况有三年之蓄乎。
百姓无三年之积。而望太平之兴。
亦未可也。今若诏天下。
不问远近。一切令不督见钱。
皆纳布帛。凡官司出纳。
以布帛为准。幅广不得过一尺九寸。
长不过四十尺。比两税之初。
犹为重加一尺。然百姓自重得轻。
必乐而易输。不敢复望如建中之初矣。
行之三五年。臣必知农人渐有蓄积。
虽遇一年水旱。未有菜色。
父母夫妇。能相保矣。
若税法如旧。不速更改。
虽神农后稷复生。教人耕织。
勤不失时。亦不能跻于充足矣。
故臣曰改税法不督钱而纳布帛。则百姓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