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駮复雠议 中唐 · 柳宗元
 出处:全唐文卷五百七十二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徐元庆者。
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
卒能手刃父雠。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
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
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
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
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
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
黩刑甚矣。旌其可诛。
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
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
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
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巳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
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
判然离矣。何者。
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
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
奋其吏气。虐于非辜。
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
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
处心积虑。以冲雠人之胸。
介然自克。即死无憾。
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
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
师韫之诛。不愆于法。
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雠乎。雠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
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
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
子必有亲。亲亲相雠。
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雠者。盖以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
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
我乃杀之。不议曲直。
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
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雠。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
反杀者。邦国交雠之。
又安得亲亲相雠也。春秋公羊传曰。
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
父受诛。子复雠。
此推刃之道。复雠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雠。孝也。
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一作既)不越于礼。服孝死义。
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礼闻道之人。
岂其以王法为敌雠者哉。议者反以为戮。
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
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