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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雠状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梁悦为父报仇杀人自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从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由是有此议) 中唐 · 韩愈
 出处:全唐文卷五百四十九
右。
伏奉今月五日敕。
复雠。
据礼经则义不同天。
令则杀人者死。
礼法二事。
皆王教之大端。
有此异同。
必资论辩。
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
朝议郎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
伏以子复父雠。
见于春秋。
见于礼记。
又见周官。
又见诸子史。
不可胜数。
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详于律。
而律无其条。
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雠。
则伤孝子之心。
而乖先王之训。
许复雠。
则人将倚法专杀。
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
然执而行之者。
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
制有司者也。
丁宁其义于经。
而深没其文于律者。
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周官曰。
凡杀人而义者。
令勿雠。
雠之则死。
义宜也。
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
子得复雠也。
此百姓之相雠者也。
公羊传曰。
父不受诛。
子复雠可也。
不受诛者。
罪不当诛也。
诛者上施于下之辞。
非百姓之相杀者也。
又周官曰。
凡报仇雠者。
书于士。
杀之无罪。
言将复雠。
必先言于官。
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
思立定制。
惜有司之守。
孝子之心。
示不自专。
访议偫下。
臣愚以为复雠之名虽同。
而其事各异。
或百姓相雠。
如周官所称。
可议于今者。
或为官所诛。
如公羊所称。
不可行于今者。
又周官所称将复雠。
先告于士。
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
微志而伺敌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于官。
未可以为断于今也。
然则杀之与赦。
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
凡有复父雠者事发。
具其事申尚书省
尚书省集议奏闻。
酌其宜而处之。
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