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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行两税法奏 唐 · 杨炎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二十一
凡百役之费。
一钱之敛。
先度其数。
而赋于人。
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
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
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
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
度所取与居者均。
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
秋夏两徵之。
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
而丁额不废。
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
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
而均徵之。
夏税无过六月
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
有户增而税减轻。
及人散而失均者。
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