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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佣书判(甲居道周以佣书自业乙侮之折箠以笞其背甲告他物殴人) 唐 · 李休烈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一
士生于代。各安其业。
或削觚成学。或握椠求工。
道既多门。艺非一揆。
甲言自巷党。爰居道周。
虽殊兰蕙之游。且托之荫。
佣书自给。道有类于班超
因侮见罪。迹方均于宁越
汗之责。既不见称。
折箠之尤。理宜从谴。